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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3 毫秒
1.
错判无辜的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本期刊登的陈三洪被错判一案,又一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文中对产生错判的原因作了较充分的剖析,值得广大审判工作者重视与深思。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办理任何案件,都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在“准”字上狠下功夫,确保办案质量。一个不能判错,更不允许杀错,所办案件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相似文献   

2.
在统计复查冤、假、错案件的数字时,我看到有的表格中列有“不应纠正”一项,其意是:不应当予以纠正的有多少件。笔者认为列“不应纠正”一项欠妥,或者更确切一点说,“不应纠正”在表意上是不对的。何谓“纠正”?纠正是对“错案”而言,凡是错判的都在应纠正之列。相反,对未判错的,当然没有什么“纠正”可言,更不能因此说“不应纠正”。  相似文献   

3.
毕良珍 《犯罪研究》2006,(4):52-55,68
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具有直接证明力。诚实证人的证言,往往被采信的概率比较大。在司法实践中,由此而形成的错捕、错判、错杀的冤、错案不在少数,有的甚至可以说是触目惊心。司法办案人员必须科学地认识诚实证人证言,树立正确的取证观,客观、全面地收集和核查诚实证人证言,确保公正司法、严格执法,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4.
通过对137件刑事错判案件的纠正方式进行研究可知,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是最主要的错判纠正方式,此外还包括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或撤诉,公安机关作撤销刑事案件处理等错案纠正方式。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刑事错判案件中被追诉人的权利,在改革我国刑事错案纠正制度时,应当明确规定错判案件只能由法院判决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进行纠正,严格禁止适用公诉撤回和撤销案件的方式纠正被错误裁判的案件。  相似文献   

5.
2014年至2019年6月,全国法院依法纠正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42件63人,人民法院纠正冤错案件不会止步于此,从源头上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才是司法公正的正常状态。本着预防的目的,本文对已经纠正的重大典型冤错案件进行了类型化分析,从中归纳出不同类型的冤错案件中巨大冤错风险之所在,以期为重大冤错案件的预防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6.
中国古代的法官错判了案件,是要受到刑罚处罚的。如果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判为重罪,叫作“入人罪”;将有罪判为无罪、重罪判为轻罪,叫作“出人罪”。根据其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又可分为故入人罪、故出人罪和失入人罪、失出人罪。据《史记》记载,春秋时期,晋文公的一位叫李离的法官,秉公执法,善于审理疑难案件。但有一次却将案件判错,枉杀了无辜。之后,他将自己拘禁于狱中,并请求晋文公判处他死刑。晋文公非常爱惜这位难得的人才,有意为他开脱,将责任推给下属官吏。但李离没有领受晋文公的宽恕之意,认为自己错杀无辜,“失刑…  相似文献   

7.
<正> 诉的要件,对法院来说,是受理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满足或否认原告请求的前提条件。所以,诉的要件不仅在审判实践上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而且在诉讼理论上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弄不清楚,在审判实践上就容易造成错收错判;在诉讼理论上也容易造成概念的混乱。因此,讨论诉的要件问题很有必要。诉的要件包括:(1)诉讼要件,又称形式要件或诉讼法上的要件;(2)实质要件,又称实体法上的要件。换句话  相似文献   

8.
何家弘 《人民检察》2013,(18):33-36
错判的证明方法包括直接证明法和间接证明法。在运用反正法间接证明错判的情况下,证明他人是"真凶"和证明原案为错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不能肯定他人为"真凶"并不等于原判无错。为了完善我国的错判纠正机制,检察机关应该设立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审判机关应该改良再审合议庭的组成模式。认定错判的证明过程应适用三个"递升"的标准:启动再审的标准是"确有错误"或"证据缺陷";认定错判的标准是"优势证据";决定国家赔偿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  相似文献   

9.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在美国司法审查建立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说这一案件使得联邦最高法院对国会立法的否决权成为现实。但是,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只是美国司法审查建立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而获得特别重视的事件,在此案之前,美国社会已经孕育了司法审查产生及存在的政治,社会,法律的各种因素。本文旨在论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判决的背景,以期找到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根基。  相似文献   

10.
最近,浙江省余姚县人民法院纠正了一起错判的房屋继承案件。原来被错判“收归国家所有”的五间半房屋,依法由被继承人的两个出嫁女儿继承。体现了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和婚姻法关于“男女平等”,“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本刊1987年曾就天津市“东方应用技术开发公司”总经理戴振祥、副总经理王国印先后因投机倒把罪一案进行过讨论,并在《法学》上就此案的罪与非罪问题陆续组织法学界专家学者从法理上进行探讨。在法学界的影响和戴振祥本人的申诉下,最近,此案终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直接监督下,由原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戴案是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法律运用上的差错是难免的,但错判后,旷日持久才得以纠正,是值得人们深思的。本刊现发表二篇文章,以使读者对此案有一全面的了解。  相似文献   

12.
编辑同志: 我院于一九八三年元月十日受理李××诉刘××离婚一案。在此案未审理之前,李××带领数人将家中财产转移。刘××发现后告诉本院,本院依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七、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法》第 119条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 ,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 ,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人身伤害案件中伤者的伤情是确定案件性质和对致害人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但由于我国目前证据立法滞后 ,鉴定标准不完善 ,导致鉴定结论变更率较大 ,采信错误鉴定致错拘、错捕、错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采信错误鉴定导致错拘、错捕、错判是否可以引起刑事赔偿 ,意见分歧较大 ,下面作者通过两起相同性质但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判结果的案件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案例资料【案例 1】1994年 3月 2 6日 ,黄某酒后将本…  相似文献   

14.
从古至今,秉公执法公正断案的例子不胜枚举.“理有法,先刑则刑,先死则死”(语出汉·司马迁《史记·循吏列传》)说的是古代司法部门有自己的律令,错判刑就抵罪,错判死刑就应抵命.李离是晋文公的狱官,错判了犯人的死刑,李把自己捆绑起来,以抵死罪.文公说:“官有大小,职责不同,罪有轻重,这是下属人员处理错了,不是你的错.”李离仍不肯原谅自己,说:“司法部门有自己的法令,错判刑就应  相似文献   

15.
虽然早在2005年,就有媒体报道了因“真凶”出现而涉嫌被司法机关错杀的聂树斌案,但因为随后爆出的“佘祥林案”以更加离奇的揭底方式和无比确凿的证据而吸引了几乎整个公共舆论的注意,以至于让这个当事人早已亡故、是否错杀未成定论的案件一度沉寂。两年过去了,我们几乎不能从平面媒体上找到关于聂树斌案的蛛丝马迹,案件调查到什么程度,有什么进展,“真凶”是否就是那起强奸杀人案的凶手,这些似乎完全处在大众传媒的视线之外,而对外一直宣称“正在调查”的专案组此前信誓旦旦表示要公布调查结果的承诺也至今付之阙如。  相似文献   

16.
一、错诉的认定依据及标准 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一百一二十七条的具体规定,既是审查起诉的法律依据,也是认定错诉的依据。 明确错诉的依据,只是解决了起诉的原则问题。要确认错诉,还要有一个衡量标准。综合理论界和检察实践的观点,笔者认为统一错诉  相似文献   

17.
“疑罪从无”这一司法界特别是刑事司法界早已熟知的词组,在佘祥林杀妻错案被纠正前后,几乎成为被人们嚼烂了的字眼。人们从佘祥林杀妻错案中反思:假如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对死者和张在玉进行DNA鉴定并加以比较,决不会错误地认定死者就是张在玉;假如我们的政法委不对各案进行“领导”,不会发生错判十五年:假如我们的公、检、法三机关中有任何一家坚持“疑罪从无”,不可能发生错判;假如上级法院发现不能确认犯罪后直接改判无罪而不是裁定发回重审,佘祥林错案至少能提前纠正十一年;假如法院能认真地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假如……也许有太多的沉痛假如。  相似文献   

18.
目次一、制宪前各邦之司法审查实践传统二、为制衡而辩三、反对派的遗产:权力制衡的有限性与独立性四、源于制宪者原意之原则:法官解释宪法五、结语司法审查已无可争议地成为美国政制的生命象征与活力符号。对于司法审查,中国学人多以为是马歇尔(John Marshall)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一举确立起这种最具政制活力之司法制度。关于此制度之形成,苏力教授甚至还提出“偶然说”①。但事实上在此案之前就已有有关司法审查制度的深邃的思想源流与蕴含的制度预设,马歇尔大法官撰写的马伯里案判决意见书亦反映了这一点②,…  相似文献   

19.
编者按:这是一份起了决定作用的辩护词。事实依据充分,法理分析透彻。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神圣与公正。值得一读。舆论长官法官判错了妻子要总结教训,以防以后再发生错判,这自然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但在众多出错的原因中,有一种是说传媒曝过光议论过,专家建言过,因此出了错案,传媒、专家难逃其咎。接着就有“法院判决前传媒不得报道案情”一类的要求或规定。对于一此传媒炒作过的案件,如湖南株洲赵湘杰酒后驾李肇事一案,一审错判是否和传媒炒作有夫,敝人不敢擅作论断但心里总有点疑问。组果说传媒的判作确…  相似文献   

20.
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及其司法审查比较研究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孙长永 《中国法学》2001,(4):119-139
法、德、日、英、美五国刑事诉讼中的公诉证据标准之所以都比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低,有其特殊的原因;为了防止无根据地决定起诉或者恶意追诉,法治国家普遍要求对重罪案件在决定起诉之后、实体审理之前进行司法审查,公诉证据标准不仅是控方自行掌握的“行业标准”,而且是一种必须接受司法审查的“法定标准”,达到这一标准是国家要求被告人在公开的法庭上回答指控的前提条件;我国的公诉证据标准与定罪的证据标准相同,而且不受司法审查;中国特有的诉讼构造和证据规则以及防止错诉、错判的现实需要,决定了中国应当坚持而不应当降低现行法规定的公诉证据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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