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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质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对被质询机关工作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质询属于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的个人行为,是人大机关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拥有舱督权的具体体现,是一种通过部分人大代表的行为,实现人大监督目的的重要方式。  相似文献   

2.
<正>质询是组织法和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代表的法定职权,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县级人大行使这一法律职权的概率比较少,个别时候行使这一职权,也存在程序不规范、行权不严谨、  相似文献   

3.
近闻,某县开人大工作会议,县人大负责起草县委书记的讲话,在讲话稿"加强人大监督"中写到:人大要加大监督力度,依法行使质询权。经县委一把关,把"质询"改成了"咨询"。思来,笔者颇有新感。"质询"与"咨询"一字之差,音同义别。《新华字典》上解释,"咨",商议、询问的意思。"质",询问、责问的意思。"咨询"与"质询",虽都是"问",但问的方式、问的程度、问的效果却不同。从法律角度讲,"质询"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监督权。询问虽也与监督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与法定的"质询"比,都不一样。询问是调查了解的过程,是工作方法,而"质询"则是监督手段,它具有强制性,一经"质询",必  相似文献   

4.
质询应成为人大常用的监督形式质询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重要而有力的监督形式。但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际监督工作中很少采用这一监督形式。代表或委员联名提出的质询案不是转为询问,就是转作重要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甚至有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未使用过质询权。究其原因,一是认为质询的质问责难程度很重,只能用于比较严重的违宪、违法和重大工作失误。二是害怕影响与受质询机关的关系,怕伤情面等而顾虑重重不敢用。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  相似文献   

5.
依法向"一府两院"提出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会议和人大代表的一种重要的、强有力的监督方法。本文试就质询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关于质询、质询案的关系及其目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现象,就是将质询和质询案混为一谈,认为质询就是质询案,质询案就是质询。这种认识是不确切的。质询,也叫质问,是指人大代表就某一具体问题向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质询属于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个体行为,不是人大的集体行为;而质询案是指依法具有质询权的各级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法定数量联合对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的议事原案。由此可以看出,质询仅是个别或  相似文献   

6.
<正>质询是对被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一种纠察和责问,它比一般的监督形式更具有针对性和刚性,也更为严厉。质询权运用得当,有助于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树立人大的权威,促进"一府两院"更好地开展工作;运用不  相似文献   

7.
目前,就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而言,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监督手段不全面。一般运用听取汇报、组织视察和执法检查、受理申诉和控告、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等几种方式多,其它几种方式如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质询、撤职和罢免、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则很少或没有运用。而在监督过程中,例行公事的形式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二是对监督"一府两院"的法律责任认识不高。监督不够大胆,总担心监督"一府两院"被说成"挑毛病"、"找岔子"。因而,有一些重大问题,政府  相似文献   

8.
正代议机关的监督方式多种多样,西方国家议会的监督方式主要有质询、罢免、调查、信任表决、弹劾等,而执法检查则是中国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是否合宪合法的一种独特的监督方式[1]。然而,宪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中并没有规定执法检查权,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却用第  相似文献   

9.
人大质询,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一种重要监督活动。质询是人大的一种监督活动;质询权则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某一问题依法向本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质询和询问,受质询机关有责任予以答复的权力。我国宪法、监督法等法律对人大质询权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质询制度。  相似文献   

10.
<正>行使质询权、提出质询案,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一项监督权力,是一般监督方式所不能取代的一种刚性监督方式,是纠正和解决重大问题的一种严厉的监督手段,因此被认为是人大监督权中的一项"核心权力"。质询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一种强有力的监督形式,是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行使质询权是世界许多代议制国家普遍采用的监督形式。我国质询制度起源于1954年宪法,当时叫"质问"。"文革"期间这一制度被取  相似文献   

11.
<正>"这次质询,瞄准问题重在一个‘质’字,多了批评、问责的味道。现在看来,监督力度明显加强,监督效果显著提升。"质询会三个月后,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必海回顾开展质询以来本区渣土(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所发生的变化,颇感欣慰。"运用质询方式进行监督是破冰之举"镜头回到2017年4月18日上午的质询会现场。会上,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对政府组织督办不力、有关部门工作推进缓慢、客观原因制约、工作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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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人大质询,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一种重要监督活动。质询是人大的一种监督活动;质询权则是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某一问题依法向本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  相似文献   

13.
正2020年12月21日,武夷山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对市水利局"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整改工作情况的质询会。这是武夷山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首次运用"质询+满意度测评"的方式,对上一年度专题询问和满意度测评处于末位的政府组成部门进行跟踪监督,是创新人大监督机制,打造"全链条式"常态化监督模式,提升监督实效的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14.
当前,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工作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就是只注重指出被监督机关的问题,提出监督意见,就某方面的事情作出《决定》等,而不注重监督意见的办理,指出问题的整改,作出决定的执行,致使监督的效果不够理想,给人一种走形式的感觉。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形式很多,如听取和审议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进行询问、质询,开展个案监督等,其运作的方式大都是在实行这些监督形式后,针对监督的  相似文献   

15.
最近,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五种情形下,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联名提出质询案。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个重要方式。我国宪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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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人大质询应当导入博弈机制我国全国人大和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都规定了人大的两种重要监督方式:询问和质询。两者相比,质询更具有刚性。询问是针对代表不清楚之处,更多地保障的是代表的知情权,而质询针对的是被质询对象的不当之处、违法之处,更多地保障的是代表的监督权。质询者与被质询者之间存在博弈。或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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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专题询问作为询问制度的拓展与深化,是介乎一般询问和质询之间的一种形式,是在制度框架内创新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的生动实践,是对人大监督方式的重要补充,也是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重要途径之一。从近几年的实践看,充分运用专题询问这个监督形式,切实提高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笔者认为需要探究和解决几个询问之"问"。"问"什么选好题是做好询问工作的前提。相对于询问,专题询问的主题更集中、主体更明确,问题更有针  相似文献   

18.
闫旭辉 《公民导刊》2013,(10):46-46
<正>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但笔者认为,质询案的实质要件是如何答复,而不在于是否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提出质询案只是整个质询案受理过程的一个起始点,是准备阶段的工作。质询作为一种重要监督形式应以监督法为准。虽然地方组织法第  相似文献   

19.
完善我国质询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质询制度的基本情况质询是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问,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质询是一种质问,带有批评性质。质询制度的实质是委托人考核代理人,源于人大制度的基本法理和基本框架,具有满足知情权、敦促“一府两院”采取行动、对“一府两院”官员进行监督的作用。我国的质询制度发端于建国之初。1954年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提出质问,受质问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同年,地方组织法作出相应规定。1975年宪法取消了质问。1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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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询问和质询1.询问和质询的性质和意义是什么’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有关机关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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