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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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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世界范围看,成年监护制度目前清晰地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从医疗监护模式转向人权监护模式,从全面监护转向部分监护,制度利用者扩大化,保护与支援措施多元化,意定监护为主法定监护为辅。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立法尚滞后于现代世界主流成年监护制度发展趋势,作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宣言》的签署国,我国应结合老龄化社会的发展实际,顺应当前国际趋势,确立人权监护模式的成年监护制度,以尊重自我决定、最小限制和能力推定为原则,并扩张制度的利用者范围,以意定监护契约为监护主要设定方式。在法定监护中确立有限监护的中心地位,并在此基础上新设监护、保佐与辅助三种措施。同时完善《老年法》第26条,建立起以吸收《精神卫生法》和相关行政规范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监护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17,(5):44-53
未成年人意定监护是指在未成年人不处于父母照护权之下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通过委托或者以遗嘱方式为其设立监护人,并将对未成年人的照顾与保护委托给监护人代理行使的制度。它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意定监护具有自身的特征,它体现的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的意思与意愿,意定监护人履行的是类似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保护的是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法定监护的补充,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委托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两种意定监护形式,但从立法本身及其适用效果来看,我国的意定监护还存在着立法体系不统一、内容不够完善和监护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建议由民法典来统一规定意定监护,明确规定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意定监护人选任资格、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等内容,并建立健全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3.
成年后见制度的日本法观察--兼及我国的制度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李霞 《法学论坛》2003,18(5):88-95
为适应新理念———维持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及尊重其自我决定权 ,日本的新成年后见制度废除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 ,并以辅助、保佐及后见三种形式对意思能力不足的成年人予以救济 ,新设任意监护制度并优先于法定监护的适用。我国应借鉴日本的先进制度 ,转换新的理念 ,并以此构筑成年监护制度 ,引进意定监护 ,扩大受监护的对象 ,加强监护制度的公法化。  相似文献   

4.
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体系存在不足,外部立法体系的结构分散,在婚姻家庭法中欠缺监护制度的专门章节;内部立法体系的结构不全、欠缺通则性一般规定、且未成年人监护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体系均不完善。构建中国民法典之监护制度立法体系,其外部立法体系宜采用"总—分"立法模式,将其通则性一般规定置于民法典"总则编",将未成年人监护与成年人监护制度置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其内部立法体系宜采取"三分法"(监护制度通则+未成年人监护+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模式,将未成年人监护区分为父母照护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和保护,后者又分为意定的与法定的两种类型;将成年人监护改称为成年人保护,分为意定的与法定的两种类型,后者又分为保护、保佐与辅助三个层级的措施,这可能为适当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理念,当老年人逐渐欠缺判断能力时,司法不是去判断他丧失判断能力的程度,而是根据其需要选定保护其权益的监护人。完善亲属担任监护人规则,取消亲属担任监护人的顺位;应该允许和鼓励社会组织(法人)担任监护人;应该明确在没有合适的监护人的情况下,应当由行政部门来担任监护人。建立对监护人的日常监督机制,为妥善保护成年障碍者的权益,有必要为每一个被照顾的成年障碍者设立照顾监督人。意定监护合同需要通过公证程序才能成立,应确认在意定监护开始时监护人是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的。  相似文献   

6.
替代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适应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求,监护人责任的构成应以监护制度规范内容为解释前提。《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范内容主要解决了责任主体的问题,没有明确监护人责任的全部构成条件。监护人是因为违反法定监督义务构成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而非对行为危险后果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和《民法典》第34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并不一致,不是保护监护人目的的职责而是因监护相关身份关系存在的法定监督义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人因为选任类型的不同,法定监督义务的内容也有所区别,在成年意定监护的情况下,除非监护协议约定监护人需要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管束,否则并不负担法定监督义务。将《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解释为公平分担损失的条款,考虑在被侵权人、被监护人(行为人)、监护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让被监护人的财产成为分担损害后果的一种选项,而监护人作为补充承担也是一种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相似文献   

7.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监护体系是以法定监护为中心建立起来的由内而外、循序渐进的有机整体。同时,依据《民通意见》的规定,我国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引入了约定监护与委托监护,从而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形成了富有层次的监护体系。其中,委托监护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为了未来我国委托监护的民事立法的建立,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委托监护的法律性质与规制进行初步的探讨与分析。  相似文献   

8.
刘茜 《法制与社会》2010,(15):48-49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但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监护制度并没有将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纳入进来,而德国和日本已经在新修改的监护法律制度中,将这些人纳入到监护制度的保护范围中。本文通过学习和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先进制度,结合我国的国情,分析了如何完善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9.
协助决定为全球成年监护范式转型提供新思路、新方向。正如域外成年监护范式转型经历,我国协助决定的建设也缺乏“正式拘束、非正式拘束与实施”制度变迁土壤,实践中常常陷入困境。适逢《民法典》实施关键时期,对于其中不足,依据我国成年监护实务经验,结合域外协助决定的有益探索,提出构建我国协助决定制度的建议,如区分未成年人、成年人监护的基本原则、重视人身权益保障,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将“家庭互助文化”融入制度建设全过程,强制要求当事人订立协助决定要式契约并进行公证、完善相应配套措施,最大程度保障心智残疾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在《民法典》建立的监护人设立规范体系中,协议监护与指定监护是两种颇具特色的监护人设立方式。《民法典》之所以承续原《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之衣钵,沿用这两种监护人设立方式,是为了克服法定监护的规范局限性。法定监护作为一种重要的监护人设立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在各个顺位法定监护人之间引发争夺或推诿监护的监护人争议问题。为尊重《民法典》对法定监护予以首要规定的立法选择,应当立足于法定监护制度,体系性地理解指定监护与协议监护;不能撇开法定监护制度,以维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和尊重监护人的自主选择为由,宽泛地理解《民法典》关于指定监护和协议监护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谭玲 《政法学刊》2002,19(4):76-79
亲权作为身份权的一种,是父母基于身份关系对未成年子女所生之权利,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为行使,但日本民法第833条和第867条则有例外规定,即父母均为禁治产人时,其亲权应由父母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定监护是监护的一种,它归于民事主体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进行的监督、保护等民事活动。立法例上,一些国家既规定亲权又规定监护,而另一些国家只规定监护。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进行的代理,它兼具民事主体与民事法律行为双重内涵,是各国法律均予规范的内容。民法理论上,亲权、法定监护和法定代理三者之间在诸多方面存在着牵连与叠合,同时又具有严格的界限和适用范围,它们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协调与完善起着互补作用,是民事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2.
禁治产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因与国际人权保护相悖而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其本身所具有的保护禁治产人的财产安全、避免第三人恶意侵占其财产、维护交易安全等积极意义不容忽视.而且我国民事法律中对于成年人的监护保护仅限于成年的精神病人,为了更好的保护其他能力欠缺的成年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我们有必要在现有的监护体系之下借鉴禁治产人制度的一些精华.  相似文献   

13.
"监护"的性质问题作为我国监护制度悬而未决的问题之一一直困扰着我国民法学界,由于"监护"属外来法律用语,有必要从"监护"的语言渊源中探寻"监护"的原始含义,而作为社会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探讨"监护"的社会学性质也理应对出"监护"的法学性质有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相似文献   

14.
监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是监护人的确定。双方通过意定产生监护人,充分彰示出未来的被监护成年人的自由主动之意愿,宜称之为"成年人自主监护"。成年人自主监护制度远承罗马法"法是为人而设"之理念,近展我国本土"关注未来的被监护成年人意愿"之理念。从罗马法的成年人非自主"监护和保佐"模式到20世纪以来成年人自主监护的多种模式,揭示了立法对被监护成年人意愿的日渐尊重。我国民法典有关成年人自主监护的规则亟需体系化,成年人自主监护的缔约双方资格、监护人的条件、监护人主观同意与客观可能、双方合意的形式等规则应当细化。监护约定内容的限制规则、成年人自主监护登记备案规则、监护监督人规则、监护人报告规则、有偿监护规则等成年人自主监护规则的完善,不仅是理论研究的对象而且是立法完善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5.
李宏 《行政与法》2005,(5):73-75
修改成年监护制度以适应维护身心障碍者生活的正常化及尊重其自我决定权的新理念,已成为一种时代趋势。我国在制定民法典之际,也应顺应时代朝流,修改和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使其更加符合我国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已初具规模,但对于痴呆老人监护制度的研究尚属空白,存在着诸多的欠缺与滞后。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也为了和国际接轨,笔者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从接受新的立法理念、改革立法例、引进意定监护制度、明确规定监护双方权利义务、设立监护监督机构等几方面对完善我国监护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7.
陈嘉白 《当代法学》2021,35(3):22-32
随着对监护制度尤其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理解不断加深,成年人监护制度用更有时代性的协助决定模式取代传统的替代决定模式,已愈加广泛地被接受为转型方案.尽管我国法并未完全采取协助决定模式,但与《民法通则》完全采纳替代决定模式相比,《民法典》已然在监护制度中吸纳了协助决定的理念,这为在法律适用中选择协助决定规范创造了条件.与替代决定模式相比,协助决定模式的价值取向更为进步,关系结构更为合理,保护机制更为科学.深刻理解这两种监护模式的差异及优劣,有助于在监护制度适用中做出更优选择,逐渐使协助决定的价值理念转化为实践中的法律适用效果,最终实现我国监护制度以协助决定模式为主要实现机制的实质转型.  相似文献   

18.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其转让的条件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条件,并且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有法定转让和意定转让的区别,其各自在转让时的条件也有所区别,需要加以明确。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当然适用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意定转让则需要保险人的同意为条件。本文从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和意定转让两个方面来对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监护监督制度,为了有效地保护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人,应尽快完善监护监督制度。本文指出应从监护监督人的选任、职责、报酬,设立专门监护监督机构以及建立监护事务走访与举报制度等方面来完善。  相似文献   

20.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其转让的条件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条件,并且由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有法定转让和意定转让的区别,其各自在转让时的条件也有所区别,需要加以明确。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当然适用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意定转让则需要保险人的同意为条件。本文从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定转让和意定转让两个方面来对保险合同转让的条件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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