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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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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帆 《北方法学》2011,5(5):146-154
在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问题上存在着"单一雇主"与"共同雇主"两种模式。《劳动合同法》采取了"单一雇主"的立法模式,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被派遣劳动者的雇主,体现了抑制劳务派遣业发展的立法意图。而新《侵权责任法》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共同雇主"身份的立法认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传统理念,顺应了劳动关系非标准化的发展趋势,也符合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对基于"共同雇主"理论下的劳务派遣法律调整模式进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劳务派遣的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2.
论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张玲  朱冬 《法学家》2007,15(4):103-112
劳务派遣是我国近年来发展较快的一种用工形式,其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点,给建立在传统雇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雇主责任规则带来了冲击.现有雇主责任规则在劳务派遣适用中存在难题,建议我国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中,对于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规则规定如下:派遣职员在职务活动中的侵权行为,应由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派遣单位承担选任方面的过错推定责任.  相似文献   

3.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兴的雇佣劳动方式,在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涉及三方主体,由于"聘""用"分离的特点,劳务派遣的雇主及其义务责任分配问题一直是学者们讨论的焦点。作者认为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都是劳动者的"准雇主",他们之间应该按照不同的事由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或单独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4.
邓新龙 《政法学刊》2013,30(1):47-51
劳动力派遣就是一种新型用工关系,劳动力派遣涉及到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的特殊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企业、事业单位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逃避劳动合同责任,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力派遣中劳动者权益如何保护,劳动力派遣关系如何进行法律规制,是促进我国劳动力派遣制度完善并切实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5.
涂永前 《现代法学》2015,(2):92-101
真假劳务派遣或不当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研究中的重要维度。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由派遣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谓之派遣类劳动合同。然而,如何订立派遣类劳动合同却在《劳动合同法》中少有提及。现实中普遍存在用工单位过度介入派遣类劳动合同订立过程的现象,在理论上也鲜有人讨论用工单位介入派遣类劳动合同订立过程的尺度。遵循劳动合同制度的一般原理,在派遣类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引入实质雇主的判断标准,既要承认用工单位介入劳动合同订立过程的经济理性,又要限制用工单位的过度介入。在派遣类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引入劳务派遣中的实质雇主标准,将是规范我国劳务派遣的一条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6.
派遣劳动者作为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时我国现有的雇主责任规则难以适用,由此,在未来的侵权责任法中对其雇主责任应规定如下:在外部责任的承担上,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内部责任承担上,派遣劳动者承担重大过错责任;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有约定的依约定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派遣单位承担选任雇员的过错推定责任、要派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7.
孙建英 《法制与社会》2011,(25):96-97,104
劳务派遣涉及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三方主体相互之间都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是用工单位。解决好用工单位的法律规制问题,对解决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本文正是从上述用工单位的法律责角度的角度入手,试完善劳务派遣制度。  相似文献   

8.
劳动派遣用工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派遣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在政府及企业的推动下发展迅猛,被视为是促进就业、解决剩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的主要手段。但伴随出现的却是劳动派遣机构的高额利润、用工企业的低成本使用劳动力,劳动者权益受到极大损害。因此,应根据我国国情,参考国外劳动派遣法律规制的有益经验,构建我国的劳动派遣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9.
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我国发展十分迅猛。《劳动合同法》从几个方面对劳务派遣进行了规制,但是该法并没有明确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导致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等混乱局面的出现。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劳务派遣制度的发展入手,分析了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而又结合我国的用工制度的历史和法律发展的历史,分析了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出现劳动者致害第三人时承担责任的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10.
马娅娥 《法制与社会》2013,(30):266-267
逆向劳务派遣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假派遣。其存在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由此导致了劳动者权益缺失、雇主责任难落实、劳动力市场失衡等问题。因此,必须从加强岗位的限制、扩大同工同酬的概念范围、建立劳务派遣工会三个主要方面强化法律规制,最终遏制逆向劳务派遣的产生。  相似文献   

11.
对《劳动合同法》若干不足的反思   总被引:23,自引:1,他引:22  
谢增毅 《法学杂志》2007,28(6):60-63
《劳动合同法》的通过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该法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瑕疵、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义务和责任的分担、劳动者未及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加班费等时的法律救济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有待通过司法解释或修改法律进一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12.
虽然劳动合同法设立专节规制劳务派遣,但法律规制并没有实现立法的预期目的,劳务派遣出现了“规制失灵”.劳务派遣规制失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劳务派遣法律规制内容本身的不足、城乡分割的用工体制以及部分企业二元用工机制的体制障碍,也有执法机制薄弱等方面的原因.因此,解决劳务派遣规制失灵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完善劳务派遣规制内容,明确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特别是确立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联合雇主”身份,科学设置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完善执法机制,加强劳务派遣日常监管,完善“同工同酬”实施机制,将“同工同酬”纳入反歧视法的框架;改革现行用工体制机制,创造公平就业环境,为劳务派遣制度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基于以上各种因素,劳务派遣的健康、规范发展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相似文献   

13.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共同参与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一方面,三方主体之间各自有独立的利益;另一方面,在不同主体之间,随时可以构成利益同盟,对抗另一方,而这种利益同盟又随时可以瓦解。由于派遣事实的存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该义务的核心是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身份或被派遣劳动者的地位。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参与进来,对于涉及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内容,应允许被派遣劳动者发表意见。  相似文献   

14.
《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关于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该规定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如连带责任规定滞后,用工单位在无义务、无过错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有悖于公平原则和无义务无责任的法律理念,连带责任规定降低了诉讼效率、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等。应当通过改进劳动争议程序法、细化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的责任等方面入手,完善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各项规定。  相似文献   

15.
易明 《法制与社会》2010,(12):72-73
本文从劳务派遣以及雇主责任的简要概述入手,介绍了国外雇主责任配置的模式,通过比较分析和借鉴,就我国当前立法的缺陷试着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劳务派遣中雇主责任配置的立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6.
雇主对职场中发生的性骚扰行为承担责任的性质,存在着替代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两种相对立的观点。解决职场性骚扰情况下雇主责任的承担有两种路径:侵权责任法和劳动法。通过侵权责任法解决职场性骚扰的责任,雇主承担对自己安全保障义务违反的不作为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自己责任。在劳动社会保障法领域,雇主承担对劳动者保护的法定义务,应该提供给劳动者较好的工作环境,如果雇员违反法定义务致使雇员受到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承担的后果,其实质仍然是一种自己责任。  相似文献   

17.
雇主对职场中发生的性骚扰行为承担责任的性质,存在着替代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两种相对立的观点.解决职场性骚扰情况下雇主责任的承担有两种路径:侵权责任法和劳动法.通过侵权责任法解决职场性骚扰的责任,雇主承担对自己安全保障义务违反的不作为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自己责任.在劳动社会保障法领域,雇主承担对劳动者保护的法定义务,应该提供给劳动者较好的工作环境,如果雇员违反法定义务致使雇员受到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承担的后果,其实质仍然是一种自己责任.  相似文献   

18.
宋建侠 《法制与社会》2012,(18):239+249
本文从一案例出发,对被派遣员工在执行派遣工作中致同一用工单位其他被派遣人员受伤,受害员工构成工伤的情况下,用工单位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进行探讨,本文认为在用工单位履行了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况下,被派遣员工不能向用工单位主张侵权赔偿,只能向其派遣单位要求工伤赔偿.  相似文献   

19.
朱四明 《法制与社会》2012,(20):108-109
我国立法所确认了同工同酬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近年来我国劳务派遣的畸形发展中普遍存在同不工同酬的现象,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受到了严重侵害,这已直接影响了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究其原因之一在于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权利救济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不明确,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作为共同的责任主体来理应承担同工同酬的举证义务。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将近两年时间,其确立了人力(劳务)派遣这种新用工形式的法律地位。但由于我国发展中的某些原因导致西部民族地区经济较为落后,其人力资源开发相对不够发达,人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新的劳动合同法下在这些地区发展运用中遇到不少问题,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同时又保护人力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权益,成为保障人力派遣用工制度在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健康发展亟待解决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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