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吸收犯之生存空间论——吸收犯之学理解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在无连续意图支配下所实施的数个同质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不再论罪的犯罪形态;其与牵连犯、连续犯质的区别分别在于数个同质的犯罪行为和无连续意图;对吸收犯的判定标准应采取排除主观上具有连续意图的同质性的数个犯罪行为的综合说;吸收犯的行为类型包括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宜按吸收犯论处。 相似文献
2.
3.
4.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如何认定牵连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存在不同观点 ,其中折衷说较为科学 ,即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去分析、认定。无刑法规定性和不实行并罚性 ,应是牵连犯的本质特征。对于牵连犯与吸收犯、想象竞合犯、结合犯之间的异同 ,必须在理论上深入研究 ,并在刑事法律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从姜洪臣、姜法昌的犯罪行为看,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吸收犯的情况,应定故意杀人罪。 所谓吸收犯,是指在实施一个犯罪的发展过程中,事实上存在着数个阶段性的不同的犯罪行为,而一犯罪行为为它一犯罪行为所吸收,仅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两种犯罪行为之间所以成立吸收关系,是因为这些行 相似文献
6.
牵连犯中牵连关系的新界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牵连关系是牵连犯认定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也是牵连犯的本质属性之所在。本文在对牵连关系诸种学说进行评析的基础上 ,主张牵连关系的成立以主客观结合说为妥 ,而牵连关系的主观因素是数行为犯罪目的的同一性 ,其客观因素则以刑法上的“实行行为”为标准予以认定 ,即只有当一个犯罪行为在刑法上被包含于另一个犯罪的实行行为之中时 ,方足以认定具备牵连关系之客观要素。 相似文献
7.
8.
牵连犯是指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构成牵连犯要求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本文对于牵连关系的性质,牵连犯中可否仅有一行为,牵连犯中的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等问题,进行一些简单的思考。 相似文献
9.
10.
11.
数罪并罚还是单一处罚?——浅析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及其存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情况。牵连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二、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三、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一、牵连犯“数罪并罚”原则的确立我国刑法理论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二是数罪并罚说。这种主张强调,对于所有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罪并罚。三是双重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12.
13.
14.
15.
由于牵连犯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呈现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连接关系,因而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为了避免适用数罪并罚的繁琐性,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简单说,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上的一罪。牵连犯的这种特殊性,使得牵连犯追诉时效的确定成为问题。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牵连犯之追诉时效的起算和确定,应当从作为处罚标准的重罪的成立之日起计算。可称之为从一重计算说。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牵连犯的构成特点,牵连犯之追诉时效的起算,应当自各个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之日起分… 相似文献
16.
17.
18.
一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是由邮电工作人员私拆邮件罪和贪污罪两个犯罪结合而成,就是结合犯.结合犯的特征如下:(一)结合犯中的数种犯罪行为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如果其中数种行为都不是刑法上独立 相似文献
19.
20.
也论转化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转化犯的含义 目前,学术界对转化犯的含义并无统-认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四种:(1)"转化犯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某-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成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应当依照后一种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1];(2)"所谓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者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转化为更为严重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或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2];(3)"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由于连带的行为又触犯了另一较重的犯罪,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形"[3];(4)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犯罪(基本犯罪)已在未遂或既遂后,由于其特定的不法行为,而使轻罪转化为某一重罪,法律明文规定以转化后的重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4].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