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78 毫秒
1.
电影著作权原始归属制度承载着激励电影创作的重要价值诉求.大陆地区《著作权法》明确承认导演、编剧等人为电影作品的作者,但并未赋予这些作者完整的著作权,而是将电影著作权明确赋予制片人.尽管台湾地区“著作权法”未直接规定电影作者的具体范围,也未规定电影著作权原始归属于制片人,但毫无疑问的是,电影作者在台湾地区“著作权法”中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严格而言,两岸电影著作权原始归属制度各具优点及缺失.我们可从电影著作权的主体、电影著作权的财产权等方面寻找两岸电影著作权原始归属制度的改进路径.  相似文献   

2.
论"法人作品"规定的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迁 《法学论坛》2007,22(6):30-37
《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及其两者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区分这两类作品.因此,应当对"法人作品"的规定进行重构,对其原则适用"委托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则,并同时规定自然人作者不在作品上署名的情形.  相似文献   

3.
新闻作品著作权问题的纠纷层出不穷,新闻作品著作权受侵害现象比较严重,新闻媒体及新闻作品的作者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一些问题认识也是模糊不清,因此,笔者结合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及立法精神对新闻作品是否均有著作权、新闻作品著作权归属等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新闻作品的作者及新闻媒体正确行使和保护著作权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4.
我国《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视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的作品,还规定了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一般职务作品和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归单位享有的特殊职务作品。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把握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准确认定争议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即首先判断摄影作品是一人自主创作还是数人合作创作,再审查是法人作品还是职务作品,最后认定是一般职务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  相似文献   

5.
委托作品著作权原始归属之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都坚持著作权由作者原始取得原则。在英美法上获得作者身份的途径却有两条:一是参加作品的创作,依据创作人为作者原则而成为作者;二是未参加作品创作的人在法定条件下可依据视为作者原则被视为法律上的作者,即被拟制为作者。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允许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之规定则十分独特,可作两种截然相反的合理解释。这与人们对英美版权法尤其是美国版权法的误解不无关系。应该对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进行完善,允许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将委托作品转变为单位作品或法人作品,并对委托人的身份和可以转变为单位作品的种类作出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析三类著作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从这一条款可以看出,委托人能否取得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应取决于作者即受托人的意愿。立法的旨意在于侧重保护作品原创作者的智力成果权。尽管法律规定得相当明确,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委托作品产生的纠纷在适用法律问题上却很棘手,在实体权利的处理方面认识也不尽一致。在刘政德、李正文诉武汉币黄鹤楼公园工艺品经营部、武汉市黄鹤楼公园管理服务处工艺美术…  相似文献   

7.
一、我国非自然人作品权利归属立法缺陷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基于保障作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对自然人作品、法人作品、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了三个层次的制度设计,为表达方便,本论文将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统称为非自然人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对法人作品进行了规定.对于由法人或者其他组  相似文献   

8.
著作权登记制度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创作主义原则。一九九○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均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称:“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以创作主义原则对本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著作权提供保护,因此,我国的著作权法的规定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有其合理的内核。但是,在实践中,这种创作主义的保护原则却未必是尽善尽美的。 近两年来,笔者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曾经接触过一些文人墨客,当与他们谈及著作权(版权)的保护问题时,竞不止一次地涉及到著作权的登记问题,他们认为应当建立著作权(或者作品)登记制度,以作者履行登记的行为作为著作权产生,存在和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特别是随着发行渠道多样化和出版物  相似文献   

9.
高天 《法制与社会》2013,(13):236-237
著作权继承规则决定了作者身后其作品归属及其价值的发挥,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对其作品的利用,其应在立法中予以重视,但我国却并没有对此作出相适应的规定。因而在我国著作权法修订时,应对此空白进行弥补,结合著作权设立的理由、权利的特殊性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升著作权被继承的机会并使无人继受的著作权归入公有领域,以最大程度又被各方接受地实现作者身后其作品的功能为目的进行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0.
《法学》1991,(8)
研究著作权的主体必须研究作者和著作权人,只要搞清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含义及其范围,才能指导著作权纠纷正确处理。一、作者及其构成的条件和范围我国著作权法确立了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即“著作权属于作者”,那么,作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笔者认为所谓作者指的是作品的直接创作者,也就是为创作作品付出了智力劳动的人。在我国能够成为作者的主体非常广泛,其原因在于:(1)无论是什么民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年龄,或是完全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  相似文献   

11.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相关理论问题和具体规定需要深入辨析.利益平衡理论虽然被广泛应用于论证各方面的问题,但它仅属一种抽象的论证原则.互联网技术在促进作品快速传播的同时,也使著作权制度的溢出效应显著放大.数字传播时代的到来督促人们修改源自机械传播时代的著作权法规定.在概念、逻辑、语言、作品界定、权属、权项设置、著作权限制与集体管理等方面,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均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以促进著作权法更上层楼,成为我国著作权制度的良好支撑.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有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模式兼采意大利立法模式和日本立法模式,造成了我国著作权立法体系和逻辑上的混乱。从属性上分析,视听作品既非纯粹的作品,也非纯粹的商品,这决定了其著作权归属的特殊性。我国立法在确定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时,要注重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所体现的公平理念和人格理论对作者创作劳动的充分尊重,更要运用激励理论鼓励投资和创作,合理配置著作权:一方面,明确视听作品的创作者为作者;另一方面,规定在无相反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制片者享有。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确定的一条重要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并非一切作品都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那些违反宪法原则,有害于社会公德的反动、淫秽作品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律所保护。为什么著作权法要确定这样一条原则呢?它与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是否冲突?在理论上弄清这个问题,对准确理解著作权的法律含义,依法保护作者的出书权益,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4.
对编辑作品的法律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编辑作品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编辑作品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编辑人“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汇集编排成为一部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十一项规定),是为编辑作品。“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这是我国著作权法关于编辑作品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将法律予以保护的编辑作品对象限定在若干作品或者是作品的片断的编辑使用上。但是随着计算机网络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在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新…  相似文献   

15.
论科技作品的著作权郭庆存一、科技作品著作权的客体研究科技作品的著作权,首先必须界定清楚科技作品著作权的客体,即科技作品的具体办涵和外延。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多种形式复制、传括的文学、艺术作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  相似文献   

16.
衣庆云 《知识产权》2012,(9):42-47,53
在电影作品著作权立法问题上,无论是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模式还是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都明显不够妥当。原因之一是在理念上和立法上没有区分电影作品本身与电影录制品。这一区分是厘清电影作品相关法律关系的前提,是电影著作权法律制度构造的基础。因此,现行著作权法关于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分类标准是错误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取消录像制品这一类别也是不当的,适当的方案是采用电影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分类,赋予含义单纯化之后的录像制品以邻接权。相应地,我国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的做法,既不合法理,又漠视了作者的权利。只有在著作权原始归属于作者的前提下,作者才可能享有电影收益的再分配权。  相似文献   

17.
王迁 《知识产权》2021,(2):18-32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但两类视听作品分类标准不明,且对其他视听作品采用约定优先的著作权归属规则,不利于此类视听作品的许可与传播。当一名合作作者无正当理由反对对合作作品的特定利用时,其他合作作者不能发放专有许可,这可能给合作创作的学术论文和专著的出版带来负面影响。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电台、电视台和报刊通讯社员工的职务作品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可能产生其员工离职后无法获得出版其职务作品文集所须授权的问题。新增的有关职务表演的规定合理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将"演出单位"作为"表演者"的问题。对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规定并不是法定许可,因为《著作权法》并没有为录音制作者规定除信息网络传播权之外的传播权专有权利。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的一大亮点是将广播组织的转播权以技术中立的方式拓展至网络环境。有关用作者的署名推定权利存在的规定,被诉侵权人应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已获许可的规定,以及法院有权没收和销毁侵权复制品的规定,均直接来源于《中美经济贸易协定》,其中有些仅具有形式意义。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为摄影作品享受新的保护期(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所设定的条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不一致,可能需要再次修改。  相似文献   

18.
基于对作品创作行为和著作权性质的不同理解,两大法系对影视作品的作者身份也有不同的理解,并采取了不同的立法处理模式。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对作者的身份和范围的规定均不够明确。在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上,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模式不仅有悖法理,作者的权利也未得到应有的尊重,正确的做法是回到大陆法系的正宗。同时,为解决影视作品作者和著作权人署名不规范的问题,国家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科学界定"制片者"定义,同时对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署名做出明确要求。  相似文献   

19.
违禁作品享有一定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应受到严格限制。从本质上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就是不享有著作权,所以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规定是不合理的。但由于违禁作品著作权行使中的核心行为即违禁作品的出版和传播行为更多地牵涉到公共秩序治理,其属于出版法的规制范围,因此对于违禁作品的传播行为宜由出版法加以调整,而对于违禁作品著作权的享有、行使及其限制则应由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在著作权法立法中并无必要对其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20.
经过十年的努力和打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终于尘埃落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于2020年11月11日获得通过,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其内容有重大革新,可谓十年磨一剑。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充实和扩张了著作权的权利客体,赋予了作品以法律定义,承认了视听作品的概念,规定了作品的开放兜底条款,完善了作品排除规则,扩张了广播权的内容与范围;革新和完善了著作权归属和利用规则,新增了演员职务表演权利归属规则,革新了合作作品权利授权和行使规则,作品登记制度正式入法;强化了著作权保护制度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将实际损失与侵权获利并列为第一位的损害赔偿确定方式,确立了基于著作权使用费标准的损害赔偿方式,大幅提高了法定损害赔偿标准,明定了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上多处重要修改和迭代革新,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积极而重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