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62 毫秒
1.
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率先在起诉科内设立了“少年起诉组”,成为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设立的专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小组。20年来,上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的探索取得长足进展,全市检察机关初步建立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专门的组织机构,成为全国最早全面建立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专门组织的省。今后一个时期,上海检察机关将逐步推广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对未成年人轻伤害案件以及过失犯罪等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检察环节促使具有和解可能的被害人与加害人协商解决刑事纠纷,  相似文献   

2.
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必然要求少年司法审理机构的专业化。自从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切实贯彻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少年刑事检察工作中锐意开拓创新,其中之一,就是充分意识到少年刑事检察机构设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在这方面有所建树。我院少年刑事检察科的建立,实际上就是反映了社会的需要和我们认识提高的程度。经过两年来的实践,我院少年刑事检察科工作已初见成效,为此,我们拟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我国少年刑事检察机构的设置和运转,作些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出现了犯罪人群特定化、犯罪手段成人化、犯罪网络化等新的特征。虽然各地检察机关立足于检察职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模式,探索出了许多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新思路,但这些检察工作的新思路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效果远未达到预期目标。延伸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基于应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严峻的现实情况提出的新路径,通过延伸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触角,发掘、整合社会资源并将其引入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关爱及宣传工作中,形成系统性、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实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的确立,给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带来了深远影响。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有必要从未成年人特别诉讼程序施行和适用的组织保证、模式延伸、权益保障、社会支撑四个方面出发,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发展的新路径,从而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  相似文献   

5.
少年刑事司法改革应当服从刑事审判工作全局,也要充分体现少年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专门性。所以,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过程中,应当秉承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全面保护”的司法理念,建立并利用未成年当事人面对面和解对话会这一模式,在积极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的同时,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彻底回归社会,实现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目的和价值。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如何贯彻党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极其重要而又紧迫课题.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解放思想,大胆探索,从组织机构、审理程序和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尝试,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中还出了可喜的一步.他们的具体做法是:一、集批捕、起诉于一体,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要求检察院成立专门的起诉组,采取适合青少  相似文献   

7.
作为大陆法系的重要代表,德国早在1923年就出台了以教育思想为特征的适应青少年生理与心理特点的少年法院法(简称少年刑法),并且在此基础上各州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了青少年法庭。经过多年不断的修改与发展,德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已经相当完善。本文将就德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与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有关方而作一些比较,希望能够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经验借鉴。  相似文献   

8.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是正确处理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予以贯彻落实,不仅对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对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9.
英、法两国少年司法制度初窥与借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英法两国巴黎地区和苏格兰地区检察机关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两国少年司法和检察制度的特点,并与上海现有的未成年人司法、检察制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机构的设置、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诉讼原则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存在着可资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0.
在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精神向刑事立法和司法注入的过程中,“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确立显现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取向,而这正是司法机关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能,推进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完善的关键。围绕上述方针原则而形成的“寓教于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则,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进行了两项尝试:一是构建并完善了圆桌审判模式;二是注重增设庭审教育阶段。  相似文献   

1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新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少年司法制度要求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过程中,不仅要依法收集被告人犯罪行为方面的事实资料,更要注重收集少年被告人犯罪行为方面的背景资料。有鉴于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规定》中对社会调查的作用、方法、内容、对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表明了对少年被告人的刑事调查范围更为广泛,内容更为深入,而这种调查的开展,在司法实践中肯定了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差异,标志着我们对少年司法制度和成年人司法制度之间存在的明显差异这一问题有了明确、科学的认识。而从执法角度讲,对少年被告人实行广…  相似文献   

12.
“双重保护”原则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中的具体表现,也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如何在保护未成年犯和保护社会安全与秩序的固有矛盾间取得平衡,是未成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也是检察机关必须回答的问题。作为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在未成年犯罪刑事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运用批捕权、公诉权、严格把握未成年人犯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界限;改革检察工作方式,建立“恢复性司法”制度,实现“双重保护”。  相似文献   

13.
少年司法是司法改革(特别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先驱者,而检察机关又是少年司法改革实践中的积极参与者,近些年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创造了大量新鲜经验和卓有成效的做法,对少年司法工作做出了较大贡献。未检制度改革多数集中在基层检察机关,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源地,早在1986年即率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未检办案专门机构。在多年的未检工作实践中,长宁检察院探索出了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检察和犯罪预防的工作模式,如涉案未成年人人格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心理矫护体系、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等等,对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起到了明显成效。该院未检工作实践反映了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现状。2011年将是我国未检制度创立25周年,本期特提前刊发反映长宁区检察院未检工作特色制度与特色模式的一组文章。以作纪念。  相似文献   

14.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未成年人犯罪称谓不同。由于各国或地区历史背景、政治、经济、文化、立法技术、传统习惯等情况的不同,未成年人犯罪在世界范围内称谓并不一致。英美法称“少年罪错”或“少年违法”;日本普遍称“少年非行”或“少年不良行为”;埃及称“少年不轨行为”;澳门地区刑法称“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少年犯条例》,香港地区刑法中称为“儿童犯罪”;根据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则称为“少年犯罪”。未成年人年龄划分不一致。未成年人年龄界限划分的规定各国也不相同。有些国家规定的上限年龄较高,例如《美国青少年…  相似文献   

15.
保障未成年个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深为关切的一件大事,并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通过立法上升为全国性的专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其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无疑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十八年前,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建立,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理方式与成年人区别开来,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渐趋形成。为了适应这一新局面,1986年,上海市长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而又发展组建为“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简称“未检科”),肩负起了法律监督部门应尽的职责。十多年来,他们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爱心挽回一个又一个失足少年,并探索出一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方法,拓展了少年司法保护的途径……  相似文献   

16.
1986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科内设立了一个特殊的小组——“少年起诉组”,这是我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小组,也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之滥觞。在我看来,二十余年来,未成年人检察改革逐步成为检察改革乃至司法改革中成绩斐然的领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相似文献   

17.
作为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远远还没有完善到只需墨守成规的时候,当前,必须加快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探索与改革。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2005年9月)中规定“在检察机关实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工作机构”,对未成年人检察改革作出了重要的规划。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则将我国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水平。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少年检察机构和工作制度暴露出了许多缺陷和问题,应当加强少年司法制度建设,改革、完善少年检察机构和工作制度。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检察机构和工作制度,解决少年检察工作中的外部协调问题,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少年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9.
从追溯各国少年刑事司法模式出发,本文全面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与完善应择取的价值和模式,阐述了当前改革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笔者结合本国情况,从程序、实体及制度诸方面提出了立法思考,并对构建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和未成年人特点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进行了本土化设计.最后,对改革现行未成年人检察机构、重新配置人力资源及调整扩充未检职能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0.
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开展心理疏导和矫治工作,既是少年司法理论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恢复性司法程序价值的客观要求,还是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和帮扶未成年被害人的直接要求。但未检工作中开展心理疏导和矫治工作也面临着理念认识有待深入、实施主体存在困惑、工作对象存在偏重、工作内容存在偏差、缺乏系统化支持体系、实施效果缺乏评估标准,以及法律依据存在疑问等困境。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具体运用心理疏导和矫治制度时,应当明确心理疏导和矫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实施主体、工作对象、适用阶段、实施步骤、工作方法、工作场所及配置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