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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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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治代表了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是人类迄今为止发现的最好的治理社会的方式。保障罪犯权利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是贯彻法治理念在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法治视野中的罪犯权利保障,应当坚持依法行刑,实行罪犯人性化管理,完善罪犯权利救济和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建设进入了依法治监的法治规范化轨道。依法治监的根本精神在于罪犯权利保障,从权利保障视角来透视依法治监,我们可以发现其蕴义就是:树立权利保护的法治理念, 建立全面维护罪犯权利的监狱法律体系,完善罪犯权利保护的执法体系,健全罪犯权利保障的监督体制。  相似文献   

3.
罪犯权利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法治是国家法治的重要标志,罪犯权利保障是监狱法治的重要标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罪犯的法定权利进一步从法律层面确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依法治监进程的加快,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进一步觉醒,罪犯维权已成为一项经常性的活动。但是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正当罪犯维权活动健康发展时,两种倾向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就是权利的过度维护和权利的保障不力问题摆在监狱工作者面前。因此,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罪犯权利观的均衡理论就有了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罪犯权利的救济制度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郑艳  金川 《中国司法》2006,(2):89-91
一、引言长期以来,我们对监狱的解读是“国家的专政机关”,“暴力机器”,对罪犯的认识是“被专政的对象”,罪犯几乎没有权利可言,因而侵犯罪犯权利的现象时常发生。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加快,现代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基本人权保障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罪犯也是人,也有“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保障罪犯权利已成为人民的自觉选择,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保障罪犯的权利,就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权利。罪犯“权利主体”、“特殊弱势群体”的观念得到普遍认同,并逐渐成为行刑活动的基本人权理念。在法治理论的框架里,救济是权利的应有之意。没有救济就没有权…  相似文献   

5.
李冬妮 《法制与社会》2013,(33):203-205
罪犯权利的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监狱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骞,更是衡量监狱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本文着重论述保障罪犯权利对于监狱法治化建设的现实意义,进而从更新观念、构建法律体系、提高干警素质、完善配套措施等多方面提出保障罪犯权利的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6.
在法治的背景下,对罪犯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已贯穿在监狱依法行使职能的过程中,严格依法行刑,保障法律明确授予罪犯的权利是监狱的法定职责,但是在罪犯权利的保障方面,并不适用“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则,赋予罪犯法未明确规定的权利时,不能破坏民众的法律情感。依法行使监狱职能时,要注意解决好安全、警察建设、警囚关系的和谐这样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7.
罪犯权利保障:监狱法治化之必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犯权利保障,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法治文明的标尺,也是监狱行刑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监狱法治化之必然。保障罪犯权利,始终是贯穿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确立权利至上理念,国家权力不得超越于公民权利之上,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任意侵犯;防止权力扩张倾向,监狱及其监狱人民警察不能擅自扩大自己的处分权力,必须把握自由裁量的适度性;强化权利救济观念,权利救济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救济的具体模式呈现多元化,可以选择不同的路径来实现。  相似文献   

8.
从本源上认识罪犯权利 ,是客观看待罪犯权利的前提。在历史上 ,罪犯权利是随着以法治、平等、自由为核心的近代法观念而成长起来的 ,人道主义刑罚理论的兴起 ,促进了罪犯权利的发展。在理论上 ,罪犯之所以拥有权利 ,是由罪犯首先是作为人的罪犯、罪犯具有公民资格、社会对罪犯矫正的需要等决定的。  相似文献   

9.
罪犯权利的实现存在着差序格局,即罪犯权利的实现滞后于普通公民;罪犯不同种类权利的法律化及其实现是循序渐进而非一蹴而就的;权利实现在不同的罪犯身上有不同的形态。罪犯权利的科学定位是权利实现的前提,法治的健全和政府的帮助是罪犯权利实现的必要条件;互动处遇的推行为罪犯权利实现增添了新的活力和色彩。  相似文献   

10.
试论罪犯人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道平 《中国司法》2006,(10):24-27
尽管罪犯人权问题十分敏感,但无法回避。深入探讨我国罪犯人权问题,对于法治文明建设,正确行使行刑权力,保障罪犯权利,提高对罪犯改造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背景:刑罚权长期以来,社会和法律界对罪犯人权的认识有很多有益探索但亦有很多躲闪之处,特别是受社会报应观  相似文献   

11.
中国的法治建设,在起步阶段就遇到一系列理论冲突与现实矛盾,这属于法治进程中正常现象。面对冲突的理论和复杂的社会现实,法律人对法治的信念不能丢失。信念的丢失而引发法治的危机说法多少有点危言耸听,但是,从面死而生的角度看,这会使人们更加理性和正确地看待法治的进程。也许只有在法治论者的苦苦挣扎中,我们才能够深入理解法治的真谛。坚守法治信念是法律人的基本意识形态,是法治理论和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精神支柱。  相似文献   

12.
和谐社会、法治文明与公民权利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包括了法治建设的根本内容,法治文明、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保障。法治文明形成的历史过程决定现代法治必然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和谐,保障公民权利贯穿于法治文明的各项内在要求。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通过改进公民权利规定、进一步合理约束政府权力和完善公民权利表达与救济途径来实现。此外,针对社会中特殊群体,国家须采取特别措施,以真正保障全体公民的权利。  相似文献   

13.
宗教信仰自由权是世界范围内各成文宪法保护的重要内容。与其他人权的宪法保护不同,宗教信仰自由权在各国宪法中具有扩散性保护特征。只有综合考量宪法规范中的宗教内容,才能准确理解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宪法规范保护。通过在各成文宪法中查找与宗教相关的关键词,可以发现宗教信仰自由权成文宪法保护具有普遍性。以宗教信仰自由权为核心,辅之以政教关系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宗教问题宪法保护的基本框架。从内容上看,成文宪法保护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具有内容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相统一、主体自主选择与结社自由相结合的特点;从属性上看,宗教信仰自由权具有入世性与政治性并存的特征。  相似文献   

14.
论罗马法复兴对近代西方法治理念的奠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太贤 《现代法学》2000,22(6):32-35
罗马法的复兴运动打破了西方中世纪法律思想的沉寂 ,使神学垄断下的欧洲再一次激起了对古典法律及其观念的探索 ,为西方近代法治思想的孕育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15.
姜昕  王景斌 《行政与法》2005,4(5):82-85
对法治问题的探讨已经历时久远,众所周知,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基于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而对国家权力施加必要的限制,现在,我们又处于一个界定权利的时代,一个认真对待权利的时代,因此,明确公法法治的目标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的视角就在于以私权为中心,从公法内外入手来把握公法法治的问题,认为要实现公法法治,必须培育公法主体的现代法精神,使其尊重私权利,公法法治应从尊重私权开始。  相似文献   

16.
中国思想界对于法治的信念,是在19世纪中晚期孕育与萌生的。这个过程体现了中国思想界对于固有文明秩序的重建。从思想史的角度上看,法治信念的形成经历了三个阶段:在19世纪中期,思想界出现了对于传统文明秩序的质疑与批判,这是法治信念诞生的精神前提;洋务运动期间,思想界关注的焦点从工商救国逐渐转向议会救国,这是法治信念形成的经济与政治提前;甲午中日战争加重了中国文明秩序的危机,促成了从根本上改弦更张的时代要求,以民主立法、政府守法为核心的对于现代法治的信念终于形成。  相似文献   

17.
拯救法治——法律方法对法治的意义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困境在于,法治建设要求把法律付诸实施,这会暴露出法律的不足,使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出现法律信仰的危机,反而不利于法治建设。通过法律方法的运用有助于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法律信仰的形成,因而法律方法是对法治的拯救。在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法律方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可以解决既要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又要使法律适应社会变革的矛盾,并在维护现有体制的前提下增进司法的功能。  相似文献   

18.
谢晖 《北方法学》2016,(6):28-40
法律能否被信仰?这是国内法学界近二十年来持续关注的一个重要理论争点。尽管法律信仰的理论有演化为意识形态的倾向,但法律信仰论自身是一种严谨的理论论述。法律信仰的论述理据,不应仅仅是伯尔曼所强调的法律与宗教在某种意义上的契合性或相似性,而且还在于即便完全不受宗教影响的、世俗化的法律,作为一种价值体系、传统、"事物规定性"的规范表达以及舍此无他的利益获取机制的内在禀赋。法律在实质上是基于价值、事实以及与此相关的利益的博弈结果或博弈的规范表述,是一种制度修辞。人们对一种制度修辞抱持不尽的热忱和追求,恰如人们虔信、又热忱地追求同样是一种修辞预设的上帝一样。所以,从制度修辞视角看法律信仰,饶有兴味——法律、法治本身是信仰的事业。  相似文献   

19.
“多数与少数的关系”是民主理论、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核心论题。满足不同的民族、族裔、宗教和语言群体的愿望并确保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现代民主政治体制和法治国家下促进和保护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的规定包括禁止歧视和少数人的特别权利。这些基于现代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下的平等理念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而在国际条约中得到了具体体现,集中体现在《在民族或族裔、宗教和语言上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宣言》。  相似文献   

20.
The paper focus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a particular concep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o situations characterized by traditional local justice and legal pluralism. While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international rule‐of‐law programmes were directed almost exclusively at state legal system, they have recently begun to take into account traditional local justice, namely, those institutions which in many world regions represent the main form of effective justice. Starting with a review of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aspects of traditional local justice from a rule‐of‐law perspective, the paper underlines the widespread lack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particularly of women’s rights. Discussing vertical rule‐of‐law functions in contexts of legal pluralism the paper stresses the advantages of an approach to the promotion of the rule of law based on mutual recognition and influence between different legal authorities and sources. It is argued that this “interactive” approach appears best suited to the complex frameworks of relations that characterize present‐day systems of deep legal pluralism. Finally, the paper underlines the correspondence between this approach and a concep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s an ideal framework of plural interactions characterized by the limits imposed on the law by the law itself, and it discusses its advantag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 rights and women’s rights promot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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