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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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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年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罗马Ⅱ)是侵权冲突法立法的典范。罗马Ⅱ洋溢着平衡与理性的精神,但关键处亦偏袒欧盟国家的利益需要。中国侵权冲突法已经严重滞后于时代。对比罗马Ⅱ与中国侵权冲突法的一般规则,指陈各自的利弊得失,揭示各自所需服务的特殊法律政策,探索侵权行为地法、共同住所地法、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意思自治这四大系属公式在侵权冲突法的一般规则中的最佳结合方式,有助于我国在当下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构建科学合理的侵权冲突法的一般规则。  相似文献   

2.
于飞 《法律科学》2009,27(1):142-151
《罗马条例Ⅱ》的诞生,标志着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最新发展——非合同义务领域法律适用的统一,从而使非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增加了一种“超国家”法律渊源。而且,统一的内容涉及侵权或不法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非合同之债的主要方面,统一的法律选择力求在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管辖权选择与内容定向法律选择、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方面达到平衡。欧盟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统一化给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以启示。  相似文献   

3.
海峡两岸新近制定或修订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均专门规定了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则。欧盟《罗马规则Ⅱ》代表着现代侵权法律适用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在对海峡两岸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借鉴《罗马规则Ⅱ》中的相关规定,对海峡两岸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进行省思,以促进海峡两岸相关立法的完善是目前亟需完成的一项课题。  相似文献   

4.
2009年1月11日开始生效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条例>(简称<罗马条例Ⅱ>)首次以条例的形式在欧共体层面对欧洲的侵权法律适用制度作了统一,大大提高了欧盟成员国侵权之债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避免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可能性,将欧洲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推到了最高潮,基本实现了欧洲统一侵权之债法律适用制度的历来夙愿.但是.<罗马条例Ⅱ>又是欧洲共同体各大机构之间,确切地说,是各大机构所代表的商业利益集团之间的相互妥协之果,所以不可避免地带有先天性的不足,某些规则的适用结果差强人意.  相似文献   

5.
在国际民商事判决的执行和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领域,欧盟已经成功地以条例的形式进行了统一立法。但在合同冲突法领域,欧盟却迟至2008年才将1980年《罗马公约》转化为共同体立法——《罗马条例Ⅰ》。转化使得欧盟合同冲突法融入了共同体这一自足的法律体系,规则的解释得以统一,和其他领域的冲突法规则得以协调。在内容方面,《罗马条例Ⅰ》对《罗马公约》进行了一定发展,适度强化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客观选择方法做了较大调整,降低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以惯常居所统一了属人法;排除了客观选择方法中合同分割法的适用。这些发展均以追求合同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可预见性等欧洲大陆国际私法的传统价值为目标。这些发展对我国即将进行审议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合同冲突法部分的规则设计具有莫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李凤琴 《时代法学》2010,8(2):105-112
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罗马公约》(以下称《罗马公约》)于2008年转换为共同体的立法——《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以下称《罗马条例I》)。《罗马条例I》并不是简单照搬《罗马公约》的规定,而是对《罗马公约》的一些条款作了重新解释或重大修订,这些修订包括: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调整;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合同冲突规则的修订;增加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冲突条款;重新界定强制规则以及加强弱势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等。《罗马条例I》可以为我国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7.
易继明 《法学研究》2013,(1):123-140
《大清民律草案》吸收先进法律文化,采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之法律人格学说,在总则编设人格权一节,并通过总则和债权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人格权权利体系,奠定了中国人格权立法之基本走向。《民国民律草案》确认了《大清民律草案》规定的各项人格权,但总则编不再设立人格权一节,设权性规范的重点转入债编。民国民法循着《民国民律草案》的思路,人格权立法重心在债编,并增加了健康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形成了开放的人格权立法构架,设专节规定人身权,并通过判例、司法解释和附属性立法,形成了人格权立法与权利体系。历史地看,中国的人格权立法始终采取总则与债权相结合的方式,只是在设权性规范的立法重心上有所变化。民法通则人格权立法则实现了从民事主体与债之关系两者结合的二元结构向主体制度、权利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三者结合的三元结构的转变。三元结构对应的是人格权规范的三个部分,即权利主体、权利内容和权利救济。从《大清民律草案》到民法通则,人格权立法在继受与传承中悄然变化,直至断裂;而在断裂中,生命体在社会中顽强地存在,并通过立法在理性与进步中实现自觉。而支撑这种自觉的,是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社会文化,并提供一条通过民事整合宪政的法治路径。  相似文献   

8.
《罗马条例II》的诞生,标志着欧盟国际私法统一化的最新发展——非合同义务领域法律适用的统一,从而使非合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增加了一种"超国家"法律渊源。而且,统一的内容涉及侵权或不法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非合同之债的主要方面,统一的法律选择力求在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管辖权选择与内容定向法律选择、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等方面达到平衡。欧盟非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统一化给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以启示。  相似文献   

9.
对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的学术争论应该遵循《民法总则》采用德国潘德克吞体系这一立法技术选择所形成的基本共识.《民法总则》第五章在"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人格权内容并明确了人格权与主体制度分离的立法模式,为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确立了体系性和类型化的基础.独立成编的侵权责任法以权利救济法的行为规范与裁判法规范的立法定位,无法涵盖人格权法规范的行为规范、裁判规范与赋权规范的内容,由此确定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必然性.《民法总则》有效实现人格权的宪法性权利的民法化、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对自然人与法人人格权予以分别规定,确定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应然性.基于人格权权利行使与权利保护的立法逻辑,人格权法编的设计,是我国在继承德国潘德克吞体系下民法典总则所作出的必然选择,也是《民法总则》发展德国潘德克吞体系所作出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0.
非合同债权关系法律适用条例的通过,标志着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债权关系法律适用的统一进程又往前走了一步。罗马Ⅱ中确立了一般原则,辅以例外、规避条款并列出特殊关系的法律适用条款的立法模式,对统一国际私法有很好的参考价值。虽然仍有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但搁置争议,出台已达成共识的规范,罗马Ⅱ的通过以及罗马Ⅰ罗马Ⅲ……为统一国际私法提供了一种立法思路。  相似文献   

11.
人格权法除需与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相衔接外,还需与合同法衔接.人格尊严保护与消极缔约自由存在冲突,两者的平衡应以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为基础,借鉴域外立法经验来实现.人格权的限制、转让以及行使方式的规定对合同的效力认定在路径与结果两方面存在影响.完善债务不履行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制度需明确规定赔偿项目、合理界定可预见性规则的适用范围.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合同法规制路径将妨碍其制度内容表达,人格权法的规制路径则更为可行.人格权法属于民法典的重大创新且缺乏足够先例可循,立法应关注并慎重处理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互动关系.  相似文献   

12.
虽然人格权立法在我国已经提上议事日程,但如何克服具体人格权规则因涵摄能力不足导致个体人格利益无法在法律上获得充分救济这一难题,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仍存在较大问题。对此,德国最高法院通过法律续造发展出的一般人格权规则,尽管因其所要调整处理的人格利益的多样性而存在内在紧张,然而由于它所赖以确立的基本价值以及相应外部规则的巧妙设计,使得这种内在的紧张得以消弭。而同样是司法实践的产物,我国侵权法中的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权,却因赖以确立的基本价值本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外部适用规范的不完善,而使得补充具体人格权规则涵摄能力不足这种规则确立时所预设的目的无法得到实现。这也决定了该规则在嗣后立法中被舍弃的命运。  相似文献   

13.
《法商研究》2012,(1):3
[编者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民法典各个主要部分的立法已基本完成,人格权立法作为最后一步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但是,由于在比较法上无先例可循,加之人格权本身的丰富性、多学科交叉性,因此如何进一步拓宽人格权研究的视野,在理论层面实现人格权的体系化、系统化,科学并准确定位人格权,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提供理论支撑,是当前人格权研究的重大议题,亟须从理论  相似文献   

14.
美国俄勒冈州《涉外侵权和其他非合同请求法律适用法》是美国采用普通法制度的州之中第一部侵权冲突法的成文法,体现了美国新型冲突法规则的特色。它明确限定适用法院地法的情形,将法律选择方法和规则有机结合,采用了宽严有别的细密规则和灵活有度的选法方法。无论是其立法方法还是其立法内容均可对反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提供诸多借鉴。  相似文献   

15.
杨立新  尹田  龙卫球 《中国法律》2011,(6):2-4,56-58
2010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完成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工作後,王胜明主任提到2011年完成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後,将着手人格权法的立法工作。他希望学者能够提前考虑解决人格权法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完善人格权法的内容。2002年民法草案中与人格权相关的法律条文仅有28条,其中除了隐私权、信用权阐述的较为具体外,其他内容规定都...  相似文献   

16.
自然人姓名问题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2020年我国《民法典》第四编第三章为自然人姓名问题提供了最新的实体法保护规则。早在11年前,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就已对自然人姓名问题作出了规定。在国际私法中,个人姓名面临的基本问题是法院地国应适用何种连结点以确定涉外个人姓名的准据法。我国《法律适用法》第15条和第46条分别对涉外姓名确定和变更问题、涉外姓名侵权问题规定了法律选择规则,同时第5条对涉外姓名法律选择设立了不得违反我国公共秩序的最低界限。然而,我国对姓名国际私法规则采取“归并”的立法模式,没有对跨国姓名权法律选择和其他涉外人格权法律选择进行区别处理,未回应我国《民法典》姓名权在人格权领域的特殊性,而且忽略了《民法典》第1056条婚后夫妻姓名的平等价值和第1112条允许灵活选择被收养儿童姓名的立法意旨。虽然我国《法律适用法》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与《民法典》姓名实体法规则存在明显的差异,但二者互为补充。我国《法律适用法》有必要随着《民法典》的实施而对涉外姓名国际私法规则予以相应的变革。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对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不过,以旨在确保本案诉讼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并不能完全实现及时制止生态环境损害的目标。《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兼具实体基础与程序规则的功能,具有独立性。基于环境权益具有一定的人格权属性,人格权禁令可适用于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格权禁令制度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其保护范围宜限于物质性环境人格权,适用标准需引入环境保护法禁止性规范;在程序构建方面,有必要区分环境私益保护的一般禁令程序与环境公益保护的紧急禁令程序,同时设置裁执一体化的快速实施程序。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对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不过,以旨在确保本案诉讼的行为保全制度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并不能完全实现及时制止生态环境损害的目标。《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兼具实体基础与程序规则的功能,具有独立性。基于环境权益具有一定的人格权属性,人格权禁令可适用于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格权禁令制度为基础的环境保护禁止令,其保护范围宜限于物质性环境人格权,适用标准需引入环境保护法禁止性规范;在程序构建方面,有必要区分环境私益保护的一般禁令程序与环境公益保护的紧急禁令程序,同时设置裁执一体化的快速实施程序。  相似文献   

19.
人格权独立成编,既是民法典体例问题,更是一个关系中国民法典能否适应现代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德国人格权模式以人格和侵权来解决人格权问题,反映的是百年前的社会状况,完全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尤其是现代中国的需要.只有人格权独立成编,才能充分容纳现代中国的人格权问题,才能科学规定现代中国的具体人格权,才能合理保护现代中国的人格利益.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可以改变德国人格权模式的体例,解放人格权发展的空间,而且也可以改变德国人格权模式的逻辑,将权利确认和防止侵权并重.《人格权法学者建议稿》的问世显示人格权独立成编完全可行,当然也有不少缺点,期望国家立法机关勇于承担历史责任,自觉追求民法典现代化和中国化,尽快将人格权编纳入立法计划.  相似文献   

20.
黄忠 《现代法学》2013,35(1):44-57
就终极意义而论,说人格权为宪法权利抑或民事权利均属不当。但自实证法而言,究竟是由宪法,还是由民法来规定人格权,这只是一个法律分工问题,并不涉及任何价值判断。只要我们继续采取立法导向的规范化思路,则人格权的民法化就是必要的。自然人对其人格要素享有支配权,并且在现代社会中,人格权的商业化倾向也使得人格权与自然人间发生了主动分离,这就说明人格权已经不能再寄居于自然人编了。从《侵权责任法》的定位和人格权的特征及其现实需求来看,人格权法也不宜为《侵权责任法》所涵盖。因此自体系而言,未来我国的民法典应当继承《民法通则》的传统,坚持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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