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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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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是否享有对外国军事活动的管辖权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美国的无暇号海洋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这一事件更引起了中美两国的外交争端。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安全利益,未经沿海国的许可,他国不得借军事测量为名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危害其国家安全的活动。这种军事测量活动不仅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和平利用海洋的宗旨相悖,而且也不在海洋自由之列,中国可以对此进行必要的拦截。  相似文献   

2.
专属经济区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新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其中的外国军事活动性质,各国对《公约》的相关条款的理解形成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认为专属经济区内的外国军事活动是他国的自由;或是该事项为沿海国的专属管辖权。通过分析《公约》制定的背景以及立法宗旨,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测量应事先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具体内容尚需国际习惯法或者双边或多边条约规范。  相似文献   

3.
引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2条的迅速释放(prompt release)程序是国际海洋法中一个全新的制度。《公约》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扩大了沿海国关于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辖权范围。随着各沿海国纷纷积极宣告专属经济区,从前被视为公海并且可以自由捕鱼的海域现在已在国家渔业管辖和控制的范围内。根据《公约》第73条第1款赋予沿海国控制和管理专属经济区极大的管辖权,沿  相似文献   

4.
周忠海  张小奕 《法学杂志》2012,33(10):101-105
美军研究和测量船在我国专属经济区的监视和情报收集活动从未间断过,近期又频繁地在亚太地区进行联合军事演习,其"项庄舞剑"的意图昭然若揭。军事研究和测量活动应当被定性为军事活动,因而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此类活动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海洋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的宗旨相悖,已构成对沿海国安全的威胁,已经受到了诸多国家的质疑。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进行管辖,并不妨碍航行自由,而是履行国际义务、维护航行自由与航道安全畅通的举措。  相似文献   

5.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制度是缔约国妥协的产物.《公约》排除了专属经济区属于领海的可能性,并给专属经济区下了一个功能性的定义,即通过精确描述沿海国和其他国家的自由、权利和义务来从功能上实现对专属经济区的界定,但未对专属经济区是否属于公海作出明确回答.因此,无论明确肯定或者否定专属经济区属于公海的一部分,都与《公约》的本意相悖.根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是主权性的,其他国家的自由是公海性的,因此专属经济区上空的飞越自由是公海性的,且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关涉不大.故此,防空识别区制度不可能从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中找到法律依据,其实际上是国家行使自保权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确立了人类利用海洋和管理海洋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在历史性权利、岛屿与岩礁制度、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群岛制度、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海域的划界以及海盗问题等方面的规定却存在诸多缺陷。《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可以通过订立专门的补充协定或区域性协定、召开审议会议以及用扩大解释的方法等方式予以完善。今后中国政府在坚持《公约》的宗旨和目的的前提下,应积极推动《公约》的进一步发展,并逐步取得海洋法发展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7.
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规定了沿海国与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仍然存在"剩余权利"与事项的归属不明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归属规定的缺失,引发了沿海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刑事管辖权的冲突。借鉴"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通过对案件各要素"量"与"质"的综合分析,可以确定案件的刑事管辖权归属。我国在南海专属经济区行使刑事管辖权对"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产生是由于航海大国和沿海国家间利益的妥协,所以其规定较为模糊,从而形成了海洋法上的剩余权利。自2001年"中美撞机事件"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外国军事航空器、舰船进入我国专属经济区进行测量活动做了大量研究工作,但是大多数的研究(1)未充分考虑到《海洋法公约》解释中的语言问题,而仅以汉语对相关国际公法进行解释和分析;(2)在进行法律分析时未厘清国际法分析与国防安全、国际局势分析的关系,仅从国家利益角度出发而忽视了各争点中法律依据的阐述;(3)未从国际法审判实践角度开展探讨,而该角度是我国通过国际审判机制维护国家权益的有效且可行途径。美国的军事测量船大多隶属于其海军部队,因此实质上已构成了对军事力量的使用。美国的军事测量活动虽然没有违反《公约》第58条第2款和第88条,但是违反了《公约》第301条,亦即违反了关于EEZ的国际习惯法。  相似文献   

9.
王勇 《政治与法律》2012,(8):94-101
海盗问题一直是困扰航海安全和危害国际贸易的重要问题之一,近年来全球海盗犯罪愈演愈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盗犯罪的管辖权存在较大的局限性,从而放纵了海盗,造成了较大的危害性。这一状况的产生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通过时间较早,以及过多承袭了1958年《公海公约》的规定等诸多原因造成的。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的管辖权,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宗旨,符合对海盗行使现代普遍管辖权,符合专属经济区的特殊法律地位和打击全球海盗犯罪的客观需要。特别是,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打击索马里海盗的几个决议也为此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在赋予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打击海盗管辖权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赋予他国在沿海国打击海盗的管辖权与尊重沿海国的国家主权等几个相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0.
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新设立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以及他国在其内所享有的权利一直是国际法学界所关注的问题之一。美国“鲍迪奇”号海洋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事件,引起人们对他国在该区域所享有的“航行自由权”、“海洋科研自由权”等进行再一次审视。在《公约》下,这种所谓的“自由权”绝对不是什么“不受任何约束”的权利。因此,各国在享有并行使这类“自由权”时,应不忘尊重沿海国的有关权益并遵守国际法准则。  相似文献   

11.
论南中国海共同开发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1世纪是海洋世纪,未来的时代是海洋时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特别是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建立,把沿海国的海洋资源及管辖权扩大到200海里或更远。所以,共同开发这种海洋重叠区域的资源或跨境矿藏的国家实  相似文献   

12.
杨泽伟 《法学杂志》2012,33(10):1-8
《海洋法公约》虽然确立了人类利用海洋和管理海洋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在历史性权利、岛屿与岩礁制度、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群岛制度、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海域的划界以及海盗问题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不能用来解决南海岛屿主权争端。今后中国政府在坚持《海洋法公约》的宗旨和目的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订立专门的补充协定或区域性协定、召开审议会议以及用扩大解释的方法对《海洋法公约》进行事实上的修正等方式来推动《海洋法公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并逐步取得海洋法发展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13.
美国继投票反对《海洋法公约》之后,又于1983年3月10日发布《美国总统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声明》、《美国总统关于美国专属经济区的公告》(译文附后)和《美国海洋政策事实文件》,以公约中关于深海采矿的条款不符合美国利益为由,再次表示它无意签署公约的立场。美国无视绝大多数国家的利益和公约规定,声称对于国际海底资源的勘探和开  相似文献   

14.
李海晴 《法制与社会》2013,(16):191-192
在不同专属经济区之间或专属经济区与其邻接的公海之间的区域存在着跨界鱼类种群,其他国家对跨界鱼类种群开发将影响到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主权权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5年《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之规定的协定》以及FAO等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国际渔业法律制度对跨界鱼类种群的养护与管理的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  相似文献   

15.
确立我国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法律制度势在必行中山大学慕亚平1996年5月15日我国终于批准了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全国人大批准该约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  相似文献   

16.
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研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邵津 《法学研究》1995,(2):60-7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公约以整整一个部分(第十三部分)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海洋科研制度,包括一般原则和各海区的海洋科研制度。这是公约对海洋法的重要发展之一。其中专属经济区内和大陆架上的海洋科研制度,不但由于这两个海区在海洋科学研究上的重要性,而且也由于这一制度本身所体现的新发展,而受到特别重视。本文旨在对这个制度作一分析,并试加评估,以供研究公约和公约的批准问题参考。  相似文献   

17.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许多规则和原则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为世界各国所遵守。但是,该公约在扩大沿海国的管辖权和缩小公海自由的调整过程中留下了余地和空间,也就是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问题。尤其是在专属经济区这一新的区域内,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与公海自由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划分不是十分确定。如,剩余捕鱼权,"自由权利"的行使与"适当顾及"的关系,"用于和平目的"和军事用途等解释问题,都已引起多方的关注。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以期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已有大量的国家实践涉及海洋的军事使用。有必要阐述海洋军事争端的法律限制,并讨论有关海洋军事使用的主要国际法律规定,以及正在发展中的海洋军事利用的原则。和平使用海洋并不意味着禁止所有海洋上军舰和航空器的活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不能被笼统地理解为在海洋只有侵略性的行动是被禁止的。当然,主要海军大国并不认为这些条约会对例行的海军行动产生强制性约束力。海洋的军事使用相当程度上展现了国家在海洋上的实力,而熟悉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将是迈向海洋强国之路必由之路,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必须通过有效、合理和公平的法律保障体系实现。  相似文献   

19.
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构建的重要海法制度,相关原则、规则已构成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行使该主权权利,要划清与国家主权的界限,避免专属经济区领海化;同时,也应认识到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构建起来的专属经济区海法制度所具有的普遍国际法地位及其普遍拘束力,避免在专属经济区主权权利行使上搞双重标准.对于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剩余权利分配、安全职能等未定议题,中国应积极发挥建设性作用.  相似文献   

20.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现代海洋法和国际法的贡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现代海洋法和国际法的贡献王可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1996年5月15日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批准该公约。这项举世瞩目的海洋法公约,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现今关于海洋的国际法律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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