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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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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权立法若干问题新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王利明 《法学》2004,(7):78-89
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纳物权而不是财产权的概念。物权法中不需要设立财产权总则 ;应当坚持物权法定原则 ;并根据物权的对世性建构物权的体系 ;所有权有必要类型化 ;担保物权也需要在物权法中规定。  相似文献   

2.
论自然资源的物权法调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自然资源的物权法调整,可以明确自然资源的权属,促进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方面的内容,丰富了物权法的体系,但是物权法对自然资源物权的规定并不完善,本文在分析了自然资源物权的理论基础上,指出了物权法对自然资源规定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一编物权对担保物权制度作了体系化的规定。因受"物债"不分的制度逻辑的影响,民法典草案在构造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以及类型化担保物权的制度结构方面,虽有改善《物权法》规定的某些制度的努力,但总体上对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的制度逻辑和体系梳理未有实质性的改善,仍普遍存在担保物权规范的制度逻辑不清晰、制度规范缺位或选择失当、担保物权制度的结构性缺陷等诸多问题。民法典草案首先应当摒弃自《担保法》以来我国发展担保物权制度体系的"物债"不分的制度逻辑,以现有的担保物权制度结构和体系为基础,重构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构造逻辑关系相对清晰的担保物权规范,以完善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的担保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变动规则的法理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将物权变动的规则纳入物权法总则并设立系统的制度,是我国物权法立法体系的一项创造。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规则的创制,反映了市场经济的需要,贯彻了民法社会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了法律行为理论的要求,纠正了先前我国民法立法和学界关于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同时生效或者不生效的规则和法理。物权变动主要的规则是公示原则、区分原则等,而支持这些原则的,是物权行为理论,而不是行政授权、行政确权或者事实行为。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草案第2条关于物权定义条文设置需要检讨。物权法需要对物权范畴进行定义,而关于物的规定则需要另设条文规定,关于物权法调整对象的规定没有立法上的价值。在对物权下定义的过程中,要注意定义的逻辑和语言表达,把握物权区别于债权的本质特征。建议物权法草案第2条修改为:“法律意义上的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至于物权范畴的外延及其它解释性说明,应该另外规定。  相似文献   

6.
朱广新 《法学杂志》2006,27(6):33-36
物权法草案总则编忽视了对学理性大总则与立法性大总则的严格区分,在总则性立法技术的运用上出现了明显的缺漏、余赘和逻辑混乱,将总则的唯理化效应衍化成了无序的规则堆砌。建议将不动产登记规则剔除于总则之外,对物权的混同作明确规定,并对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规则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物权法相对于<担保法>等民事立法规定的担保物权以及司法实务推进和发展的担保物权制度,有极为明显的制度改善,基本实现了担保物权制度的体系化.物权法丰富了担保物权的类型,完善了担保物权设定的公示制度,扩张了担保财产的范围,完善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机制,并极大地改善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规范缺失现象.但是也应当充分认识物权法在改革担保物权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第十五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物权行为独立性,这一规定势必对我们物权理论与司法实践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将从物权行权的独立性的含义、物权法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合理性以及实践价值加以探讨,阐明物权法这一规定对私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
评《物权法(草案)》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物权法定与物权公示两项原则固定为实证法规范,这一做法本无不可。问题在于,我国物权法草案似乎颇有画虎不成之嫌,其相关规定或者几乎不具有规范品格,或者被错误地表述了规范构成。实际上,上述两项原则均非必得专列条文而置于总则,《德国民法典》即通过各具体规范加以体现。考虑到提取“公因式”之作业本就难度极高,1如果草案制定者无法在短时间内透彻地理解必要的法律理论,放弃在总则部分规定物权法定与物权公示两原则的想法,也许是较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18,(1):32-39
我国现行立法已初步建构海域物权的基本类型及其体系,但现行立法存在着诸多法律漏洞或者法律冲突,如海域使用权与矿业权、渔业权之间冲突,进而引致法律适用困局与权利秩序混乱。我国应根据民法总则及物权法的基本原理,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对海域使用权、矿业权、渔业权等海域物权进行系统梳理,以建构类型明确的海域物权结构,以及符合法理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11.
《物权法》实施对船舶物权立法的影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实施后,其一般规定对船舶物权有适用的余地,但《物权法》对船舶物权采用不同于一般财产的变动模式,导致船舶物权在直接适用《物权法》时将产生制度上的冲突,对此,需要通过修改《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另行进行制度上的配置。  相似文献   

12.
我国《物权法》颁布后,对物权请求权通过法律条文作出概括性规定,看似解决了物权请求权的价值取向问题,但是作为理论上争论了多年的难题,物权法的概括性规定并不能止住理论界的争论,本文试图通过法学理论分析入手,试得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相似文献   

13.
常鹏翱 《法学》2014,(3):87-94
对《物权法》第5条的解释表明,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对象限于物权种类和内容,不应包括物权变动、公示、效力等其他事项。物权种类是指各层级的物权类别,物权内容是指各类物权的权能及其限制,有关它们的法律规定分属种类规范和内容规范,与《物权法》第5条相比,它们是应先予适用的具体规范。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不符合这些具体规范的,再用《物权法》第5条来否定该权利的物权地位,但该约定的法律效力与此无关。  相似文献   

14.
论无名物权的物权法保护--从对物权法定原则的检讨展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正峰 《法商研究》2006,23(2):9-16
对世性、交易成本的有效降低以及为物权交易所提供的安全与便捷等制度价值实质是物权标准化与物权公示制度的制度优势,并非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制度优势。制约富有经济绩效的无名物权的创新与发展是物权法定原则的主要制度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用益物权体系存在重大的制度缺陷,严重脱离物之利用关系物权化的客观需要。无名物权的确认既有必要,也有可能,物权立法应努力加强物权标准化,同时为无名物权的创新预留制度空间,并作必要的制度安排,以建立以公示制度为基础的有名物权与无名物权并存的开放性的他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15.
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物权的种类应当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新种类的物权种类.物权法定原则是随着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产生的.该原则有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律体系、积极维护当事人的物权利益、实现降低交易成本等.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新型的物权种类层出不穷,该原则更多的暴露出了...  相似文献   

16.
现代物权的根源需要追溯至罗马法时期,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大都借鉴了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民法的经验,在我国《物权法》体系中的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等都能在罗马法中找到影子;但是,罗马法中的物权与现代物权有着很大的差别,现代意义上的物权体系也与罗马法中的规定截然不同。本文通过阐述罗马法中物的概念以及物权体系,重点介绍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的含义以及塔门从古至今的发展历程,据以分析罗马法中的物权与我国物权体系的区别,从而解释所有权与他物权、物权与债权的界限。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定主义:在自由与强制之间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对物权法定主义的传统解释导致了物权法的僵硬性 ,不符合社会经济的现实需要。不同物权类型的性质不同 ,在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相同。可以把物权分为基础性物权与功能性物权。前者主要包括所有权、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典权和自然资源使用权 ;后者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让与担保和留置权等。当事人设定功能性物权的根本目的是利用物的基础性权利 (如所有权 )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在法律上 ,对于基础性物权应当坚持物权法定主义 ,而功能性物权则可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相似文献   

18.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五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尘埃落定,《物权法》明确了物权法定原则是其基本原则之一。可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争论依旧热情高涨。本文分三个部分,首先阐述物权法定原则的必要性;接着提出了对传统物权法定原则的合理修正;最后论证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特殊阶段下,物权法定如何适应新形式的需要。  相似文献   

19.
王利民 《法学论坛》2005,20(2):72-77
物权立法需要人人献计献策,以确保未来法典的优秀品格,用益物权体系是设计的重点.本着这种想法,本文检讨我国现行法的有关规定和学者意见,评论<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若干条文,认为应当建立以基地权、农地权、邻地权以及空间权为框架的用益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20.
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是物权概念中不容偏废的两个要旨.我国物权法草案在物权的定义规定中,不当地回避或者模糊了物权的"排他性"要素,并在与此相关的一些制度设计和条文表述上出现了偏差.在物权法中应当单设一条规定物权的定义,其妥当的表述是:"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此相应,我国物权法在物权变动问题上应采用公示要件主义为原则、公示对抗主义为例外的效力模式,物权的客体问题也应单设条文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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