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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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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化法院判决的既判力,确立既判力理论的指导性地位,对当前强化程序终结性要求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理顺程序终结性、再审程序及既判力的关系,反思再审程序与既判力和程序终结性的矛盾,使程序终结性的要求与既判力的要求相得益彰,是本文探讨的内容。  相似文献   

2.
郑晓曦 《法制与社会》2011,(11):120-121
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理论是保障民事判决终局性的理论基础。在现代诉讼法理论中,既判力是一个用以说明判决效力的基础性概念,既判力的意义及其规则是"解释现代民事诉讼判决效力圣经"。民事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它的功能体现在纠错、救济、监督和保障诸多方面,在诉讼程序中完善了法的本质。然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严重影响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所以我们必须用正确的态度面对既判力和民事再审这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认识到两者客观、必然的冲突,寻找两者相平衡的支撑点,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3.
刑事既判力理论及其中国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施鹏鹏 《法学研究》2014,36(1):150-170
欧陆的刑事既判力理论源于罗马法,指刑事既决事由所创设的稳定诉讼状态,包括既决事项的实质确定力和程序结果的自缚力。刑事既判力旨在解决刑事判决生效后既决事由的效力范围及程序安定性等问题。程序安定、诉讼经济及权利保障是其理论基础。在效力类型上,终局判决的既判力可分为肯定效力与否定效力、相对效力与绝对效力以及主观效力与客观效力。免诉裁决虽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刑事终局判决,但亦经过较严格的证明程序,具有"类"既判力。刑事既判力阻却制度奉行"禁止不利于被告的变更"原则,严格限制非常上诉与再审程序的启动。中国刑事诉讼长期缺乏程序安定的理念,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和任意性,应引入既判力理论,以维护判决的权威性及程序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4.
既判力理论在维护司法权威,稳定社会关系以及实现诉讼经济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当然,既判力的存在并非绝对完美,再审便是为弥补既判力的价值本身所固有的缺陷而设置的补充性救济程序。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处理这两者关系时仍存在诸多问题,怎样在既判力理论的指导下构筑更加完善的再审是值得探讨的。  相似文献   

5.
邓辉辉 《河北法学》2012,30(6):151-152,153,154,155,156,157,158
既判力理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处在理论上的重视与立法上的轻视、实践中的漠视之尴尬境地.传统法律文化的缺乏、法律继受历史的排斥、市场经济不发达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制约、司法权威性的缺失、法官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影响是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困境的原因.为了摆脱既判力理论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适用存在的困境,应当在思想层面上树立既判力的观念,进一步深化既判力理念的研究,在立法上全面、正确地体现既判力理论,加强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以增强司法权威性,大力提高法官的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相似文献   

6.
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仲裁裁决的既判力都得到了承认。很多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采用了仲裁裁决的既判力理论。我国对仲裁裁决既判力问题研究得较少,法律规定也不明确。但是,赋予仲裁裁决既判力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剖析仲裁裁决既判力的主客观范围,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有关理论和立法。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的范围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翁晓斌 《现代法学》2004,26(6):78-86
大陆法系既判力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关于既判力范围的法律规范。既判力的范围包括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就主观范围和客观范围而言,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一致,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零散而模糊,具体内容亦有不少不合理处,容易导致既判力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当扩张。就时间范围而言,我国法律未有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无法可依。为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和维护法的安定性,我国应当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既判力范围,就既判力的范围作出系统、明确和合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现代法学》2016,(1):130-142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法律理论框架及现行法不认可既判力理论,既判力理念上绝对化把握与作用范围相对化理解,在我国分别呈现出相对化与绝对化的悖反特征,进而造成制度解释与司法实务的困境。认可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并在作用范围方面予以相对性把握,其核心根据在于诉讼法上的程序保障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运作走向规范化的当下,通过梳理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创新主要载体的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发现,在裁判文书所确认事实的免证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标的的特定化、禁止重复起诉条件的设定、判决基准时后之新事由等制度的逻辑背后,存在着间接甚至直接认可判决效力去绝对化观念的制度端绪。与此同时,基于传统观念对实务产生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绝对不允许矛盾判决存在观念因素、以牺牲程序保障为前提的过于追求诉讼效率的政策因素、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制度因素、有关诉讼标的理解与争议等,在当下却构成了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在我国制度化障碍因素,故而需要通过适当的解释论限定与规范的程序法教学转型,实现对上述障碍因素的消解与克服。  相似文献   

9.
刑事裁判的既判力就是"刑事既决事项",即具有实体内容的生效刑事裁判所确定的事项,并在客观上产生禁止刑事追诉程序重复启动的效力。既判力的价值在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协调统一,维护法院裁判的确定性和终局性以及限制国家专门机关恣意行使刑罚权。我国没有明确承认刑事裁判的既判力,不利于加强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和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安定性,最终将危害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立法应当采用折衷主义模式,承认刑事裁判的既判力,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界定为起诉的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10.
李婵 《法制与社会》2012,(24):297-298
再审制度作为一种纠正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的再救济制度,自诞生起就面临与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关系的问题.因为再审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既判力的一种相反性的规定.基于既判力原理,当事人不得对确定终局判决有所争执,这是为了维持确定判决的法律安定性.但如果绝对贯彻法律安定性的要求,不对错误判决赋予重新审判机会的话,则无法兼顾判决的正确性及法律正义的要求,势必会使当事人失去对司法的公正感和信赖.因此,对再审制度和既判力理论之间关系的研究成为理论界永恒的论题.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程序分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程序分化涉及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应该规定哪些种类的第一审诉讼程序这一重要问题。程序分化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保留"简易-普通"的基本分类;现有的简易程序进一步分化为"小额"、"速裁"和"简易"三种程序;对普通程序在缩小合议制适用范围的同时以"规则形成"为指向加以规范;程序设计整体上注重与司法ADR的衔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整合。本文对小额程序的设置必要性和具体程序设计做了论证,并以司法实践中的案件类型划分为依据,考察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普通程序与适当延长审限及合议制的关系,还提出引入"特别上告"制度以促进高层级法院通过直接审判案件发展指导性案例的建议。  相似文献   

12.
赵信会 《河北法学》2005,23(2):56-59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学者们提出了诸多建议,有主张走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有主张采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的。我们认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选择必须首先考虑本国的历史、文化,其次还应当考虑一国国民的最基本的价值倾向,并应当兼顾诉讼模式与其他诉讼制度的协调。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原则上应当采取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3.
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性及程序完善构想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刘根菊 《政法论丛》2005,1(4):64-71
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包括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死刑复核程序的正当性应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我国现行的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着违反正当性的问题,亟待完善与修正。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程序的简易化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沈磊 《政法论丛》2008,(4):15-18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中并立的两种基本程序构造。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在诉讼效率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它对于缓解日益增大的案件压力、扩大司法吸纳纠纷的能力具有积极意义。在追求民事诉讼程序简易化的背景之下,小额诉讼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备受关注。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探讨小额诉讼程序的引入等理论问题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5.
在责任聚合中,因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多重结果,行为主体应承担多个部门法规定的责任.民刑责任聚合是责任聚合的突出表现,为“民刑交叉”案件的一部分,但处理民刑责任聚合案件不能简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先刑后民”的适用应满足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一致、同一法律事实以及刑事程序不以民事程序为前提三个条件.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不一致时,则应适用“民刑并存”或“先民后刑”原则,民法中的替代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是这一类案件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16.
在刑事司法鉴定中,强调程序人道价值是必要的。在刑事司法鉴定程序人道体现在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鉴定事项的知恶权;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鉴定辅助人的援助权等。这些权利的实现,就是程序人道的迈进。  相似文献   

17.
李汉昌 《法学论坛》2005,20(3):8-10
回归后的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与中国内地的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跨法域的民商事纠纷亟待解决。遗憾的是,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区际民事诉讼的规定。法院在处理跨区际的民事纠纷过程中出现了法律适用混乱的局面。2003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纳入议程。区际民事诉讼应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独立成章,位于涉外民事诉讼之前,分为三节。分别规定一般原则、管辖和区际司法协助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已进入立法程序的研究起草阶段,〔1〕这标志着法制建设进程开始进入到通过成文法典的方式保护私人权利利益的阶段。在起草我国的《行政程序法》时,必然将面对如何在实定法体系之中建构具有正当性的条文内容的问题。其中,程序参加人的意见陈述程序,尤其是其  相似文献   

19.
刘冰 《法学杂志》2018,(3):131-140
同为处理争议的程序性规范,仲裁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冲突根源源于两者法本位的不同,即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矛盾。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应当秉持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优先性的原则,具体体现为破产程序的集中管辖制度对仲裁协议的影响、破产程序启动和进行中对仲裁程序的限制,及破产程序对仲裁裁决执行的回应。因此,当仲裁程序有利于社会公益的维护时,破产程序应当保持谦抑性,以便发挥仲裁程序的特有优势。我国立法在两个程序冲突的协调问题上法律缺位,应当结合上述协调理念,在破产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和债权人的监督权等规定上作出相应完善。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但是关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我们始终缺乏一种方法论上的指引。“底限正义”理论是一种指导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有效方法和策略,它一方面认可人类社会存在着最低限度的正义要求,从而为以法律移植为主要内容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另一方面又承认正义的相对性和多元性,承认法律制度移植的可选择性,从而为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了微观操作步骤。同时,“底限正义”理论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深入拓展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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