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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春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6):73-77
灭绝种族罪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群体,这个群体需要具备生命性、文化性、固定性和发展可能性的特征,只有符合这个特征的群体才能够认定为属于本罪所保护的群体的范围。灭绝种族罪的对象应分为种族、民族、族裔和宗教团体四种类型,政治团体并不是该罪的犯罪对象,仅消灭或者摧毁某个团体的全部领导层的行为也不能构成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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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是一切崇尚法治的国家所必须坚持的刑事司法准则,也是法治国家公民所享有的重要的宪法权利.自美国宪法正式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以来,在世界范围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及诉讼能力已经有了实质性的提高.正在进行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国同样有必要确立这一特权规则.为此应当废除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义务,建立和完善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有关的配套规则,同时在宪法上将这一特权正式确立为公民的宪法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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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自设立非法经营罪以来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尤以该罪堵截条款的存在最为激烈,通过对该条款法理及内涵的分析,来正确认识界定非法经营罪堵截条款,同时提出限定其堵截条款有效途径,以期能对立法、尤其是刑事司法有所参考与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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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一度有梅河口市“黑市长”、“第六大班子”之称的吉林省通化梅河口市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首犯田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偷税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蒋涛等6人因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4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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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开卷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2(1):69-74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有没有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罪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别规定,发生法条竞合时,应从一重处。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主观上是否对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态度。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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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嫖宿幼女罪的否定性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冰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3):27-29
嫖宿幼女罪是我国97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关于此罪的设定有很多疑问,从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否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护的法益是否明确,行为人主观状态和犯罪客观要件的构成标准诸方面来分析,笔者认为此罪不应单独成罪,而应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归于一罪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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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是由我国1979年刑法中流氓罪分解而来,两会期间有代表提议废除该罪。南京换妻案一审定性为聚众淫乱罪用事实证明了该罪存在的必要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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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宜怀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1(1):10-14
修订后的刑法典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新增罪名的丢失枪支不报罪,其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在理论上都存在有很大争议.本文就如何理解"丢失"的概念,丢失枪支是否包括枪支被盗、被抢的情况,能否对丢失支不报罪中的"丢失"一词作扩大解释,枪支被盗、被抢而不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如何理解本罪中的"不及时报告",如何理解本罪的罪过形式等问题,从法理上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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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开卷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3):61-67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多个罪名。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以销售假药、劣药为名行骗取他人财物之实,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把握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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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1979年刑法将虐待罪规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 ,1997年刑法将妨害婚姻家庭罪全部转移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的变化 ,必然导致虐待罪认定的变化。司法实践表明 ,对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含义以及虐待罪与遗弃罪的界限必须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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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华宇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4(5):71-74
《刑法》第37条的免刑规定具有较强的政策功能和司法价值。就个案而言,究竟符合什么样的具体情形方可判处免予刑罚处罚,完整理解《刑法》第37条内涵至关重要。"犯罪情节轻微"量定罪行轻重,是免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追求客观公正;"不需要判处刑罚"测查犯罪人格,是免刑裁量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追求合理差别。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下,是否免予刑罚处罚关键在内因,需要法官综合罪前、罪中、罪后三个阶段的情形综合审慎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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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源于社会生活实践,受制于诸多因素,在主体社会化不完善时极易生成犯罪人人格,产生对刑法所保护价值之敌视、蔑视或漠视态度.表征犯罪人人格态度的罪前、罪后情节均应成为影响定罪量刑之因素,其中尤以刑法明定的罪前、罪后情节为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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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二者有着明确的界限。对虚假出资罪不应当仅从字面意思上进行理解,而应当从行为侵犯的具体客体着眼进行实质的理解。虚假出资罪主要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其危害性是现实的,而虚报注册资本罪只是侵害了未来相对债权人的利益,其危害性只是可能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其他受损失的股东;虚假出资罪的客观方面则必须存在其他受损失的股东,必须具备"欺骗其他出资人"这一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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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开卷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84-89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系比较原则的规定。在制售假冒伪劣烟草犯罪的罪数形态认定中,具体个案复杂多样,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区分一罪与数罪,并决定以一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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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演变及其发展——以网络虚拟财产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晖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3):53-56
网络虚拟财产在本质上是一种数字化信息,它既不是“有体物”,也不是“无体物”,而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是现实世界中人类劳动和财富的异化。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应严格区分“财物罪”与“利益罪”。研究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对于我国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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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实践中的多发罪、常见罪,主要探讨该罪的主观方面,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应为过失,排除故意。同时,在追究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的时候,应该引入监督过失的概念,以利于加强监督者的责任感,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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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代购火车票案中钟某夫妻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倒卖车票罪和非法经营罪。钟某夫妻二人的行为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每张火车票加收10元手续费是委托合同双方事先约定的服务费。其行为既没有使铁路部门受到损失,也没有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故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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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晚祥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6):78-83
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需要对"同一种商品"、"相同的商标"、"使用"进行正确理解。行为人生产的产品既假冒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又属于伪劣产品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