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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是电子商务活动首要考虑的因素,基于数字证书的网上支付平台能有效保障交易安全,但电子认证机构在其中的责任并不明确。电子认证机构签发和管理数字证书,付款人和收款人是证书用户,双方存在特殊服务合同,前者违反如实告知、泄露用户信息等义务,应负违约责任。认证机构与银行成立法定信赖关系,未尽谨慎审查证书信息等合理注意义务导致银行受损失,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且无免责事由的,负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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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应用,利用多媒体技术在法庭上进行举证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新举措。但是在试行这一举证方式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值得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多媒体举证的适用时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法庭开庭审判的阶段才会出现检控方与被告人方出示证据,进行举证、质证的行为。因此,多媒体举证也应限于这一时间段内。在此之前,控辩双方没有互相对质的机会,也无需一方向另一方出示证据,①当然不存在多媒体举证的问题。对此,现在没有争议。但在运用多媒体举证的研究宣传中,需要澄清证据展示与法庭举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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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尚未建立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制度,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严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和效率。本认为,从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的高度来看,应把举证时限的界标定在一审开庭之前,这一举证时限的确立与实施必须有配套的审前程序加以保障,举证时限可以有例外情况,但法律对此要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当事人滥用,在对当事人举证行为严格规制的同时,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亟待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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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举证时限这一颇具创新性的民事诉讼制度在饱受争议中出台。嗣后,理论研究者对其褒贬不一,司法实务部门的具体操作也各有不同。2012年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的新举证时限制度在外观上是承前启后,实质上则是废旧迎新。举证时限制度中的举证,是指提出证据申请,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以证据裁定的方式予以回应。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意在拒绝实施证据调查,而并非否定证据能力。法官在作出证据裁定时,除应考虑逾期这一因素外,还应斟酌其他情形。为保证新举证时限制度在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中实现功能最大化,应该在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明晰证据申请的撤回与放弃以及规制防御方法的提出等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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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导致歧义 ,应参照行政复议法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模式 ,建立被告举证制度等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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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交换及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网络时代,由电子数据交换所产生的电子合同将大量出现,由此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合同的效力、电子签字、数字认证问题、网络服务提供人的责任、认证机构以及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等。因此,加强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迫在眉睫,当前急需制定有关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电子合同的签订程序、买卖双方身份证及电子支付方面的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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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正据规定》)对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较为宽泛,司法实践的操作中出现很多适用上的障碍.本文认为,要想走出举证时限制度司法适用中的困境,有必要先固定争点,进而固定证据.对于如何固定争点可以视案件的难易程度而定,同时为避免在固定证据中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交换制度的相互冲突,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应与证据交换之日重合.司法实践中,需灵活掌握“何时限定举证期限”的问题,以促进举证时限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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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证书是由电子认证机构颁发的可用于证明某项电子交易中数据电讯签署人身份的电子记录,它与数字签名相配套,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是不可或缺的工具,正因为如此,各国(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法对数字证书的颁发大都设立专门的规则予以规制。我国至今尚未制定电子商务法,所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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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定过错责任在侵权法中,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推定为有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这即是推走过错责任。推走过错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表现、在一般过错责任中,举证应由受害人承担,诉讼证明的义务与主张赔偿的权利是一致的,举证的成立往往意味着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而在推定过错责任中,举证是由行为人来履行的。由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指示其提出无过错反驳理由,若无反驳理由,或者反驳理由不成立,就确认行为人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可见,行为人反驳证明的义务与承担赔偿的责任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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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提取电子证据的提取与举证是电子证据在司法审查与采信中进行实际运用的基本环节,无论是当事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在诉讼程序的不同环节中均会面临这一问题。电子证据取证的合法及有效提取,直接影响到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判断。相对于传统证据形式,电子证据最重要的特点是其必须借助于电子设备的存储器得到保存,如硬盘、软盘、光盘等,且通常与大量无关信息资料共存。同时,电子证据必须借助于电子系统硬件和软件环境显示后才可辨识。而电子证据被修改和删除的痕迹有一定的隐蔽性。因此,电子证据的取证需要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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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上的举证时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举证时限的法意之界定 在讨论举证时限的法意之前,有必要对举证时限的涵义加以确定。当前学术界与实务界对举证时限从涵义上的解释众说纷坛,不一而论,主要有: 第一种观点认为,举证时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例如,“举证期限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履行提供证据责任的期间,又称举证的时限”。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是举证责任中的及时举证的要求。例如,“举证时限是内含于举证责任中的概念。举证责任的要求是‘谁主张、谁举证’,‘不举证、则败诉’,是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统一。举证时限则在举证责任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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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如巧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6):47-56
我国台湾地区新“民事诉讼法”承认一定范围内的摸索证明为合法,而未采取德国法的摸索证明禁止原则。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就案件事实的解明负有一定的协作义务,但举证人有违诚信原则的摸索证明仍应予以禁止。法院应通过阐明,协同双方当事人就应证事实及证据方法加以具体特定,在举证人不能特定应证事实及证据方法时,应促使对方进行必要的协作,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以判断证据声明是否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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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举证是行政诉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对案件的审判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在举证的认识与适用上不尽一致.为此,本文试就举证及与其相关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一、举证与举证责任举证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应该确认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加以证明的行为,举证责任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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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得以事实不清为理由拒绝对案件作出裁判。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首先适用立法规定来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当法无明文规定时,可根据举证的难易程度、证据的远近距离或是否有助于损害的预防与救济等价值因素,在合理范围内,根据公平原则、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自由地处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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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电子签名不是一种安全的签名手段,面临着各种风险和当事人的抗辩,其安全隐患主要发生在数字签名密钥对和数字签名证书的发放环节及私钥的储存环节。在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认定案件中,需要专门的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构来弥补法官或仲裁员在计算机与网络专业知识方面的不足以及在技术上提供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认性的证据。认证机构因自身资质和服务缺陷以及中立性和公信力存疑而不宜作为电子签名的司法鉴定主体。应结合技术层面上的鉴定、检测与法律层面上的假定、推理来认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