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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1):25-37
粮食基因编辑的核心问题,源于目前科学尚无法证实其商业化对人类生存安全究竟有无潜在威胁。现有立法通例基于"自由主义"理念,坚持人的主体性与技术理性,构建起了以标识为主体的预防机制,来监管基因编辑食品的商业化。与此相反,"伦理自然主义"坚信,基因编辑食品对自然与人类生存所构成的潜在威胁具有不可逆转的反自然性,故应拒斥或者禁止。但以"自由主义"为导向的"主客体"对立的理论范式,过于强调个体利益,而忽视了人类与自然的天人合一的共存关系;伦理自然主义所主张的"主体间性"解构或否定了"主客体"二元认知的法哲学基础。因此,粮食基因编辑的规制,应以人类与自然"主客体"对立统一的辩证唯物主义思维,秉承"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尊重暂不干预或干涉原则,以确保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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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有的刑法体系下,虽然能用"非法行医罪"应对贺建奎式的"基因编辑婴儿"问题,但是仍然存在"难以应对医生实施的人体生殖系基因编辑行为""难以处罚通过人造子宫生产基因编辑婴儿行为"等处罚漏洞。纵观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相关规制模式,禁止生殖系基因编辑的临床应用行为已基本上成为人类共识,只是禁止程度各有不同。为加强我国对人体生殖系基因编辑行为的规范引导,有必要增设以"人类遗传安全"为法益保护内容的刑事规定。但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与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目的,无需禁止基础研究型人体生殖系基因编辑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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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已连续发生多起与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相关的国际争议事件,国家为此进行了紧急立法,但此举是堵而非疏,还需深度分析才能认清事件发生的底层根源。否则,法律仍将被科技暴徒所逾越,我国还会发生受国际指责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事件。在梳理基因编辑技术史的基础上,对我国科技工作者的人类胚胎基因编辑行为进行了分析,发现基因编辑技术简化、科技工作者域外求学、事件发生地经济发达、法律的宽容与限制和民众医学知识的欠缺是我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物性基础,中华传统文化、近代计生政策的影响是我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的文化背景。物性基础和文化背景的共同作用,造成人类胚胎基因编辑争议事件多在我国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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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因反映生物数据的特殊性被广泛应用在多个领域,由此产生的多元利益需求与安全风险呼吁制度保障。但基因决定论影响下的技术风险并未得到克服;基因编辑技术对传统的平等权和隐私规制造成冲击;并可能导致民事诉讼中职权调查范围扩大,法官自由心证受到技术为中心的鉴定结论影响,诉求的实现更加依赖公权力的参与。因此,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在实践中并非单一面向,应当从生命的阶段性走向全方位调整;从个体信息需求走向信息安全整体性保护;从损害结果问责转向主体在全过程的行为规范;并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体现多元价值导向,促进民事诉讼目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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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风险是现代医学科技发展过程中因"人为决定"而产生的风险,属于风险社会所指的生物安全风险,具有不可预测性、不确定性、人为性等特征.不少国家已经将基因编辑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制,只是规制范围有所不同.我国刑法对此也予以关注,但是,基于预防导向将风险发展走向不明确的行为犯罪化,就需要说明刑罚的正当性根据,即解释刑罚何以适用于基因编辑行为.分析基因编辑犯罪的刑罚正当性根据,也有利于反思、考察刑法介入的正当性.基因编辑犯罪中,将刑罚积极一般预防作为刑罚正当性根据更加适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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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基因编辑技术发展突飞猛进,已经出现第三代CRISPR/Cas9基因编辑技术。世界各国的法律对人类胚胎基因干预性研究从严管理。基因编辑在人类胚胎层面开展研究,甚至会导致基因编辑婴儿出生,改变人类的基因顺序等信息也由可能走向现实,这对法医学同一认定、亲缘关系鉴定等造成负面影响。同时,犯罪分子也可能利用基因编辑技术改变自己的基因信息,从而避开犯罪基因信息库中的信息。这一生物遗传学技术的进步和实践应用趋势,应当引起法医学鉴定人员警惕,国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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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管制是基因法学的精选元素,涉及多重利益衡量,标签化理解基因编辑,会造成刑法规制基因编辑的观念性谬误,基因编辑使用具有双重困境:既有利于改进民众健康,也会导致生物安全风险,从而给立法带来难题.现代法律面对基因编辑风险时,不能单一强调风险收益与风险负担之平衡的风险正义,而是需要考量基因编辑技术导致的公共安全、人体健康风险.基因编辑固然与科研自由有关,但同时涉及公共利益,有损国家利益、公共安全与人体健康的基因编辑应被禁止,基因编辑仅为滥用生物科技行为的类型之一,刑法应有前瞻性地增设滥用科技罪这一类型性罪名,而不是只对基因编辑规定相关具体性罪名,并从刑法的谦抑性出发对该罪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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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有非法临床试验和非法行医均可产生侵权责任.对于受试者知情同意权受损的非法临床试验侵权,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为基础结合第一百零九条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受试者健康权受损的非法行医侵权,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受试者存在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下,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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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时代,人格尊严遭遇到了来自于基因科技的巨大威胁与挑战,引发了诸多伦理风险、技术风险以及法律风险.人类基因胚胎技术一旦被滥用,将可能对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平等存在、公正追求、安全目标等法律价值与道德理念产生挑战.剖析基因编辑可能造成的多维风险,指出其伦理争议与立法体系缺位,可以厘清其蕴含的责任追究与权利救济等法律问题.基因编辑立法应以人的主体性、价值性与尊严诉求为基准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从人格权保护的视角对此有了初步的立法关照,但关于基因编辑的立法还待细化.而要实现风险防控,保障主体权利,必须贯彻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立法的基本原则,掌握其立法策略,才能构建出法律风险规制与涉事主体权利保障相契合的基因编辑技术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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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曾经有人针对编辑人员说过这样的一句话:编辑是那种自己写不出文章,又不让别人发表文章的人。不知做编辑的同仁们是否有此同感。不过,我们细细分析这句话背后的意思,大致有这样几层含义:首先,这可能是有些作者由于自己的作品未能发表,有一种怀才不遇、不被伯乐相中的失落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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