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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衣庆云 《知识产权》2002,12(1):39-42
人们通常认为,商业秘密包含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部分。然而,相对于技术信息来说,经营信息的范围和构成条件较难把握,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对其采取了谨慎的态度。这一特点尤以经营信息中的客户名单表现最为突出。在实务中,确认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困难较大,单纯以侵犯客户名单为由而提起的侵权诉讼中,  相似文献   

2.
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O条对商业秘密给予保护。另悉,专门的商业秘密法正在酝酿之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是司法乃至立法的重要议题。为防止保护范围过宽、随意性太强,有的同志主张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所包括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做进一步限定,例如可再列举为图样、方法、技巧、工艺、数据、软件、装置和客户名单、货源、成本核算方法、经营目标和管理制度等。有的同志认为,应进一步去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两个上位概念,采用完全的列举方式定义商业秘密的范围,且应着重于技术秘密。  相似文献   

3.
法苑     
正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虽然法律并未区分经营类信息和技术类信息在构成商业秘密时存在不同,但由于经营类信息主要是包含了非技术要素的信息,且该信息一般直接源于公有领域,因此其较技术类商业秘密判断难度加大。本期法苑所推的《经营类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司法认定》一文,以未出版书稿的商业秘密保护为视角,试图寻找经营类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一般原则,以期更有针对性的服务司法判定。同时,本期法苑还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限、PPT中的版权问题及三维标志商标功能性和显著特征如何认定等问题给予关注。商业秘密包  相似文献   

4.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诉讼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到底什么是商业秘密?对此众说纷纭。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三款都对商业秘密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我国,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简言之,我国的商业秘密就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是指技术诀窍、技术配方、工艺流程等;而经营信息是指经营决策、客户名单等。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就是指行为人没有经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同意,实施了侵犯权利人商业…  相似文献   

5.
马洪  洪婧 《人民司法》2021,(8):93-95
【裁判要旨】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原告应付出商业劳动并体现一定的竞争优势,由具体的客户名称、联系方式以及收集的特定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经营信息所组成。【案情】原告:新唐公司。被告:温某、迪恩公司。  相似文献   

6.
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范围,即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内容。这在司法实践中,以至于理论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什么样的信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可以取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和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相似文献   

7.
一、关于商业秘密新颖性的界定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首要的前提就是按照有关法律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规定,判断诉争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即“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于以上定义性规范非常笼统、抽象,因此导致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以及每一构  相似文献   

8.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1.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技术信息,主要是指开发中的产品及其图纸、工程设计图、制造程序和技术、产品配方和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经营信息主要包括:交易信息如客户名单、买卖意向、与交易相关的业务来往信函电报及管理信息,如电脑管理程序、人事薪金资料和经营策划信息,如市场分析、广告策略、产品定价等。依定义,商业秘密可以归纳为  相似文献   

9.
李小伟  王刃 《中国律师》2005,(11):39-40
一、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概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范围十分广泛,从理论上说,一切为生产经营者所特有的有关生产经营的保密信息均可成为商业秘密。实务中较常见的商业秘密有:生产方法、产品配方、图纸模型、客户名单、营销方法、进货渠道、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等。商业秘密的民事诉讼主要包括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一般认为,商业秘密不存在权属之诉。因为商业秘密与其它诸如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相比,没有法定的排他性。同一内容的信息,…  相似文献   

10.
肖月 《法制与社会》2012,(16):102-103
商业秘密意义上的客户名单可以理解为在与客户长期稳定的交易之中所形成的一种客户关系。客户名单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同时符合价值性、新颖性和秘密性的要求。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之中,还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考虑特殊的影响因素,才能够对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做出准确的认定。  相似文献   

11.
从美国最新判例看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学龙 《知识产权》2003,13(1):57-62
一、引言 客户名单(Customer Lists)属于经营秘密的一种,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最易引起纷争。由于此类案件常常与雇员跳槽相联系,事关雇员就业权,同时客户名单往往秘密性不高,而市场和客户的不断变化又导致其内容不够确定,因此在实务中,确认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困难较大,单纯以侵犯客户名单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中,原告的胜诉率相对较低。以美国为例,在有关诉讼中,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属性常常基于下列原因被法庭否定:(1)联邦法院:客户名单易于从公开的商业周刊上获得;(2)加利福尼亚:所有的竞争者都能够通过相同的途径取得该客户名单;(3)加利福尼亚:客户名单在该领域内极为有名;(4)客户名单没有上锁,没有标明秘密字样,并由一般的业务员保管;(5)客户名单是  相似文献   

12.
我国许多学者主张“新颖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我国有些司法判决也持相同观点。笔者认为,主张商业秘密具有新颖性的观点曲解了法律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利于正确认定和保护商业秘密。因此,澄清商业秘密是否具有“新颖性”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13.
商业秘密是现代经济社会中企业高度关注的信息,这种信息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源动力。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被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范畴。商业秘密具有特别的复杂性,它不仅涉及到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是知识产权诉讼中较难处理的案件,其中,侵犯经营秘密的案件更是难以把握,尤其是客户名单,因其与公知知识、信息的自由流通、个人的技能和社会关系、市场自由竞争等因素掺杂在一起,故客户名单的归属、法律意义上的客户名单的认定、基于客户名单的特性应适用的司法程序等问题成为审判中…  相似文献   

14.
在审判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属于不正当竞争类案件,其审理难点主要在于:一是商业秘密认定难,二是侵权行为认定难。上述问题因所涉技术领域以及技术复杂程度的不同,在个案审理中具体表现各异。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法院虽于2007年下发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也并未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思路及裁判尺度,一直处于探索阶段。本期编发的这篇文章,是江苏省高院民三庭多年积极探索的经验性总结,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一般思路、技术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要件的认定、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客户名单构成的一般判定规则等难点问题上都有所涉及,希望能带给读者启发。  相似文献   

15.
戴磊 《山东审判》2005,21(1):101-104
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的三大构成要件,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只有同时具备了上述"三性"才能够构成商业秘密,主体才可能对其商业秘密享有商业秘密权。而作为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三性"的内涵是特定的,非泛意的。要准确认定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需要对商业秘密每一个构成要件进行科学地界定,本文将着重论证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秘密性"。  相似文献   

16.
商业秘密由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结合各国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对商业秘密概念的描述,可以将商业秘密的特性归纳为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实用性.司法实践中,秘密性和保密性是判断有关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难点.在判断秘密性时,原告仅需要进行适当的说明即可完成举证义务,重点应考察被告是否能够举证证明有关信息已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在判断保密性时,只要原告能够证明其具有保密意图并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即可,不应采取过于严格的标准.  相似文献   

17.
康娜 《法制与社会》2011,(1):107-107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设施的逐渐普及,如何更好保护权利主体的商业秘密权已变得日益突出。客户名单作为一中商业信息资源,作为企业重要的经营信息和无形资产,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很容易受到非法侵犯。因此,如何有效的保护权利主体的客户名单将十分重要。本文将从客户名单的本质内涵着手,结合我国的实际对该问题作一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18.
作者在本文中就商业秘密保护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作者认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通过业务发生、经营往来、投入劳动、付出时间和资金等方面的举证来表明其与客户之间已经建立起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通过明确其客户名单的特定性来区别可从公开渠道容易获取的企业名录.并以此说明所涉客户名单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示意图作为市场上的一般种类物,所涉产品并非特定或不可替代,他人为开展经营业务而合法使用示意图不构成虚假宣传。  相似文献   

19.
本文案例启示:商业秘密是指具备秘密性、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实务中在判断来源于众所周知领域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应从此信息能否直接得出客户需求类型、需求习惯、具体要求等全面完整的信息资料进行考量,同时需要信息的占有人有明确将其视为商业秘密的意思并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才可认定。[基本案情]2002年末,陈某从互联网上得知英国D公司寻求生产特种电缆线的代加工商,遂向上海N公司介绍了英国D公司,并以上海W公司名义于  相似文献   

20.
本文将从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出发,逐步厘清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认定原则、客户名单认定和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等问题,以期为保护商业秘密和审判实践中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侵权提供有益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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