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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志华 《内蒙古检察》2004,(5):21-24,11
所谓“一对一”贿赂案件,是指贿赂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只有行贿人、受贿人在场,没有第三人现场目击,也没有其它直接证据的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在于:1、直接证据只有行、受贿双方当事人供词;2、一般情况下直接证据中的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比例易出现相持态势,即:行贿人承认行贿但受贿人不承认受贿或受贿人承认受贿但行贿人不承认行贿;3、行、受贿双方当事人的供述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  相似文献   

2.
在司法实践中,行受贿犯罪虽然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但查处此类犯罪却有一定的难度,因为该类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在证据的取得与判断上存在诸多难点。证据数量少。社会的总体道德评价对行受贿行为持否定态度,因而行受贿犯罪自然不敢堂而皇之地进行。行受贿犯罪往往仅行贿的人和受贿的人知道,连各自的至亲密友也无从知晓。这样就造成了案件中直接证据少,而且行贿的钱物也通常从隐蔽渠道获得,少有书证印证。特别是近几年来,私有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大量现金流通,加上会计监管制度松懈,对于行贿现金的支取一般没有财务账册印证,…  相似文献   

3.
所谓“一对一”受贿犯罪案件,是指行、受贿双方一方供述了行贿或受贿的犯罪事实,而另一方又予以否认,全案又无其他有力的证据可资证明,使得证明有罪的关键性证据和证明无罪的关键性证据形成“一对一”僵持的状态。因此,“一对一”受贿犯罪案件的实质就是关键性证据的“一对一”。实践证明,  相似文献   

4.
行贿与受贿是一对畸形的连体毒瘤。与受贿一样,行贿所产生的腐蚀性和消极后果不可低估。在体制转型和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时期,行贿案件的不断发生将对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构成危险,并成为腐败滋生、蔓延的温床。社会舆论称其为须症,也就说明了这一点。 作为一种社会综合症,行贿是由多种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反行贿必须立足于标本兼浩、法制、  相似文献   

5.
“一对一”贿赂案件的取证策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从行贿方入手,选择好突破口 1.从行贿方入手,获取关键证据。一般来讲,对于被索贿的、为谋取合法利益而由于受贿人主观原因未使行贿人得到欲谋取的利益的和一次性行贿、受贿即结束贿赂关系没有后路顾虑等情况,可以利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的矛盾,分化瓦解行贿人隐瞒、抗拒心理,促使其揭发犯罪。在得到行贿者提供的证据之后,  相似文献   

6.
正2014年9月11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发改委前副主任辛增明以受贿14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判决书反复引用的只是两份言辞证据,一份是其承认受贿的笔录,另一份是行贿人黎社清承认向他行贿的笔录。这样的证据可以定罪吗?  相似文献   

7.
李超 《法制与社会》2013,(22):293-294
行贿与受贿犯罪是对合性犯罪,现行法律在对受贿犯罪的打击中往往忽视对行贿方的惩处。随着行贿方对我国法律知识的片面理解,而积极采取避重就轻的应对措施,扰乱经济市场秩序,同时也致使受贿犯罪案件高升不下,本文将结合本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特点,就此行贿问题展开有理有据的分析应对。  相似文献   

8.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不力,特别是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能否单独处罚行贿人,对此存在意见分歧,实践中倾向于不处罚行贿人。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通说将行贿和受贿解释为对合犯,无法科学解释实践中行贿和受贿之间对合的所有情形,容易产生歧义,故应当用对合关系而非对合犯来界定行贿和受贿的关系。在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只有对合关系的情况下,行贿罪的成立与否,只需要单独依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在从行为方式上看可能成立对合犯时,也不意味着受贿罪的不成立就必然导致行贿罪不成立;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对行贿行为单独定罪处罚的可能。对行贿犯罪制裁不力与当前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受贿案件侦破而优待行贿人有关。受贿和行贿的法定刑设置悬殊不利于培养社会公众抵制行贿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9.
介绍贿赂罪是指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介绍,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介绍贿赂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受行贿人之托,为人沟通关系,寻找受贿对象,以便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是秉承索贿者旨意,为之寻找索贿对象。但不论哪种形式,介绍贿赂的行为人都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以中介人的身份,从中牵线搭桥,撮合引荐等。其本质特征是进行“中介”活动,起“中介”作用。因而,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的共犯是有区别:的。一、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行贿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活动而又独立于行贿与受贿之外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10.
本文案例启示:介绍贿赂行为不能兼容可以构成行贿或受贿共同犯罪的帮助行为,其应当仅限于为行受贿双方或一方提供信息、进行引荐等建立沟通渠道的行为。一旦行为人帮助一方去共同实施或受一方委托亲自去实施具体送钱或收钱行为的,则超越了介绍贿赂的范围,构成行贿或受贿的帮助犯。  相似文献   

11.
行贿罪与受贿罪是一对相辅相成的犯罪,有受贿,就必有行贿,反之亦然.没有受贿,行贿就无处可行,没有行贿,受贿就无源而竭.由于行贿乃受贿之源,因此,各国以及台湾、香港地区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受贿犯罪,进行廉政建设,都在通过法律规定受贿罪的同时,也对行贿罪的认定及其惩治作了规定,了解这些规定对我们从事行贿罪的研究大有益处.  相似文献   

12.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现象,要纠正这一错误倾向,应当取消特别自首制度,明确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在立案过程中的平等地位。要实现刑法对行贿犯罪的有效规制,还需完善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改为"不正当好处",将行贿犯罪中的"给予"改为"提议给予、许诺给予、实际给予";完善行贿犯罪的刑罚配置,为行贿犯罪全面配置罚金刑,并完善行贿犯罪的资格刑,对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实施同等处罚。与此同时,行贿犯罪的罪名体系也应作出适当调整。  相似文献   

13.
贿赂犯罪是一种高隐蔽性、较难查证的犯罪。从检察机关查证贿赂犯罪的实践看,取证、固证的方法对案件的查处以及能否顺利提起公诉交付审判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贿赂案件的特点,探索此类案件取证、固证的方法。一、贿赂案件取证固证的原则1.时效性原则。2.秘密性原则。3.协作性原则。4.特殊性原则。二、司法实践中贿赂案件取证固证的难点1.证据数量较少。贿赂犯罪是检察机关重点打击的职务犯罪之一,行贿、受贿犯罪历来是暗箱操作,往往只有行贿、受贿双方知晓,导致案件中直接证据较少。加之,行贿的钱物也通常从隐蔽渠道获得,缺少相关的书证印…  相似文献   

14.
受贿与行贿是一对连体兄弟.有多少行贿,就对应着多少受贿.一个行贿者倒下,必然也会有一个受贿官员浮出水面.……  相似文献   

15.
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涉嫌行、受贿犯罪的案件往往是只有"一对一"的口供,很难形成牢固的证据锁链.怎样克服,怎样解决,怎样找到突破口一直以来都是从事此项工作的检察官们所思考的问题.本文对行受贿犯罪中,最有影响的大额行受贿犯罪初查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对银行凭据的使用做了具体得分析.一、目前大额贿赂案件要加大初查的分量.二、企业和经营者作为大额贿赂的行为主体,他的行贿目的是为了自己或自己企业巨额贿赂投资的回报,行贿是其企业经营活动的一个步骤.三、揭露贿赂犯罪首先要了解行贿企业的经营活动,了解企业和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初查阶段最秘密的方法可通过银行凭据.四、银行凭据怎样取得.五、银行凭据属于证据学里面的间接证据.可以丰富"一对一"大额贿赂案件的证据锁链.  相似文献   

16.
在贿赂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受贿方和行贿方为了证实自己没有犯罪行为,往往将行、受贿的财物说成是馈赠而不是行、受贿行为。怎样区分行贿行为和馈赠行为,在此谈谈二者的区别。  相似文献   

17.
行贿是引发受贿犯罪的温床 ,加强对行贿犯罪的研究对从源头上遏制受贿犯罪有重要意义。“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和非法提供的帮助或方便 ;行贿行为有典型行贿和经济行贿 ,构成犯罪均需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严重 ;行贿的内容应从财物发展为财物和非财产性利益 ;“从宽处罚”的特别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行贿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8.
2011年10月30日,新华社《瞭望》新闻周刊发表专题文章称,该刊记者在多地检察院采访了解到,目前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为取得受贿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检方有时不得不对一些行贿人放弃选查,将办案重点放在查处受贿上。检察机关称,  相似文献   

19.
社会中介组织逐渐发展成为市场经济重要主体之一,与权力、利益相生相伴的贿赂犯罪也从传统的国家机构蔓延至中介组织。中介贿赂犯罪涉及行贿、受贿、介绍贿赂等罪名,本文从刑事司法角度,重点探讨中介贿赂犯罪中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行贿与馈赠的区分、中介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及行贿、受贿帮助犯与介绍贿赂的区分等争议问题。  相似文献   

20.
受贿和行贿都是违法的,受贿必有行贿,(?)犯刑法的都构成犯罪。 对于两种犯罪,特别是受贿犯罪,一直是检察机关反贪斗争打击的重点。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受贿犯罪的势头必须对行贿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行贿犯罪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文所写的就是这样一个案例。 行贿人江强是我国新《刑法》颁布以来第一个以行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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