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起诉案件的证据标准,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决定提起公诉,对支持公诉主张的证据所应达到的规格。《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  相似文献   

2.
<正>不当起诉不仅会严重破坏公民的正常生活,而且会使国家的政治秩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陷于混乱。为了防止公诉权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免受不当起诉,提起公诉必须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指控的犯罪。“仅有嫌疑不足以授权国家超越自然权利干涉公民的生活,将他们送交审判。”而且,“没有社会能够忍受一个如此无情的法定起诉原则:无论指控证据多么薄弱,检察官都需要对每一个案件提起公诉。”这就提出了如何构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以下简称“公诉证据标准”)的问题。近年来,不少学者对我国公诉证据标准进行了深刻而卓有见地的反思,学界对维持还是降低我国公诉证据标准的证明程度产生争议。但对国外(特别是日本)的公诉证据标准还存在误识,对各国公诉证据标准的决定因素缺乏基于刑事诉讼体系的系统化考察。笔者希望能借此方法,在充分解释各国公诉证据标准成因的基础上,解释、论证我国的公诉证据标准。  相似文献   

3.
公诉变更,以公诉的客观性和效率性为正当性依据。现行公诉变更制度存在法律基础欠缺,"两高"司法解释不够协调,以及相关规定不完善等问题。其运行弊端表现在几种变更形式混淆,撤回起诉过于随意,变更公诉行为不规范,在决定时和决定后忽略被告人程序与实体权益保障等。公诉变更制度完善首先需要完善立法,确认公诉变更形式,设置变更权行使时间,规定撤回起诉决定的效力,同时赋予相关方救济权。立法完善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法院对撤回起诉的司法审查,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对滥用变更权及变更公诉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亦应明确对检察机关要求撤诉进行审查的时间和标准,同时尊重被告方的异议权。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这条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前应当对起诉进行审查。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做出三种不同的处理决定。关于“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规定实际上意味着,法官在决定开庭审…  相似文献   

5.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审视现行审查起诉工作,存在着不愿意主动排除非法证据,“带病”举证;证据不够充分,勉强起诉;撤诉后以原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甚至变更管辖后重新起诉;不全面移送证据材料,将有利被告人的证据隐匿不送等问题.面对上述问题,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依据审判的要求和标准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以审判的思维决定是否起诉;全面收集和移送证据材料;避免就案件事实认定和定性与法院提前沟通;客观公正作出无罪不起诉决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审查起诉工作改革,检察机关还必须转变理念,确立当事人角色意识;调整关系,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破除陈规,改革审查起诉工作考评机制.  相似文献   

6.
一、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刑事诉讼法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公诉案件的三种方法,简言之即“开庭审判、退回补充侦查和要求撤诉。”人民法院只能也必须在这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来作出处理。这与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公诉的主体、客体和对象,但对公诉的具本内容却未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便出现了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从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看,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在  相似文献   

8.
公诉权是国家主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一种刑罚请求权, 它是指国家公诉机关根据侦查结果,对于符合法定条 件且有必要进入审判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不应当或不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予起诉。公诉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其正确行使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被追诉者利益和被害人利益。然而,“自古以来的经验表明,一切被授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1]公诉权尤其是不起  相似文献   

9.
曹志勋 《法学》2024,(1):141-157
虽然历经改革努力与修法,立案审查问题及“立案难”现象仍然存在。我国现行法和司法实践通常要求原告在起诉时提供相关证据,但是其具体标准并不明确。包括“预立案”现象在内的司法实践对立案证据的重视有多重理由。对立案证据的要求与我国现行法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大方向存在张力,无法在立案阶段完成要件化的改造,两大法系的共通经验也不包括这一要求。对立案证据的要求也不符合民事诉讼中立案前后阶段的分工,法院更应当在立案且送达后收集证据并据此审查诉讼要件。证据调查在庭审结构中的位置与证据调查的直接原则也反对对立案证据的要求。不过,在涉及纯粹程序性事项和与公益相关的特别规则时,应当例外地承认立案证据要求。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的公诉转自诉制度不仅背离了现代刑事诉讼一些基本原理,而且还存在着诸多的司法弊端,应予废除。建议建立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制度,即赋予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对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查,并由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追诉的裁定。  相似文献   

11.
暂缓起诉作为一种起诉裁量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自由裁量权的方式之一,在日本、德国、美国等国家及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已有了良好的运行。我国检察机关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也探索着试行暂缓起诉。我们需要在借鉴国际上关于暂缓起诉的立法和司法运行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暂缓起诉的诉讼价值,构建中国语境下的现代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事司法鉴定权由公检法机关主导,当事人仅有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这种鉴定权配置方式导致刑事司法公正性不足、效率低下以及权威性缺失的困境。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格格不入。借鉴域外经验,我国刑事司法鉴定权配置应以公正高效权威为目标,赋予辩方司法鉴定启动权、保留侦控机关自行启动鉴定权、限制法官的鉴定启动权以及建立鉴定处分的司法审查制度,逐步形成与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相契合的刑事司法鉴定权配置方式。  相似文献   

13.
In this paper, the various challenges to the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of 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DPP) are identified. It deals with two distinct areas of prosecutorial discretion: first, the scope of judicial review relating to prosecutorial decision in the light of the Privy Council judgment of Mohit v The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2006] UKPC 20; and secondly, the impact and implications of the decision of the Purdy case which imposes an obligation on the DPP to issue a policy statement as regards conduct which will not be the subject matter of a prosecution even though there may be sufficient evidence to prosecute such conduct under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相似文献   

14.
This article demonstrates that the passive coping strategies utilized among Chinese police, prosecutors and judges could partly account for the high rates of prosecution and conviction in China. Passive coping strategies are defined as inactive tactics employed to avoid disagreements and conflicts among people or institutions. After a brief introduction, a review of the relevant statistic rates is offered, which indicates that both the prosecution and conviction rates remain persistently high. Next, an outline and evaluation of the formal intra-institution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criminal authorities are offered. After that, a detailed account of the application of case dismissal tactics, a type of passive coping strategy, to the legal decision-making process is demonstrated. Finally, this article concludes with a discussion of the pros and cons of the use of passive coping strategies in the decisions to prosecute and convict, and offers some legislative recommendations.  相似文献   

15.
中国的检察改革   总被引:31,自引:0,他引:3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孙谦 《法学研究》2003,(6):3-25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 ,中国检察制度的宪政地位和法治价值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中国的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具有法律性、程序性和事后性等特点 ,是对法律统一实施的最低限度标准的保障手段。中国检察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其独特的历史与现实基础 ,并且在法律理念和制度建构方面与欧洲大陆法国家检察制度具有较多的相通之处。司法改革中 ,应当立足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全局和现实需要 ,进一步发展和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为此 ,以检察权的拓展、约减和制约为中心 ,科学合理地配置检察权 ,以及改革检察官管理制度等内容应当成为中国检察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6.
王维 《政法学刊》2006,23(5):80-84
刑事诉讼中,国家追求的目标是追究和惩罚犯罪,而对被害人来说可能更关注自身受损利益的恢复和补偿。然而,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保障被害人权利方面的立法非常有限,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护。应借鉴西方国家维护被害人求偿权的立法和实践,结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际,主要从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救济切入,从立法上完善刑事被害人对犯罪追诉权的法律保护,在司法上完善执行阶段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的相关措施。  相似文献   

17.
刑事不起诉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改革应当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扩大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包括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应当以公共利益衡量作为公诉机关裁量是否提起公诉的根本准则,据此应当建立"污点证人"制度;二是增设暂缓起诉制度,建立不起诉与暂缓起诉相配套的二元"消极公诉"机制;三是借鉴国外立法例设立人大审查起诉制度和准起诉制度作为不起诉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18.
邹明理 《证据科学》2013,(4):420-427
“两种意见”和“两种检验报告”的性质和作用问题,在司法鉴定和司法活动中是经常引起争议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针对当前的争议.对每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解决争议的主张。认为“鉴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出具的“鉴定咨询意见”不是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能作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参考。并论证了其中的多方面原因;主张“鉴定检验报告”应当区分法定与法外两种性质,分别属于法定鉴定意见证据和仅供审判部门参考的非法定证据.并提出了对两种不同性质“检验报告”的使用评断原则;认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科技证据审核活动”.属于司法机关对鉴定意见的内部咨询活动,审查的范围仅限于四个方面.技审人员和机构无权对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否定或肯定.只能对四方面的问题提出“审查建议”,“技术审查意见”只能作为检察、审判机关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内部参考.不能栽入起诉书和裁判文书。  相似文献   

19.
王超  姚晓东 《时代法学》2009,7(5):62-68
与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相比,刑事起诉标准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二者相同模式,另一种是前者高于后者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很难断定它们谁优谁劣。尽管从理论上讲我国刑事起诉标准与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相悖,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现行偏高的刑事起诉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我国不宜维持目前偏高的刑事起诉标准,应当对其予以适当降低。考虑到刑事诉讼的认识规律和我国的特殊国情,我国刑事起诉标准可以表述为“较大的定罪可能性”。  相似文献   

20.
This article reviews several issues and challenges affecting the capacity of prosecution services to successfully prosecute organised crime, corruption and terrorist activities. It emphasises the need for a substantially enhanced capacity of prosecution services to investigate and prosecute serious crimes and examines some promising strategies for building or strengthening that capacity. Modern prosecution services, with their emphasis on sound case management practices, strategic planning, performance based standards, effective use of modern technologies and sustained cooperation with other law enforcement agencies, both domestically and internationally, are indeed very different from their predecessors.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