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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定义,至今尚未统一。统编《法学基础理论》教材,就有两种论述。其一: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则;其二: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学词典》将法释为“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也混用“行为规则”与“行为规范”两个概念。笔者认为这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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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是关于什么是“侦查”的法律定义。如何正确理解这一法律定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呢?对此,法学界在认识上是不一致的。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刑事诉讼法上的侦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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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科”为法律形事说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作为汉朝法律形式的一种,历来为法制史学界的研究者们所公认。无论是论著、还是各种教材,甚至法学辞典,均是众口一辞,似乎是不容置疑的定论。《中国法制史》(统编教材)对“科”作了如下解释:“所谓科有两种意思,一是对犯罪者处以刑罚,也叫作科刑。如《释名》说:‘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二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令条文。也叫作‘科条’,如《后汉书·桓谭传》载:‘今可令通义理明法律者,校定科比’。注云:‘科谓事条,比渭类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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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一词,我国古代法家就已多次使用过。但对于“法制”本意的理解,至今仍极不统一。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法制的“制”,有的说,这里的“制”是指制定,因而认为法制就是法律的制定;有的说,这里的“制”是指制度,因而认为法制就是法律制度。我以为,这里的制应理解为“断”,指裁断或决断。所谓法制,简言之,就是指依法而断,即处理国家大事或民间主要之争都要决断于法。法家提出的“一断于法”即为此意。所以,“法制”是相对“专制”而提出的,它表明依法而断同个人独断相对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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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法制和法治的概念 法制一词在我国论文和著作中通常有以下几种含义: 第一,法律制度,英文中相当于legal institution,大致与法同义,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有的学者将这种意义上的法制称为“静态的法制”。 第二,法律体系,英文相当于legal system,它包括法又大于法,是一个国家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Rene David)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一书所使用的“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一词,就是在这种意义上的法制,它包括一个国家法的历史传统,法的渊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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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总则部分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在涉外经济合同中可以适用外国法的原则立场,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肯定了可以适用外国法的原则。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涉外经济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法律,在法律适用上极易产生法律冲突。因此,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由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国际私法上称“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实行这条原则,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这是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客观需要,因为这一原则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实行“意思自治原则”的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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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是吴思先生发明的一个词,它随着《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这两本书在这几年的流行开始迅速流行起来。之所以流行,原因大概在于它是对一种大家并不陌生的社会现象的提示,这个词唤醒了各种各样的个人知识,启发了更多人的深入思考。今天,人们在各种不同的场合高频率地使用着这个词,不同领域的人对“潜规则”有各自不同的解读。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视角,运用法学的思维来阅读这种“不登台面”的、无文字形态的但却在现实生活中很有力量的、在很多时候发挥着实际的支配作用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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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铁坚在《上海警苑》2005年第2期上撰文指出,《监狱法》使用“罪犯”一词不妥。准确使用和定义法律用语,是一部制定法的基本要求。监狱法对服刑人员的法律用语,也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法律地位。从其他国家的情况看,使用“受刑人”或“囚犯”等中性词的比较多。使用“罪犯”概念的,只是个别国家。我认为,使用具有法律含义上的中性词是有道理的。因为,从词义上讲,“罪犯”具有“戴罪之身”之义,可以理解为目前仍处在犯罪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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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自白”一词是指:“自己说明自己的意思”。笔者主张,应用“自白”一词来统一取代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使用的“口供”、“供述”、“辩解”、“供词”四词,理由是: 一、采用“自白”一词,可以避免我国目前对“口供”与“供述”二者在内涵、外延上的法学争议和语言释义上的分歧。“自白”一词既可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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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伯元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1):71-75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有“爵戍”一词 ,是什么意思 ?本文为解决这个问题讨论了《二年律令》、《奏谳书》中的“爵减免赎”、“夺爵令戍”与“爵当”等语的含义 ,通过比较分析 ,从而得出在秦汉之际 ,爵级是可以用来减罪、免罪或赎罪的 ,爵戍就是用爵级来抵偿戍边惩处的结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