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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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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波 《前沿》2011,(12):78-81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也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确定了罪刑法定,但是却未能在法条设置上全面贯彻该原则,存在着一些立法缺憾之处,在司法实践当中对该原则的贯彻也有一些不足。本文拟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见解,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浅陋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表现为罪名之法定、刑罚之法定、司法解释之法定和犯罪认定之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内涵表现在一律平等地保护、一律平等地定罪、一律平等地量刑和一律平等地行刑。罪刑相适应原则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刑罚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二是刑罚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相似文献   

3.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定的共犯退赃模式必须达到“明确化、法定化”的标准。我国现行刑法中共犯退赃模式的理性缺失,已经成为我国刑事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制度性障碍。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法律,本就是人类社会长期博弈的结果。而要构建一种合乎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共犯退赃模式,我们必须在未来的刑法调整中,准确界定共犯退赃的标准与方式,并正确处理共犯退赃与定罪、量刑的关系。  相似文献   

4.
修订后的刑法一个最引人瞩目、真正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内容,就是在刑法典的显著位置上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这三大原则既是立法原则,也是司法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人权刑法学界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著述可谓汗牛充栋。对罪刑法定原则应否成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否在修改后的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并且长期争论不休。在经过审慎的思考与权衡后,立法机关最终作出了自己的选择。为全面认识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有必要对它的历史作简要回顾。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  相似文献   

5.
当前,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涵摄过宽、对入罪核心要素“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把握不准、以及刑罚裁量与缓刑适用没有统一标准等问题。本罪应该以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为定罪量刑的核心,不能将行为的危险程度与行为的危害后果混同。合理厘定本罪的入罪标准、量刑标准、缓刑适用标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6.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最终确立符合了现代文明社会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发展趋势。它不仅是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然而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关键是如何认识和处理罪刑法定与司法裁量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定罪,对犯罪人应判处何种刑罚,均应严格遵循刑法的规定,严禁法外定罪和法外量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对刑事司法的最基本要求。但是,法律的实施离不开人的因素。司法裁量权作为司法权的一种,它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是十分必要的,法官在刑事审判中正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社会发展的需要补充以新的内容,使法律与社会同步渐进地发展,从而既可以避免突变性立法,又可避免不必要的社会震荡和阻碍经济发展。可见,在司法活动中,法官的能动作用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因素。本文即从这个角度出发来阐述我国罪刑法定原则下的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7.
试论罪刑法定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及价值取向入手,通过分析我国刑事立法在对罪刑法定原则技术设计上存在的若干问题,力求探讨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价值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8.
罪刑法定原则纳入我国刑法典,具有划时代意义。但罪刑法定原则司法化在我国仍任重而道远。不能正确解读该原则,在观念上存在误区;刑法规则的模糊性与欠合理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实践中相关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这一切都严重地影响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9.
尹维达 《前沿》2014,(5):93-95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其蕴含的宗旨就是限制刑罚权,防止司法擅断,保障个人自由。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习惯法在相当的范围内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一味以罪刑法定原则为理由排除民族习惯法的适用是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本质内涵的。罪刑法定原则排除“入罪”的功能固然重,但更为重的是“出罪”功能。民族习惯法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存在天然的对立,罪刑法定原则完全可以合理定位民族习惯法。  相似文献   

10.
成安 《求索》2010,(5):132-134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拟建立一种抗辩平等的诉讼模式,但事实证明这种模式下的我国律师在辩护上并没有与检察机关实现对抗。庭审控辩对抗理应包括定罪与量刑,然而庭审只有定罪,不公开对量刑进行辩论,由法官通过办公室协商、庭外非正式调查及采纳意见完成,辩护律师对量刑不管是在庭审前的建议或是在庭审中的答辩均影响甚微。辩护律师在量刑建议上的缺位,不仅直接影响刑事被告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施,阻碍了我国诉讼的公开化及透明化的建设进程,必须予以重新构建,让辩护律师有效参与量刑。  相似文献   

11.
法定犯时代下,后工业社会中各种风险逐渐升格,古典自由主义刑法理论地位受到动摇,刑法制裁体系相应地吸收了积极刑法观理念,前置刑法干预起点,降低入罪门槛,而社会整体评价体系中却缺乏相应的轻罪或微罪评价模式、犯罪分层意识,从而导致刑法附随法律责任引发实质意义上罪责关系的不协调,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责任主义原则等问题。同“以刑制罪”对“从罪到刑”的罪刑关系的反思,在意图限缩刑罚的法益理论逐渐沦为为刑法扩张“背书”的情况下,对犯罪附随法律责任的重视能够促进法益判断标准的实质化,从而有利于促进立法批判机能的实现,也能对保安处分科学化和刑罚“双轨制”发展有所裨益。基于新社会防卫论的论证逻辑也应该对附随后果的逆向论证逻辑以及定位做出限制,同时提出犯罪人处遇重构、引入复权制度等具体举措,以期达到法律体系内部法律责任的协调。  相似文献   

12.
罪刑关系是指罪行与法定刑配置是否均衡的关系。现行刑法共规定了826种罪行(构成类型),分别配置了37种法定刑,其中大多数配置是均衡合理的,但是也有少数配置失衡的情形。例如,(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贪污罪、受贿罪和绑架罪等罪名“罪刑单位”结构存在问题较多,另有几种法定刑幅度跨越了重罪与轻重的分界限,不利重罪与轻罪的划分,严重影响了刑罚的正确适用。为了提高个罪的立法技术,改善和优化我国刑法中的“罪刑阶梯”,有利于实现量刑公正,本文通过对不同罪刑关系的纵横比较研究,提出修订现行刑法部分条款的立法建议,并且较为详细地阐述修订的理由,以便引起同行学者的注意,期盼大家都来研究这些问题,为立法机关将来修订刑法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3.
缓刑判决尚未生效又犯同种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能依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缓刑期满以后发现漏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能构成累犯;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新罪的,缓刑不能撤销,如果新罪还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只需要对新罪直接作出处理。  相似文献   

14.
量刑基准是否规范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目的的实现。我国传统的量刑基准理论和确定方法需要进行必要的改造和深化,这样才能科学地解决量刑基准规范化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许霆恶意取款行为应属于刑法调整范围,构成盗窃罪。按严格解释原则和禁止类推解释的要求,ATM机不宜认定为金融机构,这样原判刑罚就不会重至公众无法接受的无期徒刑。此案法院经重审仍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但认为具有特殊情况,故根据刑法第63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许霆减轻处罚,判处5年徒刑,减轻幅度过大。认为许霆是因受诱惑而犯罪以及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不具备可罚性的观点难以成立。  相似文献   

16.
严密金融犯罪刑事法网的学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各国金融刑事立法通过使用堵截构成要件、弹性构成要件、犯罪处罚早期化、增补新罪和提高法定刑等方式严密刑事法网。严密刑事法网利于强化刑法的不可避免性,但容易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产生冲突,从而淡化对个人权益的保障。  相似文献   

17.
从刑法谦抑的角度看,食品监管渎职罪在犯罪圈的划定上基本符合刑法谦抑的要求,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严重后果"等表述还存在圈界模糊、柔软的问题。食品监管渎职罪在刑罚配置方面,具有刑罚谦抑所要求的刑罚正当性、合法性和人道性。但与其他渎职犯罪相比还存在法定刑进一步提升的可能,以及增设财产刑的必要。  相似文献   

18.
论“电脑量刑”的基本原理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电脑是人脑的产物。电脑“辅助量刑系统”是创新性量刑理论与操作方法的最佳表现形式。电脑运行产生的量刑意见纯属学理解释,仅供办案参考。本文论述电脑《辅助量刑系统》的基本原理:依法构建衡量危害危险程度的公正标尺,完善描述复杂案情的量刑情节体系,独创评价刑事责任程度的科学方法,提出求解量刑最佳适度的逻辑思路,生成充分说理的量刑建议论证报告书,能够避免量刑偏差,实现量刑的公正性、透明性和诉讼高效,从而使特定案件的宣告刑具有可预测性和重复验证性。  相似文献   

19.
诉讼是否应当提起,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着合法权益需要保护的事实.而"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却对诉讼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明显偏离了诉讼制度确立的本意,使人民的权益受到了损害,不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诉讼中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应当加以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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