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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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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沉默权是现代西方法治国家普遍认可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确立和推行的国际准则中,加以强调和维护的被告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因此,在法律中如何确认、发展沉默权已成为世界各国完善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2.
沉默权研究     
沉默权(righo to silence)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体现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确立的重要国际准则之一,沉默权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大面积的推广。笔者试从分析沉默权的内涵入手,进而对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提出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3.
刑事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刑事司法正当程序的一项重要保障,其基本内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对追诉者(警察、检察官、法官等)的讯问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并且不因此而被作出不利的法律推定。是否确认沉默权及是否建立了保障其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体现了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对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等相冲突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而且也反映了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和诉讼民主进步的程度。…  相似文献   

4.
本文认为要在我国建立完整的刑事诉讼制度,实现刑事诉讼公平公正民主,就必须建立沉默权制度。沉默权被称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个人利益得到保护、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最低标准。而在国际上,沉默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准则,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是适应国际发展的要求,也是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戚威 《法制与社会》2011,(25):49+51-49,51
沉默权目前已成为国际人权法中所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同时它也是现代的法治国家建立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特别重要的内容,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能否在刑事诉讼中真正享有辩护权的基础。本文首先分析了刑事诉讼中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其次从对沉默权制度的限制,让沉默权制度为公民保驾护航,设置沉默制度的保障机制等方面就刑事诉讼中沉默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6.
论沉默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一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本文从沉默权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出发 ,着眼于其对诉讼公正尤其是对程序公正的重要意义 ,论述其产生之后即取得各国认同与接受的原因即其自身在实现刑事诉讼基本价值过程中的作用 ,及其对刑事诉讼走向文明、民主、法治的历史性贡献。而我们立法对此作了恰恰相反的规定 ,似乎与现代刑事诉讼法治化的国际潮流不相一致 ,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南辕北辙。本文在最后认为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沉默权规则乃大势所趋 ,不可避免  相似文献   

7.
从犯罪控制与人权保护的辩证关系论沉默权尚需缓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庞敏英 《河北法学》2001,19(6):135-136
刑事诉讼中保护人权就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我国目前沉默权制度的争论,从刑事诉讼双重目的的角度分析我国目前是否应设定沉默权,是当前沉默权热点中的冷思考。  相似文献   

8.
马爽 《法制与社会》2013,(21):20-21
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被告人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制约公权力侵害的重要手段,起着体现刑事诉讼价值、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在刑事诉讼中明确沉默权的规则,并建立配套的保障机制,体现了一个国家在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等诉讼价值上进行选择的态度,也能够反映出一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的保护状况和诉讼过程的文明程度。现从沉默权的起源与发展谈起,解析沉默权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关系,并通过分析沉默权对于发现案件真实的利弊,结合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现状,建议设立有限制的沉默权,从而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9.
沉默的自由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易延友 《中国律师》2000,(12):78-80
在刑事诉讼中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这一国际趋势仍然并未改变,国际社会仍在为改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而作出不懈的努力。就在1988年英国开始从立法上对沉默权进行限制后不久,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1994年9月10日)又重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的立场。该决议第16条建议各国立法规定:“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并且从警察或司法机关进行首次侦讯开始即有权知悉受控的内容。”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亦规定:凡受刑事指控…  相似文献   

10.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准则在我国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文明与进步程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是否确立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Againstself-incrimination)。我国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后,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过程中,确立了律师自侦查阶段介入、无罪推定等国际司法准则。但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准则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拟对该准则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的适用进行探讨。一、联合国人权约法关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准则及国外有关沉默权的立法与理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来源于英国古老格言:“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相似文献   

11.
邵自红 《河北法学》2007,25(7):43-49
民意机关代表在机关内的发言、辩论及表决不受其他机关的追究是代议制政府的基本要求.探讨代表言论免责权的起源、理论依据及其范围,并对中国现行的代表言论免责权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2.
在美国各州,记者享有在法庭上拒绝作证的权利,因此,哪些人是记者,即法律上确定"记者"的含义非常重要。美国存在联邦和州两个法律体系。在联邦法律体系中,至今不承认记者有拒证权。而在各州的法律体系中,36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存在保护记者拒证权的"盾牌法"。根据立法和判例,美国法律认为所有以从事大众传播为目的的媒体记者都可以是记者,无论是出版社、报刊、广播、电视还是互联网站、博客或者其他电子媒体。个人要成为实质上的记者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际参与了将要发表或者已经发表的报道的调查与采访;二是在开始收集新闻的过程中就有将报道向公众传播的明确意图。记者也不总是那些已经发表了作品的人,对于有证据证明,其调查、采访、写作的目的是为了完成作品向大众传播,那么无论他处于调查、采访、写作的哪个阶段,他都是"记者",可以享受记者拒证权。  相似文献   

13.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特权源于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与公益性,本质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本文从探求行政合同特权产生的根源——天然性与必然性入手,对德、法的行政合同特权理论模式进行考量,对我国的行政特权制度与控权制度进行设计;同时,强调加强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易延友 《证据科学》2009,17(4):405-432
英美证据法上设立特免权规则的目的在于保障特定的国家政策和具有普遍性的价值观念。特免权规则不仅存在于英关法系国家,而且也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地确立任何特免权规则,因此,我们应当审慎地对待特免权规则的移植问题。对于那些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特免权规则,应当毫不犹豫地加以移植;对于尚无生活基础的特免权规则,暂时可不予考虑;对于相应制度具有类似功效且在实践中尚无显著问题的领域,也可以维持现状。  相似文献   

15.
谭玲  夏蔚 《政法学刊》2000,17(2):22-26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有偿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自我补救权利,它在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或债务法中均有体现。我国新《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及其适用条件,使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一同构成合同履行抗辨权,完善了我国的合同履行制度。本文针对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不安抗辩权的特征、适用条件和行使效果问题进行了一些初步的研讨。  相似文献   

16.
高健江 《政法学刊》2001,18(4):15-18
当今大多数国家从立法上肯定了被告人的沉默权,同时又作出了适当的限制.尽管赋予被告人沉默权会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但沉默权是与刑事诉讼的一系列诉讼原则、规则,诉讼制度、结构和国际标准相一致的.从诉讼目的、道德观念、社会文明等法哲学的角度来看,承认沉默权是社会向前发展的一种必然,但是目前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  相似文献   

17.
王婧 《政法论丛》2012,(6):121-126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中,犯罪嫌疑人未成年亲属负有作证义务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伦理,针对未成年人作证的保护机制存在疏漏。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亲属间的作证特免权,完善了法定代理人到场制度。考虑到证人人权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社会和谐,今后立法上有必要进一步扩大亲属作证特免权的范围,借鉴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完善未成年人作证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Legal context: There exists, in some countries, a patent attorney privilege.This privilege allows an actual or potential holder of patentrights to withhold from a court communications that it has hadwith its patent attorney. The privilege is not recognized inall jurisdictions and there is variation in the extent of theprivilege in those countries where it does exist. Key point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ationale for the privilege in orderto see if there is a sound basis upon which to found it. Througha consideration of the justifications for other legal privileges,the article finds that patent attorney privilege is a justifiableprotection for communications between clients and their patentattorneys. If there was a possibility that the communicationswould have to be revealed in court, this may impact the fulland frank nature of the communications. Such communicationsassist patent attorneys, as professionals with expertise ina specialized field, to provide clients with appropriate andeffective advice. That advice goes directly to the maintenanceand benefit of the patent system and the overall economy.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s a result of the variation in the extent of the privilegearound the world, there are moves afoot to reform its operation.This article reveals strong public policy reasons for the recognitionof a patent attorney privilege. These grounds also reinforcethe need to ensure that privilege is not unduly limited in itsoperation in any jurisdiction.  相似文献   

19.
英美证据法上设立特免权规则的目的在于保障特定的国家政策和具有普遍性的价值观念。特免权规则不仅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而且也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地确立任何特免权规则,因此,我们应当审慎地对待特免权规则的移植问题。对于那些体现全人类共同价值的特免权规则,应当毫不犹豫地加以移植;对于尚无生活基础的特免权规则,暂时可不予考虑;对于相应制度具有类似功效且在实践中尚无显著问题的领域,也可以维持现状。  相似文献   

20.
本文从法和法律的本源和本体上论述法(社会自在的法权关系)与法律(制定法)的区别,指出由经济关系所派生和决定的法权关系(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自然形成的客观社会存在。法权关系(客观法)是经济基础与其上层建筑中的法律(主观法)之间的中介。经济关系、法(法权关系)与法律这三者之间,是本质内容、本质形式和外在形式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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