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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也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与保险标的有切身利益关系的被保险人,是否应当有如实告知义务呢?该法没有规定。《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要保人对于保险人之询问,应据实说明。”台湾学者解释认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如果不是同一人而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负如实告知义务。①这是因为《台湾地区保险法》第64条规定的“要保人”是兼指被保险人的。 国外理论界认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危险事项有比投保人更为透彻的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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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保险法之禁止反言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入在先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被保险人相信其不会行使解除权或抗辩权,则法官不应支持保险人此后解除合同或抗辩的规则.禁止反言要求保险人"外观知晓",并要求被保险人存在对保险人行为的信赖和对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禁止反言也要求保险人具有明确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保险人交付保单时,明知合同存在无效仍然收取保费、交付保单;保险代理人就合同有关问题错误解释或对投保单作假;保险人依被保险人请求或依协议应为一定行为,其未为却告知被保险人已为;保险人提出保险建议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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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中的信赖利益及其损害赔偿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缔约上过失责任属合同前责任,其内涵系指信赖利益损害之赔偿,而非履行利益之赔偿。①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指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应对信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②可见,缔约上过失责任,从本质上说,是在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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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今年年初启动了《保险法》的第二次修改工作。此次修改工作中,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修订内容之一。由于现行《保险法》第13条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不甚明确,造成实务中对合同成立与生效时间产生不同理解,直接影响到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启始时间。该问题在人寿险中尤显突出。《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根据该条规定,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但按照人寿险行业惯例,投保人是预交保费,即投保人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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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待解释原则作为保险法上的一项特殊解释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但亟需明确其适用规则.合理期待原则应平等适用于保险消费者,不应排除对老练被保险人的适用;应适用于包括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在内的格式条款,但不应适用于个别议商性条款.对于“期待”之判断应考量保险人的行为是否引起被保险人之客观期待,包括保单以及保险交易中的误导行为.对于合理期待中“合理”之标准应考量被保险人之老练程度、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保单语言是否符合目的以及缴纳保费的多少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在适用位阶上,合理期待解释原则应当与一般解释原则同行,而非扮演最后出场的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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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们一般认为,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赔偿责任的对价。所谓对价,指的是一种法律上的不利益,这种不利益可以使允诺得以强制执行,1875年的居里诉米沙案判例将其定义为:“一方得到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者另一方抑制一定行为,承受损害、损失或责任”。那么,保险费的交付与保险人承担保险的责任关系以及投保人未依约定交付保险费将有什么样的后果,本文拟结合人身保险加以研究,评析《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一、保险费的交付是不是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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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鹏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6)
分期付款之人寿保险,若因保费欠缴而解除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好处,世界保险实践以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解决这一问题。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应以约定与法定两种形式分层建构,我国实践中的约定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包括自动垫交条款、减额缴清条款和保单转换条款三种,但均存在缺陷需要加以完善。法定不丧失价值选择制度则是我国的法律空白,为了弥补这一法律空白,我国保险法宜规定,积存有现金价值之分期付款人寿保险,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欠缴次期以后之保险费,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于该合同宽限期结束后未对现金价值处理作出选择时,保险人应以现金价值趸交保费给予减额缴清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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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保险包括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等.狭义保险仅指商业保险.一般说来,在保险法中所规定的都是商业保险,所以本文所指“保险”,为狭义保险.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所以要研究保险法,首先要明了保险的构成要件,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运用和贯彻保险法,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法给保险下的定义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由此可见,保险一方面可以负担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又必须履行保险合同,所以,保险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集合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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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件较为特殊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投保人未交保险费,保险人却给其签发了保险单且开具了保险费收据。偏偏这么巧,二个月后,投保煤矿发生一起死8人伤1人的重大保险事故。投保人依约索赔17万,保险人却以合同未生效拒赔。此案经一审、二审,又经由检察机关抗诉再审,一波多折。前不久,省高级法院又就此案下达了一纸通知……违规揽保:引出一桩新奇保险索赔案湖南省冷水江市,位于湖南的中部,这里矿产资源丰富,除了因富含锑矿而以“世界锑都”享誉中外外,其地底下蕴藏的煤炭资源也不可小视,大大小小的煤矿遍布了各个乡镇。1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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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责任期间,是指保险人承担货损风险责任的期间。英国海上保险法称之为“风险的开始与继续”,我国货运险条款称之为“责任起讫”。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标的因承保风险所致的损失负担赔偿责任。保险责任期间是海上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它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直接相关。以往我们分析保险合同时,往往较多地注重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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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80年代以前,欧洲各国大都没有制订关于产品责任的专门立法。它们的法院主要是通过引申解释民法典有关规定来处理产品责任案件。例如,法国法院在处理产品责任案件时,主要以《法国民法典》有关买卖和侵权责任的规定为依据。如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645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明知标的物的瑕疵时,除返还其收取的价金外,并应赔偿买方的全部损害。”法国法院把“全部损害”扩大解释为包括侵权引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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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2001年8月24日的中国消费网看到一篇题为<患者受欺诈,获得双倍赔>的报道.该报道介绍说:发生在辽宁省某市的两起医疗纠纷案件,经由人民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判决医院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依据<消法>第 49条的规定判决医院双倍返还手术费.这两个案件的判决在当地开了医疗过失双倍赔偿的先河,被消费者保护团体认为是一种创新,"既拓宽了<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范围,加大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也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新的渠道,值得提倡." 本人认为, 虽然医疗过失责任能否适用<消法>尚存争议,但根据<消法>第49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医疗过失责任不能适用<消法>第49条规定却是非常明确的.因此,法院适用<消法>第49条判决医院双倍返还手术费是错误的.本文将结合上述两个案例,具体阐明医疗过失责任不能适用<消法>第49条规定的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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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属性.理论界至今存在很大争议。很大程度上是就代位求偿权是否为债权让与而产生争议。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这一规定似乎将代位求偿权视为一种债权让与。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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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保险法上“合理期待原则”评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满足被保险人合理期待”作为一种新兴的保险法益思潮 ,由美国法院 2 0世纪 70年代所创制与倡行 ,并已演化为保险合同法的新原则。作为法官解释保单格式条款的新规则 ,该原则不仅超越了传统保险合同解释理论 ,而且背离了“明示合同条款必须严守和履行”等合同法基本原理和理念。作为对保险信息分布不对称的司法规制 ,该原则宣示了禁止保险人滥用其制度性优越地位的新兴公共政策 ,张扬了保险人应主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法理思想 ,在世界范围内引领着一种全新的优先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益思潮 ,其精髓值得我国保险立法汲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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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上述规定,确立了保险人的订约说明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所谓订约说明义务也称为“醒意义务”,即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之际,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涵义之义务。此项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法定性。订约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一切保险人均负此义务,且不允许保险人以合同条款等方式予以限制或免除。2先合同性。订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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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已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因事先很难估计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可能造成的损害的确切范围或后果,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很可能因不堪负担赔偿责任而影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为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通过责任保险来分散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贵任保险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负赔偿责任,当第三人提出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责任保险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现代保险制度,运用于产品责任的保险,则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强化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其实质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确保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稳定,使无法预料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化为小额保险费支出,或是在产品责任投保人之间分担、或是计入产品成本而由产品的使用者最终分担,从而保障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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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的委付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海上保险委付是指保险标的在推定全损的场合视同已全部损失 ,被保险人放弃保险标的 ,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收取全部保险金额的制度。海上保险委付的原因有“推定全损说”、“法定原因说”、“全损说”。关于海上保险委付的法律性质 ,目前理论界有四种不同的理解 :委付是单方法律行为 ,委付是双方法律行为 ,委付是经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行为 ,委付是要约。海上保险委付的成立条件包括 :必须有明确的委付意思表示 ,委付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委付不得附带条件 ,委付应及于保险标的全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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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前,立法机关正在积极准备保险法(主要为保险合同部分)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3年末公布了有关保险合同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基于实践的需要,本文就保险合同的几个问题作了研究。笔者认为,保险人对承诺前发生的事故应当承担责任;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普遍要求保险人“同意”的做法,不利于交易安全和保险消费者利益的维护;投保人的解除权与关系人的维持权应予以平衡,同为保险合同利益,保单现金价值的归属应与保险金的归属相一致;超额保险无效在定值保险中的意义大于不定值保险,在定值保险中,协议超额定值与赌博无异,应为无效;保险法有关防损义务与施救费用的规定,不仅不利于防损减损,而且对保险消费者有失公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