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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吸收犯之学理解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在无连续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数个同质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不再论罪的犯罪形态;其与牵连犯、连续犯质的区别分别在于数个同质的犯罪行为和无连续意图;对吸收犯的判定标准应采取排除主观上具有连续意图的同质性的数个犯罪行为的综合说;吸收犯的行为类型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宜按吸收犯论处。  相似文献   

2.
再论牵连犯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高铭暄  叶良芳 《现代法学》2005,27(2):103-114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 )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因此,对其宜存不宜废。判断牵连关系,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判定。对牵连犯的处罚,应坚持从一重重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3.
试论牵连犯     
牵连犯是刑法理论上非数罪并罚的犯罪的一种,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对怎样才能成立牵连犯,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为此,本文试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司法实践,对牵连犯问题加以探讨。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也就是说,为了实现犯一罪的目的,有牵连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关系。所谓相互作用,是指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由“犯某一罪”的目的行为而发生,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如何认定牵连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存在不同观点 ,其中折衷说较为科学 ,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去分析、认定。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 ,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对于牵连犯与吸收犯、想象竞合犯、结合犯之间的异同 ,必须在理论上深入研究 ,并在刑事法律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从姜洪臣、姜法昌的犯罪行为看,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吸收犯的情况,应定故意杀人罪。 所谓吸收犯,是指在实施一个犯罪的发展过程中,事实上存在着数个阶段性的不同的犯罪行为,而一犯罪行为为它一犯罪行为所吸收,仅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两种犯罪行为之间所以成立吸收关系,是因为这些行  相似文献   

6.
牵连犯中牵连关系的新界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牵连关系是牵连犯认定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也是牵连犯的本质属性之所在。本文在对牵连关系诸种学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 ,主张牵连关系的成立以主客观结合说为妥 ,而牵连关系的主观因素是数行为犯罪目的的同一性 ,其客观因素则以刑法上的“实行行为”为标准予以认定 ,即只有当一个犯罪行为在刑法上被包含于另一个犯罪的实行行为之中时 ,方足以认定具备牵连关系之客观要素。  相似文献   

7.
吸收犯之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罪数形态理论中 ,吸收犯是非常棘手的问题 ,由于学界对于吸收犯的研究较为单薄 ,笔者试图理论上对吸收犯的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以求教学界同仁。一、吸收犯的存废之争及评析对于吸收犯这个在学理和实务上都极具争议性的问题 ,历来存有颇多争议。根据经典教科书的定义 ,我们知道所谓吸收犯 ,是指事实上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 ,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 ,即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 ,仅仅以吸收的那一个犯罪行为的罪名来定罪判刑 ,被吸收的那个犯罪也就不再予以论罪了。① 通说认为 ,吸收犯有三种表现形式 ,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  相似文献   

8.
牵连犯是指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构成牵连犯要求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本文对于牵连关系的性质,牵连犯中可否仅有一行为,牵连犯中的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等问题,进行一些简单的思考。  相似文献   

9.
论吸收犯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作者认为,吸收犯是指数个独立的犯罪,其中一个犯罪吸收另一个犯罪而成为实质上的一罪。它的基本特征是;(1)必须是数个犯罪之间而不是犯罪行为与违法状态之间的吸收。(2)必须是罪的吸收而不是犯罪构成内部行为之间的吸收。(3)必须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之间存在着罪的吸收关系。吸收关系的根据在于两个犯罪行为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上存在着可以吸收和被吸收的特性,即一罪为他罪构成要件之目的的具体准备或者当然实现。作者主张为我国刑法学界所普遍承认的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等吸收关系应予摒弃。  相似文献   

10.
试论牵连犯     
牵连犯是刑法理论上非数罪并罚的情况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种犯罪形态;但怎样才能成立牵连犯,却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为此,本文试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司法实践,对牵连犯问题加以探讨,希望得到专家、读者的指正。牵连犯的概念、特点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换句话说,牵连犯是行为人犯罪之目的为犯某一罪,而实施犯罪的方法(又可称手段,下同),或实施  相似文献   

11.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情况。牵连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二、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三、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一、牵连犯“数罪并罚”原则的确立我国刑法理论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二是数罪并罚说。这种主张强调,对于所有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罪并罚。三是双重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12.
牵连犯是将存在牵连关系的数个罪行作为一罪处断的独特犯罪形态.牵连犯的主观标志应为“一个主导犯罪意图”,而不宜谓之“一个犯罪目的”;其客观标志实为数个异质事实行为的牵连,从而排除同质行为的牵连犯归属.牵连关系是牵连犯构成之核心所在,然而将牵连关系描述为“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密切关联却不尽恰当,不同罪行之间的“方法准备、主旨支配、后续结果”的规律性发展关系才是牵连关系的应有之义.行为对象的差异与同一,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一个核心区别.  相似文献   

13.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其犯罪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刑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刑事立法对牵连犯的概念及其处罚原则从未作过明确规定,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承认牵连犯,并对其从一重罪处罚而不适用于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88  相似文献   

14.
论牵连犯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牵连犯是一罪与数罪区分中涉及的一个比较重要也比较复杂的犯罪形态。如何对待这个犯罪形态问题,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上观点和做法先后不尽一致,刑法理论界也有分歧意见,加之从有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动态来看,也有些新情况需要研究。因此,本文拟就这个问题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什么是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  相似文献   

15.
由于牵连犯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呈现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连接关系,因而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为了避免适用数罪并罚的繁琐性,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简单说,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上的一罪。牵连犯的这种特殊性,使得牵连犯追诉时效的确定成为问题。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牵连犯之追诉时效的起算和确定,应当从作为处罚标准的重罪的成立之日起计算。可称之为从一重计算说。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牵连犯的构成特点,牵连犯之追诉时效的起算,应当自各个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之日起分…  相似文献   

16.
论吸收犯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非数罪形态中吸收犯是理论上争议比较大的犯罪形态之一,其中的若干争议直接涉及到吸收犯在理论上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厘清不同的观点是认识吸收犯的前提.本文通过对不同观点的比较分析,认为吸收犯是立法中不可避免的立法现象,在理论上仍然有存在的必要;吸收犯的最本质形式是重罪行为吸收轻罪行为;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目的的同一性";与连续犯之区别则在于其"犯意的多次性"和"犯罪行为的连续性".  相似文献   

17.
论隔时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隔时犯是一种常见的犯罪现象。所谓隔时犯是指犯罪行为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犯罪结果发生于不同时间的犯罪。因隔时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时间间隔的特征,故隔时犯与即成犯是相互区别的犯罪形态。隔时犯存在于大部分犯罪中,只不过存在于各类犯罪中的程度不同而已;而其犯罪时间则确定在危害行为实行完毕之时。有关隔时犯的追诉时效起算标准,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即隔时犯的追诉时效应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18.
一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是由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邮件罪和贪污罪两个犯罪结合而成,就是结合犯.结合犯的特征如下:(一)结合犯中的数种犯罪行为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如果其中数种行为都不是刑法上独立  相似文献   

19.
彭辅顺 《河北法学》2004,22(11):48-52
目的犯的目的是指目的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这种心理态度是由具有不同心理内容的直接故意目的和特定犯罪目的构成的。其中 ,直接故意目的就是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 ,其是否实现影响目的犯是构成既遂 ,还是未遂 ;特定犯罪目的是行为人所追求的超出直接故意意志因素的最终结果 ,其是否实现虽不影响目的犯是否完成 ,但当特定目的实现行为本身独立构成犯罪时 ,应以处理牵连犯的原则来对之进行刑法上的评价。  相似文献   

20.
也论转化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立勋 《法学论坛》2000,15(2):42-44
一、转化犯的含义 目前,学术界对转化犯的含义并无统-认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四种:(1)"转化犯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某-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应当依照后一种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1];(2)"所谓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者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转化为更为严重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或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2];(3)"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形"[3];(4)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犯罪(基本犯罪)已在未遂或既遂后,由于其特定的不法行为,而使轻罪转化为某一重罪,法律明文规定以转化后的重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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