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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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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违约制度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完善的违约制度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力保证。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充分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制文明的一大贡献是建立了预期违约制度。日前不仅英美法系的国家,而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通则》等国际公约也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规则。我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体系传统的基础上,引进了预期违约制度,切实领会预期违约制度,有助于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2.
权明丽 《工会论坛》2007,13(2):148-149
预期违约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届至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传统的基础上,也引进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理论,本文试就《合同法》中规定的预期违约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3.
本文从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出发 ,系统地论述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后履行抗辩权组成的抗辩权制度的优劣所在 ,在同预期违约规则比较分析基础上 ,得出预期违约规则更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更有利于实现合同交易安全和效益的统一。并通过对我国《合同法》的分析 ,提出完善我国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我国预期违约制度下,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义务的行为状态;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并无时间上的绝对界限,二者在合同履行期间可交错分布;一方当事人预期不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下次要义务,对方不享有解约权,但可即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预期不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下主要义务,非违约方在某些情况下必须行使解约权;在发生预期违约的某些场合下,非违约方的解约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并立;违约方的催告程序不是对方解约权行使期限消灭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5.
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预期违约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风险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制度。它原是英美法中的特有概念 ,并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收了英美法的经验 ,对其做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与英美法、《公约》都不同 ,尚未达到融会贯通、浑然一体的效果 ,其逻辑上的统一性、严密性和适用性都存在着问题。对比分析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 ,进一步完善我国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6.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的瞬息万变,很多情势难以预测和把握。实践中大量的双务合同在履行顺序上常表现为先后履行,由于二项债务履行期限在时间上存在差异,使得先履地义务一方当事人处于更大的风险状态下。如果在合同订立后,正式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或其他不能履行的情况,仍强使先履行一方按合同履行,就会使其处于不能对待给付的危险之中,这有悖于公平原则。法律为维护公平,避免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设置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及先期违约制度就是这样的制度。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因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导致大量购房合同因无法履行而被诉至法院.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的环境下,为保护购房者不因调控政策的实施而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主要通过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等制度来支持购房人无责解除合同.但事实上,因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与这些制度均不相符.本文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性质出发,认为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应规制已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但为保证房地产调控政策本身不被规避,本文提出房屋购买合同效力延迟的观点,将对房屋购买合同网签公示程序作为其产生效力的先决条件,目的是使已生效的房屋购买合同具有公示性.  相似文献   

8.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相关制度有不少异同之处。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但预期违约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的风险防范具有重要作用,新的合同法的立法者应将其吸纳。  相似文献   

9.
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制度,但现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与实际违约不同的是,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后,非违约方可以选择接受预期违约,在履行期届至前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其也可以选择不接受预期违约而坐等履行期的到来从而寻求实际违约救济.此外,非违约方还可以寻求中止履行、要求实际履行或者支付违约金、定金等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0.
就预期违约制度而言,预期违约救济方法是其核心内容之一,我国合同法规定一方在另一方预期违约情况下可采取三项救济方法,但不全面,笔者认为,全面完整的预期违约救济方法应包括五项:解除合同、接受预期违约并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不接受预期违约以待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再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违约责任、中止履行和要求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11.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一项独创制度,英美法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借鉴、吸纳了英美法的该项制度,但又有所发展,并将预期违约分为预期非根本违约和预期根本违约,其对预期违约法律救济措施的规定与英美法的规定各有优劣。  相似文献   

12.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有两个,即违约造成损害的严重性(客观标准),违约造成损害的可预见性(主观标准)。根本违约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构成根本违约,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宣告合同无效、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我国《合同法》吸纳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根本违约制度的理念,并在立法上加以创新和完善,但实践证明,我国《合同法》在解除合同的条件等方面,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相似文献   

13.
试论违约责任形式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如何确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在我国现行合同法律制度和学理研究中规定和研究的较为简略。但这一问题却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极为重要的。在确定违约责任形式时,除了现有的规则和认识外,还应坚持合同自愿原则和当事人约定优先、法定为辅规则以及将违约定金罚则、违约情况下的合同解除纳入违约责任形式的范畴,以充实违约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中的法定解除权基于不同法定事由产生,但在法教义学上有统一的基础。一是它们均导致基于不同角度判断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二是法定解除权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义务,重获行动自由,且通常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法定解除权规范蕴含了效率、公平、诚实信用等不同理念,分则中的解除权规范多为通则规范的具体化,但也包含对当事人之间的人合性、法益权衡等的考量。法定解除权的终极正当性依据需要从当事人的合意中寻求,法定解除权与契约自由并非扞格不入,但前提是立法者对当事人美德的想象。与《合同法》相比,《民法典》强化了合同解除在终结合同僵局、建构当事人新法律关系方面的功能。但解释论还需澄清法定解除权的一般要件、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中解除权的衔接、固定期限继续性合同履行中的僵局等问题。  相似文献   

15.
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内容的一些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当今商事交易的复杂性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要求.无论是商事合同种类、商事合同成立形式、商事合同当事人、商事合同标的、市场经济的复杂性还是现代商事交易法制规范关于违约体系的完整性、现实的司法实践以及市场经济法制的国际化都迫切要求我国对预期违约进行全面立法.预期违约适用中的期间问题、担保问题、判断依据问题、责任原则问题,以及预期违约救济中时间选择权的行使问题、救济方法的确定问题是预期违约全面立法中应当重点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16.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担保第三人的履行为合同标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而非第三人。债务人负担的是担保义务,第三人没有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属债务人担保义务的违反,发生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原则上为损害赔偿责任,所赔偿者为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个别场合也可以是代为实际履行责任。  相似文献   

17.
合同履行制度处于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位置。相较于其他各国民法典,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履行规则的立法安排具有自身特点:“履行”的指向为“合同”而非“债之关系”,根据合同关系的发展过程规定“履行”,“不履行”被作为违约形态纳入“违约责任”一章。《民法典》合同编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履行”作出优化法定补充规则、衔接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完善情势变更制度等实质性修改以及若干形式上的修订,同时增补了“绿色”原则、债的履行规则以及“涉他合同关系”之规范。《民法典》合同编对政府指导价格及政府定价的执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债权人原因所致债务人履行困难等规则的保留值得肯定,但“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之规定则无必要。《民法典》合同履行规则的缺憾包括合同履行原则不合理、债的履行规则不完备、“涉他关系”之规范不适当等。  相似文献   

18.
效率违约是经济分析法学派的经典理论之一。其核心思想是,如果履行成本大于因违约所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那么违约就是有效率的。其将合同法从惩恶扬善的工具变成了合理划分商业风险的法律手段。此理论一度为美国司法实务界所崇尚。然效率违约并非真效率,这种理论只有在满足绝对条件情况下才能实现,但是无论从效率违约的前提假设基础,还是从合同法本身的制度设计而言,效率违约非效率,实乃悖论。  相似文献   

19.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理论中的核心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形式包括继续履行、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责任、其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形式的功能也不尽相同,而我国的违约责任的主要功能是补偿性,这就决定了各责任形式之问的适用规则是不同的,对这个问题的厘清,有助于司法实践部门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同时精神损害赔偿在合同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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