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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施行的《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我国刑法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为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偷渡)国(边)境的犯罪分子,制止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出入境管理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掌握和执行这一重要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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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3)
序号1分类刑事 司法解释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发文日期、文号1991年4月12日法(研)发仁1991」xl号1993年9月24日法发仁1993〕24号经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1990年3月16日 废止理由已被1992年12月n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1994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原依据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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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2)
为依法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项、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 第三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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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数问题较为复杂,本文结合刑法之规定,在阐释罪数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数形态及罚则展开了深入的理论探讨。文章认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属结果加重犯,且主观上仅为过失;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故意伤害被组织者致其死亡的或被组织者自残、自杀的,不属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对前者应数罪并罚,后者则属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罪基本犯。另外,文章在对牵连犯、吸收犯、结合犯等罪数形态分析论证的基础上认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或妨害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为具有牵连关系的结合犯;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与骗取出境证件、偷越国(边)境或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交织时,无论是否成立牵连犯或吸收犯,均应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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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籍人员在境外组织并指使帮工运送偷渡人员偷越我国国(边)境的行为,外籍人员的策划、指挥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帮工的运送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二者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帮工的犯罪行为地也是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若帮工在运送过程中在我国境内被抓获,则帮工和外籍组织者的犯罪行为地均为我国境内,我国法院对帮工和外籍组织者均具有刑事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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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活动,以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出入国(边)境、逃避边防检查为表现形式;具有直接故意和营利目的是构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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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边)境犯罪在我国刑法中以6个条文规定了8个罪名。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就该犯罪中有关组织行为、运送行为、偷越国(边)境行为,骗取出境证件行为的认定作了系统论述,并研究了与妨害国(边)境罪有关的既遂与未遂以及数罪并罚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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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地防止和打击组织他人从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或者地区偷渡到经济发达国家或者地区的犯罪活动,仍然是世界性的难题。在我国,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旅游等名义骗取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护照、签证等,组织运送他人偷渡已经越来越集团化、职业化。偷渡不仅严重破坏一国的国(边)境管理,而且也会直接影响到国家与国家或者地区的关系,引发国际性问题。本文针对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若干认定上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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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1991,(2)
一、关于我国刑法中犯罪情节的概念我国《刑法》第10条明文规定了关于犯罪这个概念的定义。关于犯罪情节的定义,虽然在我国《刑法》中未做具体规定,但关于犯罪情节和从犯罪角度上理解的属于犯罪情节组成部分的量刑情节等概念的种概念却可以散见于我国《刑法》总则、分则及其组成部分,即我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军职罪条例》)、《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严惩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走私罪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贪污、贿赂罪补充规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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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的条文,约占分则条文总数的14.5%,共22个罪。对这类犯罪中的“情节严重”,究竟如何理解,下面仅就偷越国(边)境罪中的“情节严重”,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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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偷越国(边)境罪群的重要法律规定──评《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补充规定》王仲兴近些年来,大陆偷越国(边)境类型的犯罪越来越多、愈演愈烈,严重地影响我国特别是沿海沿边地区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的稳定,败坏我国在国际上的声誉。为了严惩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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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客体问题偷越国(边)境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是什么?我国学术界流行的看法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譬如,法学教材编辑部审订的《刑法学》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认为,“根据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的特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犯罪:1)……;7)妨害国(边)境管理的犯罪。包括破坏界碑、界桩罪,偷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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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适用条件(一)如何具体把握"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很多同志认为,刑法中规定的法定刑期档位一般是三年、五年、七年或十年,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中,法定刑在一年以下的只有第252条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第322条偷越国(边)境罪,因此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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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刑法作了修改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刑法第127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限于“工商企业”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则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补充规定》从当前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主体多样化的实际出发,扩大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范围。《补充规定》第一款第一条在规定该罪的犯罪构成时,采取不列举犯罪主体的办法,将刑法所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由仅限于“工商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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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现行《刑法》第 3 1 8条 (即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第 1款的部分规定 ,笔者认为在罪数形态方面值得商榷 ,建议立法机关今后在立法修正时予以关注 ,以确保罪责相适应原则的贯彻 ,使我国刑法典的内部逻辑结构更趋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