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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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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公司法>第76条关于"股权继承"的规定,结束了我国股权继承方面的立法空白,使股权继承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然而,关于股权继承仍有诸多争议与探讨.通过对股权的性质分析,得出股权具有财产属性因而可以继承这一结论;通过对域外股权继承立法的考察,得出许多国家立法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继承人股东资格取得这一结论;建议立法上应对股东职务身份能否继承、继承人是否应受行为能力的限制、胎儿股东资格继承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实务中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2.
股权继承是非协议股权转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格性,所以,实践中关于股权继承的处理上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我国公司法76条对股权继承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虽然对我国的公司法制构建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弊端,难免在时间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在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时,应该对继承人的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但又不得阻碍其继承人对财产份额的继承,即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中,继承人只能基于继承取得原股东股权的财产性权利,而对于股东身份的继受,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原股东在生前已与其他股东就其股权继承达成一致,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  相似文献   

3.
目次一、《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之解读二、该规定存在之缺陷三、一点建议——变"股东资格继承"为"股权继承"一、《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之解读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首次在我国规定了股东资格继承制度,其意在对我国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进行保护,并完善我国关于  相似文献   

4.
周霖 《法制与社会》2014,(13):39-40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上,必须弄清两个理论问题:即股权的性质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素对股权继承的限制。可以借鉴德国、法国及日本等国的较为完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律制度。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以后,如果其合法继承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5.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公司法》第76条做了规定,但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简单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况处理时没有法律依据,而这些特殊情况是在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时必须要考虑和审查的. 一是股权继承造成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在多人继承股权情况下会造成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上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但《公司法》并没有对因股权继承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当出现这种情况时,继承人即便取得公证书也不能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变更.因此公证员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股东名册,审查公司股东人数是否会因股权继承超过法定人数.若超过法定人数则需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协商如何解决,或由其中一人继承,或由几人共同继承后办理股权转让公证.  相似文献   

6.
<正>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事先规划好股权继承的相关事宜往往能在自然人股东突然离世时帮助公司平稳过渡,避免因股权继承发生纠纷而影响公司稳定经营。《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提供了股权继承的一般原则,即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同时也允许公司章程做出其他安排。由此,公司章程在股权继承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根据《公司法》第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六条可知,自然人股东死亡时,  相似文献   

7.
我国新《公司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关于股权继承的立法空白,使股权继承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但是,对股权是否可以继承以及继承了股权是否就必然继承了股东资格,在我国的法学界仍然有争议。本文从股权的性质分析入手,得出股权具有财产属性因而可以继承这一结论,并通过分析股东资格的人身属性和取得条件等,说明继承了股权并不必然的继承股东资格,最后对我国《公司法》76条进行评析,指出立法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8.
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后《公司法》于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而明确承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继承性,使得困扰司法实践多年的股权可继承性的争议,在立法上最终划上句号。该条规定在表述上极为简洁,前半句肯定股权可自由继承的原则,后半句为一项“但书规定”,是对前半句自由继承原则的  相似文献   

9.
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现状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规定最直接的阐述体现在第4条和第33条.<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33条规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具体的股东权利在<公司法>第34条、35条等条文中均有规定.对于股权的性质,我国学者有许多不同观点.  相似文献   

10.
孙有强 《法人》2004,(6):94-95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继承、股份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股权转让中的股东表决程序是否适用“资本多数决”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无疑增加了司法解决股权继承纠纷的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11.
股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是股权作为继承客体的最基本条件。继承股权并不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本文认为,我国《公司法》第76条对股东资格的继承的表述有误,并对建立良好的股东权继承认可制度提出几种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12.
一、股权与股权继承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行为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  相似文献   

1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之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既含股东资格,又有财产内容,尽管其具有身份属性,但不是人身权,可以转让,也可依法基于其他法律事实移转。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具有人合性,因而,公司其他股东可以限制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继承公司股东资格。股东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必须通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未禁止或限制股东资格继承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受股东资格。由于继承对象仅仅限于财产,继承财产的无须他人同意,故此项继受股东资格的情形虽被《公司法》第76条称为"继承",但本质并非继承,只是股东地位的移转,以及移转准用《继承法》的规定。由于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当股东资格分割"继承",或者"继承"后分割背离《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规定时,应当禁止分割。  相似文献   

14.
一、股权与股权继承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行为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有五个特征:特定性,股权作为一种私权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特定的公司中享有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5.
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股权转让、股权继承、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等方面规定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而排除适用公司法的条款。初始章程与章程修正案具有不同的法理基础,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效力应分别作判断。在适用法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应贯彻股东平等原则。  相似文献   

16.
我国目前尚未明确隐名出资股权的执行规定,涉及该等股权的执行程序主要参考公司股权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但隐名股权毕竟不等同于公司股权,因此由于制度的缺失,造成了司法实操中的执行困惑和僵局,影响了债权人法益的实现.本文从分析有限公司隐名出资股权的法律属性及与股权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结合司法案例,针对隐名出资股权执行的司法现状及其体现的问题,提出完善隐名出资股权执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我国的股权激励始于股权分置改革。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股权激励虽有规定,但我国的股权激励总体上表现出"以规章主导改革"的制度供给模式。此种模式不仅影响到法制的统一性及协调发展,而且对统一的资本市场实践无益。因此,应通过立法创新、完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应规定、制订股权激励单行条例等来重构我国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使股权激励的负效应减至最低,实现效率最大化与公平价值的双赢。  相似文献   

18.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又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没有作条件限制,对外部转让作了严格条件限制,虽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但实践中,就股权转让及其相关问题仍然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本文就股权的含义、股东资格的认定、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效力及履行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9.
关于《公司法》第71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规定,学界和法院常常将其与股权转让合同联系在一起并因此探讨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而从功能主义角度分析,该条规定与其说是限制股权转让,毋宁说是违反该规定的对公司不生效力,从而不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换言之,股权转让合同本身与该条规定是无涉的,同时,我国司法实践关于股权变动的意思主义的做法也值得探讨.《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旨在解决股权在对外转让的情况下,何时才会得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认可从而发生相应权利变动,而非股权转让本身.因此,借鉴国外的成熟规定和做法,我国有必要完善与该条相关的股权转让程序和条件.  相似文献   

20.
王艳丽 《法学》2006,(11):14-24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包括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制度。股权的内部转让立法模式有三种:绝对自由模式、相对自由模式和限制模式,新《公司法》依然采用旧《公司法》的绝对自由模式。股权的外部转让因选择同意权或优先购买权而形成了四种立法模式,新《公司法》程序上虽有所改变,但仍然既规定同意权又规定优先购买权,过于严苛。新《公司法》虽然补充了股权的继承、强制执行以及回购制度,但均存在一定缺陷,影响操作,而对于特殊主体如公司董事、职工等的股权转让问题尚未涉及,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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