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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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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法律”一词在《行政诉讼法》中含义有几种的问题.在我国法律、法规中,“法律”一词的含义通常有二: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行的法律,广义的法律即指法律、法规(有的认为还包含规章).在《行政诉讼法》中多处使用了“法律”一词,  相似文献   

2.
“法律规范”的定义,至今尚未统一。统编《法学基础理论》教材,就有两种论述。其一: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则;其二: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学词典》将法释为“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也混用“行为规则”与“行为规范”两个概念。笔者认为这是  相似文献   

3.
“法律”一词,最早出自《庄子·徐无鬼》:“法律之士广治”。①《管子·七臣七主》也谈到了“法律”:“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②这就是说,法律政令是官员民众必须遵守的准绳。春秋战国时代,诸子百家中无不用到“法律”一词,这里就略去不说了。古代官吏在办案断案时,很强调要按法律办事,也就是要以法律为准绳。《晋书》卷三十《刑法志》载:时刘颂为三公尚书,他上疏说,一个人是否有罪,都应当以“法律”为准。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就要按照附属于法律的“名例”(也就是司法实践中曾有过的事例)来判断。如果法律、名例都没有明文规定,就…  相似文献   

4.
《法学》1991,(7)
“法律制度”与“法治”是法学中最常见的两个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术语。如何科学地理解这两个术语所反映的意义并正确地使用它们,对法学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简称“法制”在我国古已有之。我国的法学著作和文献对“法律制度”的意义有几种不同的解释:第一,专指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的规范总和,是具体的、小的  相似文献   

5.
说“过秦”     
贾谊《过秦论》中的“过秦”一语,部编中学语文课本的解释是:“过秦,意思是指出秦的过失。过,这里是动词。”其他有关选本的说法与此略同。此说盖本于《昭明文选》李善注:“言秦之过”,但我认为还值得商榷。我们并不否认古汉语中的“过”可作“过失”解,也不否认古汉语中的名词可作动词用,然而,用这两条来解释“过秦”一语,却似乎有些牵强。理由有二:  相似文献   

6.
一、"明知"的含义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共有30个条文出现了明知一词,其中总则部分一处,即《刑法》第14条……,分则部分29处……。对于这30个"明知"的含义,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确定说。认为"明知"就是行为人明白知道,在法律含义上只表现为行为人的确定性认识,不确定的认识不能视为  相似文献   

7.
龚自珍《病梅馆记》有:“梅之欹之疏之曲,又非蠢蠢求钱之民能以其智力为也”之句。这里的“蠢蠢”一词,课本未加注解。有关参考资料把它作“愚蠢”讲,这是不妥当的。《说文解字》:“蠢,虫动也。”蠢蠢,从构词上来看是重叠式,其含义是蠢动貌(即“虫子爬动的样子”)。《庄子·天地篇》有“蠢动而相使,不以为赐”毒。《辞源》对这个“蠢动”作了注释:“用其自动,故动而不谢。”意思是说,民的动作出于自然本性。南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是关于什么是“侦查”的法律定义。如何正确理解这一法律定义,特别是其中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呢?对此,法学界在认识上是不一致的。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刑事诉讼法上的侦查,  相似文献   

9.
说“面子”     
说“面子”张茂盛“面子”一词,《辞海》里没有,可在现实生活中用得很广泛,约定俗成,其含义也就自然明白了。“面子”这词儿当属中性,本无褒贬之别,只因被有些人滥用成灾,故有议论几句的必要。有的人送礼“论”面子。为了达到某种个人目的,给有关领导和能办事的人...  相似文献   

10.
汉“科”为法律形事说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作为汉朝法律形式的一种,历来为法制史学界的研究者们所公认。无论是论著、还是各种教材,甚至法学辞典,均是众口一辞,似乎是不容置疑的定论。《中国法制史》(统编教材)对“科”作了如下解释:“所谓科有两种意思,一是对犯罪者处以刑罚,也叫作科刑。如《释名》说:‘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二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令条文。也叫作‘科条’,如《后汉书·桓谭传》载:‘今可令通义理明法律者,校定科比’。注云:‘科谓事条,比渭类例’。”《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在  相似文献   

11.
“法制”一词,我国古代法家就已多次使用过。但对于“法制”本意的理解,至今仍极不统一。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法制的“制”,有的说,这里的“制”是指制定,因而认为法制就是法律的制定;有的说,这里的“制”是指制度,因而认为法制就是法律制度。我以为,这里的制应理解为“断”,指裁断或决断。所谓法制,简言之,就是指依法而断,即处理国家大事或民间主要之争都要决断于法。法家提出的“一断于法”即为此意。所以,“法制”是相对“专制”而提出的,它表明依法而断同个人独断相对立。  相似文献   

12.
不久前,看到这样一幅漫画:威风凛凛的楚霸王指着黑板上的“民王”两个字对人说: “我就是民主少了一点,”这“一点”之差可谓大矣。考“民主”一词,最早见于《尚书》里的一句话: “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这里的“民主”指的乃是“民之主也”,也就是“皇帝”,和“民王”的意思还没有什么差别。但是,到了“五四”革命运动时期, “民主”一词被用来翻译英语  相似文献   

13.
<正> 一、法制和法治的概念 法制一词在我国论文和著作中通常有以下几种含义: 第一,法律制度,英文中相当于legal institution,大致与法同义,即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有的学者将这种意义上的法制称为“静态的法制”。 第二,法律体系,英文相当于legal system,它包括法又大于法,是一个国家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Rene David)的《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一书所使用的“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一词,就是在这种意义上的法制,它包括一个国家法的历史传统,法的渊源、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总则部分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在涉外经济合同中可以适用外国法的原则立场,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肯定了可以适用外国法的原则。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涉外经济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法律,在法律适用上极易产生法律冲突。因此,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由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国际私法上称“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实行这条原则,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这是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客观需要,因为这一原则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实行“意思自治原则”的情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以下简称分则)有关条款中“论”,“论处”和“处罚”,是三个不同含义的概念。三者之间,既有紧密联系,但又有所区别。“论”人辞源》里解释之一是:“定罪”,《正韵》“决罪曰论”,《左传》“论者讲明之谓”。合而言之,“论”不仅是“决罪”、“定罪”,还有向犯罪者讲明之意。“处”即处罚,刑法中专指刑罚处罚。可见“论处”是定罪和处罚两个概念之和,包含着两层不同的意思“论”在先,“处”在后,先论后处。“论”为因,“处”是果,“论  相似文献   

16.
“潜规则”是吴思先生发明的一个词,它随着《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这两本书在这几年的流行开始迅速流行起来。之所以流行,原因大概在于它是对一种大家并不陌生的社会现象的提示,这个词唤醒了各种各样的个人知识,启发了更多人的深入思考。今天,人们在各种不同的场合高频率地使用着这个词,不同领域的人对“潜规则”有各自不同的解读。本文试图从法律的视角,运用法学的思维来阅读这种“不登台面”的、无文字形态的但却在现实生活中很有力量的、在很多时候发挥着实际的支配作用的规则。  相似文献   

17.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5,20(6):110-110
丁铁坚在《上海警苑》2005年第2期上撰文指出,《监狱法》使用“罪犯”一词不妥。准确使用和定义法律用语,是一部制定法的基本要求。监狱法对服刑人员的法律用语,也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法律地位。从其他国家的情况看,使用“受刑人”或“囚犯”等中性词的比较多。使用“罪犯”概念的,只是个别国家。我认为,使用具有法律含义上的中性词是有道理的。因为,从词义上讲,“罪犯”具有“戴罪之身”之义,可以理解为目前仍处在犯罪之中。  相似文献   

18.
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提法成规定,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其真正含义是什么?对这个问题,法学界曾经展开过争论。争论的一方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本身,含有“立法平等”的意思。他们主要论点是:法律的适用,要以法律的制定(立法)为前提,没有立法上确认公民权利、义务平等,哪里来的法律适用上的  相似文献   

19.
按照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自白”一词是指:“自己说明自己的意思”。笔者主张,应用“自白”一词来统一取代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使用的“口供”、“供述”、“辩解”、“供词”四词,理由是: 一、采用“自白”一词,可以避免我国目前对“口供”与“供述”二者在内涵、外延上的法学争议和语言释义上的分歧。“自白”一词既可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头  相似文献   

20.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有“爵戍”一词 ,是什么意思 ?本文为解决这个问题讨论了《二年律令》、《奏谳书》中的“爵减免赎”、“夺爵令戍”与“爵当”等语的含义 ,通过比较分析 ,从而得出在秦汉之际 ,爵级是可以用来减罪、免罪或赎罪的 ,爵戍就是用爵级来抵偿戍边惩处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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