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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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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特殊预防刑事政策的考量只是立法的动机,并非拟制为抢劫罪处罚的正当理由,该条法律拟制存在过度处罚的风险。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身份犯,作为行为人之前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属于一种定罪层面的特定身份,转化型抢劫的实行行为只能是基于特定目的意图侵害人身法益的暴力、胁迫行为。重刑化政策虽能满足民众制裁犯罪的复仇情绪并不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扩大处罚的立法拟制已是既成事实,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转化型抢劫的入罪标准和适用宽缓的量刑幅度就成为刑法谦抑性的唯一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2.
事后抢劫罪的共犯问题着力于解决先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后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行为参与和延续先行为人犯罪的情况。事后抢劫罪的处罚根据以及罪名性质争议是共犯论展开的前提,而我国以“财产法益”作为事后抢劫罪保护法益的通说见解在事后抢劫共犯问题的处理上显得相形见绌,由此“人身法益”的提出弥补了此种不足;在事后抢劫罪的性质争议上存在转化犯、法律拟制等观点对立,但从抢劫罪的本质出发,结合《刑法》第269条法条原文不能简单将事后抢劫罪理解为一种转化犯;此外,在事后抢劫罪共犯问题的处理上,我们借鉴日本承继的共犯、结合犯、身份犯等相关理论,认为将事后抢劫罪作为“真正身份犯”在处理共犯的问题上更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3.
刑法学理论由犯罪论和刑罚论组成,其根基是刑罚论而不是犯罪论。"刑法学"是建立在"刑"之基础上的"法"的一门科"学",以刑罚论为根基的刑法学理论体系才是实现罪刑法定的最佳选择。刑法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预防犯罪,根本目的是保护法益、保障人权,从刑法的目的看,刑法学理论的根基是刑罚论。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这三个基本原则看,刑法学理论的根基是刑罚论。  相似文献   

4.
随着主观主义理论的衰退,作为刑罚处罚根据的危险是指行为侵害法益的可能性与盖然性;将刑法中的危险区分为"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并不可取;危险是行为的属性,而不是结果的属性;只有当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才能成立危险犯。危险是由一定的主体根据具体案件的客观事实,所做出的行为具有侵害法益或者造成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判断结论。关于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二者在处罚根据上是完全相同的,即都是由于行为对法益造成了危险才成立犯罪,其区别仅在于刑法对前者规定了"危险"的要件,而对后者没有规定"危险"的要件。未遂犯也属于危险犯,未遂犯中危险的判断方法完全适用于危险犯中危险的判断方法。  相似文献   

5.
抢劫罪加重犯存在犯罪未遂。抢劫罪加重犯存在转化型抢劫罪加重犯的情形。有8种加重情形之一的抢劫罪,并非一律都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对抢劫罪加重犯处罚时,应当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对抢劫罪加重犯在未遂的情况下原则上并处罚金,对抢劫罪加重犯在既遂的情况下应当并处没收财产,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6.
卢红 《公安学刊》2004,(3):53-56
为了更准确有效地打击抢劫犯罪,有必要对抢劫罪中"暴力""户""枪"的内涵作进一步的探讨和明确.抢劫罪中暴力程度的下限是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暴力上限是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的行为;单纯的在户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持枪抢劫中的"持枪",要求行为人外露或明示其携有枪支;携带枪支抢夺中的"携带",符合胁迫方式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7.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笔者认为,抢劫罪主要有两种典型形态,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基本抢劫罪;在满足基本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又具备某一加重因素的构成加重抢劫罪。为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文章结合实践,对加重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予以理论探讨,以期对确立加重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指导司法实践、准确量刑,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儿童网络色情信息犯罪侵害的法益是"直接层法益"与"间接层法益"双重法益。"直接层法益"为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与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为核心的被动性的性权利,"直接层法益"为个人法益;"间接层法益"为性道德等社会法益。而成年人网络色情信息犯罪侵害的主要是基于"性的隐秘性"善良性风尚和性道德的社会法益。法益具有立法检视功能和区分功能,客观上需要将儿童网络色情犯罪与成年人网络色情犯罪分离,进而设置独立的刑事规范,并对儿童网络色情信息范围、犯罪行为类型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重新进行建构。  相似文献   

9.
汪阳  柯华 《思想战线》2023,(3):151-161
“社会防卫论”的出现使“罪刑均衡论”受到极大的冲击,将此置于罗尔斯所述正义的两大原则下考察,不难发现二者关注的矛盾的存在范畴并不相同。在当代中国的综合主义刑法理论视角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运而生。表面上看,该原则使刑罚个别化与罪刑均衡得到充分协调;而事实上却忽略了罪刑均衡本身对于刑罚个别化的包容。罪责刑相适应的最终归宿依旧是罪刑相适应,割裂刑事责任的概念易造成理论上的混乱。在罪刑均衡的视阈下,法益保护原则为比例原则提供了目的正当性这一前提,后者则作为方法论为前者提供了有效的衡量路径。同时,成本收益分析法弥补了比例原则设计中对于成本的忽视,使其与法益保护原则协同完成的罪刑均衡证成之结论更为准确。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同种数罪处罚原则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同种数罪如何处罚,理论上向来有"一罚论"、"并罚论……折衷论"的观点对立。隐于观点纷争背后的是数罪并罚的刑法目的和根据。确立同种数罪处罚原则是为了明确同种数罪如何适用刑法规范才能发挥刑法机能,达成刑法之目的。在确定同种数罪处罚原则时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刑法的基本原则的要求为基点,同种数罪的处罚应遵循"一罚并罚依法而定,一罪数罪处罚有别"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抢劫罪中的暴力是用来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有形力,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的对象只能是人(不包括物),但并不限于有权处分财物的人,还应包括其他能妨碍劫取财物的人.暴力、胁迫的下限必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不必实际上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更不要求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或健康的程度;在现行刑法规定下,暴力的上限应包括故意杀人,但从完善立法角度,抢劫故意杀人的应通过立法途径纳入结合犯的范畴.抢劫罪的其他方法主要是指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使用催眠术等致人"昏醉"方法.抢劫罪的目的行为是强取财物的行为,乘对方没有注意时当场取得财物,不属于强取.暴力、胁迫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才应以抢劫既遂论处.  相似文献   

12.
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持假枪抢劫是否应当归属于持枪抢劫的范畴?对此,学界争议颇多。在刑法合目的性视角下,持假枪抢劫应当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刑法解释应当遵循合目的性的原则,持枪抢劫的立法目的在于遏制持枪这一行为对受害人精神上造成的高度恐惧以及由此恐惧导致的犯罪目的的轻易达成,而非遏制开枪之后造成的危害。在这一视角下,真枪与假枪造成的后果并无二致,持枪抢劫不应排除持假枪抢劫。  相似文献   

13.
入户抢劫是修正后的刑法对抢劫罪增加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刑法规定不明,导致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户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正确理解户的含义,对不同情况下的户进行准确的认定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前提。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型强奸罪法定刑的立法在司法实践层面缺乏支撑,纯粹法益保护理论不能为此次修法中不改变罪状便大幅提高法定刑的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为弥补理论不足,刑事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活动时还应当考虑到刑法伦理。刑法伦理是凝结在法律中的大众法感情,其要求刑事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注意到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分而形成不同的立法态度、罪状描述模式等;要求司法者在进行司法活动特别是裁判活动时注意刑法伦理性与刑罚伦理性,保证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5.
现行法律规范中,对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适用于《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外部行为(侵害行政和刑事司法程序),(涉众服务类)授益行政和公安机关内部行政尚未有涉及。公安机关负责人赔礼道歉制度的启动事由、道歉主体、道歉对象、道歉形式、道歉方式、道歉程序均未有明文规定,导致警务实践中无法可依,亟待立法规范。  相似文献   

16.
关于危险犯中行为人在法定危险状态出现之后自动解除危险状态行为的定性,理论界一直争议不断。基于危险犯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前置保护某类重大法益,从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维护犯罪停止形态的协调统一为基本出发点,该行为并不符合危险犯犯罪中止的条件。立法中关于危险犯发生实害结果的规定并非实害犯而应认定为结果加重犯,而立法中危险犯与结果加重犯的非一一对应关系以及结果加重犯并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决定了该行为也并非实害犯的犯罪中止,而应认定为危险犯的犯罪既遂。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关键原因在于行为人对抢劫行为有预谋和事先准备,由此决定了抢劫的社会危害性、既遂可能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一系列问题."入户抢劫"中的"户"应具备家居生活性和相对封闭性两个特征.入户的非法目的应限于为实行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四种犯罪,而不及其他.入户抢劫的对象不应限于户主,不应为共同居住成员或近亲属.  相似文献   

18.
抢劫致人死亡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另设罪名,而是被规定为抢劫罪中的一种加重情节,属结果加重犯,处以比一般抢劫罪更重的法定刑。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行为和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结合。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主观罪过,他人死亡结果出现的界定,以及未遂状态的存在空间都是值得探讨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19.
方慧枝 《人民论坛》2011,(12):90-91
抢劫致人死亡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另设罪名,而是被规定为抢劫罪中的一种加重情节,属结果加重犯,处以比一般抢劫罪更重的法定刑。抢劫致人死亡是抢劫行为和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结合。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主观罪过,他人死亡结果出现的界定,以及未遂状态的存在空间都是值得探讨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20.
梁波 《前沿》2011,(12):78-81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罪刑法定原则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化,也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切实地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虽然我国在1997年《刑法》中确定了罪刑法定,但是却未能在法条设置上全面贯彻该原则,存在着一些立法缺憾之处,在司法实践当中对该原则的贯彻也有一些不足。本文拟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见解,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浅陋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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