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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保护离异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父母双方的合法权益,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探视权制度。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或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相似文献   

2.
探视权案件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新修正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 ,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探视权制度。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 ,与子女分居的一方 (父或母 )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 ,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 ,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 ,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 ,这种血缘关系带来的权利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解除。探视权主体、客体及标的的特殊性 ,决定了探视权案件执行的难度是比较大的。笔者现就探视权案件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  相似文献   

3.
对子女探视权案件执行的几点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可在一定时间、地点探视子女并与子女交流、生活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视的权利。然而,由于探视权的内容不像财产权那样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手段即可实现,它需要通过父与母及子女三方甚至父母各自家庭成员之间的有效配合方能实现。  相似文献   

4.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按照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关心未成年子女或与其短时间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1980年婚姻法中有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的规定,但无探望权或探视权的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家庭解体与重组频率加快,越来越多的离异子女生活于单亲家庭而缺乏必要的父爱或母  相似文献   

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比例也随之增多。但是离婚解除的仅仅是双方的配偶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异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应该共同负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抚养费的给付,确保子女在物质上得到满足,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婚姻家庭纠纷中主张探视权或因探视权受侵害而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现探视权的案件明显增多。所有这些关于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问题,都需要立法给予明确的规范。  相似文献   

6.
所谓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探视权的设立,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视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和子女定期保持往来,及时充分地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增加与子女的感情沟通和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子女因家庭破裂而遭受的不幸,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修改后的婚姻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阻挠探视权行使的一方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新《婚…  相似文献   

7.
丛林  田野 《法律与生活》2014,(22):46-47
父母离婚后,父亲因行动不便放弃对女儿的探视权利。女儿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父亲定期来探望自己。离婚父母可以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吗?探视权是权利还是义务?2014年8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给出法律答案。  相似文献   

8.
探视权的含义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所谓探视权,就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协议或按照人民法院判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夫妻离婚后因探视子女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由于法律规定相对滞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很多困难,而审理后的执行问题更是难中之难。因此,笔者就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谈一点粗浅的看法。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的特点探视权纠纷案件是离婚后父母双方因探视...  相似文献   

10.
随着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人的思想观念、生产生活方式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婚姻关系变化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和探视,更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难点问题。我国《婚姻法》中确立了探视权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又满足了父母对子女的情感需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法律上漏洞,如探视主体过于狭窄;法律对中止探视权的情形规定不明确;探视权强制执行难以实施等问题。本文统筹探视权制度立法精神,就其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立足本国国情,剖析探视权司法实践中重点、难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以求完善探视权制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生活的稳定有序。  相似文献   

11.
2001年9月,刘某和杨某协议离婚,双方对夫妻财产、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其子刘风归刘某抚养并单独负担刘风的抚养费,但无权探视刘风。几个月以后,刘风因十分思念母亲杨某,遂要求与母亲见面,其父刘某以协议为由拒绝他与母亲杨某会面。此案的问题是,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探视权是一种权利抑或也是一种义务?  相似文献   

12.
探视权是修改后的婚姻法赋予离婚当事人的权利,许多离婚案件虽然判定了夫或妻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探视权的强制执行仍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简要分析了探视权案件执行的特点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探视权执行难的对策,以期对法院处理这类案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新修订的《婚姻法》在第38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享有探视权的主体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依据现实的需要,探视权的主体不仅应当从横向上拓展到未成年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也应当在纵向上拓展到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但是这种拓展在适用上又是有限制的,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而言,只有履行了相应的抚养义务,才能享有相关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符馨月 《法制与社会》2011,(20):190-190
现代社会高速运转,离婚已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离婚,不仅仅宣告原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同时也意味着一个家庭的彻底解体,原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也发生了一系列质的变化,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离婚率愈高,带来的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年幼和无辜的未成年子女们,在承受父母离异,失去完整家庭、心理失落的同时,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物质、精神上的保护。本文就目前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妥善处理进行探讨,譬如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子女抚养的归属权问题,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视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浅议涉探视权案件的执行□蔡国华探视权,基于血缘关系和亲权而产生,指的是夫妻双方离婚以后,没有与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在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抚育义务后,有关心、看望其未成年子女并与之保持直接联系的权利。我院从1993年底开始探索对涉探视权...  相似文献   

16.
我国《婚姻法》至今尚未规定全面系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本文对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就《婚姻法》相关内容提出了修改和补充建议: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改为兼采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为宜;增加规定,法院确定离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六点基本情形;补充规定,停止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与子女交往(包括探视)权等  相似文献   

17.
2001年4月,新修订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次将探视权写进了法律条文,从而确立了探视权制度在婚姻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体现了维护父母子女间亲情的法律精神,有利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但是该条文在其后的司法实践中,也凸显出了一些问题。本文就该条文在有关探视权主体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如何完善进行了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8.
对探视权的反思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2001年5月,刘某和杨某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权、探视权达成了协议,约定其子归刘某抚养并单独负担抚养费,杨某不承担其子的抚养费,也无权探视。几个月以后,其子因十分思念母亲杨某,要求与母亲见面,其父刘某以协议为由拒绝他与杨某会面。此案的问题是:子女是否享有探视权?探视权是一种权利抑或也是一种义务?案例二:2002年3月,蔡女士与前夫就子女探视权问题在法庭达成了调解协议。依照协议,蔡女士每月30日到前夫家接10岁的儿子回家,第二天再把他送回前夫家。但是,过了几个月后…  相似文献   

19.
陈卫延 《法制与社会》2013,(14):273+278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探视权制度。但是近年来,探视权纠纷的频发以及人们对探视权的诉求愈加复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探视的需求更加迫切,为此而引发的纠纷也愈来愈频繁,确立隔代探视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人们的传统婚姻观念逐渐发生了变化,离婚率大幅度上升。现在,一提到离婚,人们最为关注的往往是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后遗问题也日渐凸显,这就是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夫妻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要求探视子女,此乃人之常情。但是,就是这样—个看似平常的问题却往往由于与离异双方之间复杂的感情纠葛交织在一起而变得难以处理,由此引发的纠纷及诉讼也呈逐年上升之势。为了进一步厘清由探视权纠纷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作者最近对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近几年审理的探视权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发现探视权纠纷主要存在以下5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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