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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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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环境的一种重要司法救济制度,具有与传统的环境侵权私权诉讼不同的特征。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少相关的立法规定,致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在司法中存在困境。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其必要性。我国应当依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探索正确的构建思路,确立我国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切实保护人们的生存环境。  相似文献   

2.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一项重要司法救济措施,在许多国家已通过立法予以确立,并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诉讼制度。面对我国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赋予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在理论上还有许多需要探讨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还有许多需要细化的环节。为了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并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应是首要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3.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环境方面是很重要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而我国现行法律缺少相关的立法规定。应当依据我国的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探索正确的构建思路,通过确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社会目标。  相似文献   

4.
刘文学 《中国人大》2012,(17):21-21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至此,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写入了民诉法。公益诉讼作为法律制度整体构建中的一部分,一般被认为对解决"公地悲剧"问题具有其他制度无可比拟、  相似文献   

5.
台湾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台湾地区1999年首次规定了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该制度的建立适应了台湾环境运动向法制化发展,加强了环境法规的执法力度,具有积极的意义.经过近十年的运行,民众对于环境公民诉讼制度逐渐了解,团体诉讼定位不断明确,司法界对法律的适用也变得日臻成熟.但是,对于正处于发展阶段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仍然面对立法和实务上的挑战.如何从法律上定位环保团体的诉讼功能并赋予其当事人资格,是台湾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2):131-139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正在不断发展与完善,其原告具有法定性,目的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可以协助与补充国家机关执法,能够有效预防环境污染和损害。从我国有关环境诉讼的法律规定来看,与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相比,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有其特殊之处,尤其是因果关系方面难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简单归纳,司法实践中应采"合理转移说"更为合理。通过考察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各个国家的法律实践,结合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法律体系的发展现状,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可以从将环境污染推定为损害行为、不过分追求损害事实的证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合理转移三个方面进行优化。  相似文献   

7.
新《环保法》第58条有明确诉讼主体、扩大可诉范围的亮点,也存在规定过于原则、法律效力不高、诉讼主体狭窄的不足。环境公益诉讼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陷入能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数量少、"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不明确、作为环境公益诉讼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能开展、"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环保法庭"低受案率"的困境。面对这些问题,要解决,更要反思。这就需要进一步扩大环境诉讼主体的范围、消除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恐惧、完善环境保险制度使政府不再为污染买单、引入"原告奖励"制度来降低环境公益诉讼的成本,提高环保法庭的受案率。  相似文献   

8.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数量虽有明显增加,但法院平均收案量很低,在环境案件总量中占比几乎可忽略不计,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仍需实质审查,并非但凡起诉即能受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受法律严格限定。现状反映出的是环境公益诉讼立案仍然不易。在立案制度层面,造成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的原因包括立案条件高阶化设定、实体审查前置、原告资格限制等,可以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标准的改造,将部分诉讼要件从立案条件中剥离,立案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宽松实体审查为辅,对原告主体资格范围扩张,寻求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的破解路径。  相似文献   

9.
一、行政公益诉讼启动程序的模式选择 如何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做法。根据公民提起诉讼要不要先经过有关机关审查为标准,可分为“直接起诉”和“前置审查起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直接起诉模式,但对于直接起诉的具体操作机制,也有不同的规定。德国的宪法诉讼规定,任何公民,只要以为某项法律侵犯了宪法保障的权利,无论侵权案件是否发生.也不论是否涉及到本人的利益,都能提起这种诉讼。日本《地方自治法》规定了居民诉讼,但要求须先向检察委员会提出检察请求,对于检察委员会及公共团体的对应措施仍然不服,才可以提起居民诉讼。未提起检察请求者,可以参加诉讼,但不能成为原告。  相似文献   

10.
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限制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着迫切的需求。对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分析可在司法实践层面弥补环境公益诉讼的部分空白,对于推动我国环境诉讼立法和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谢素芳 《中国人大》2011,(22):30-30
增加公益诉讼是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以及社会群众对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期待。期待已成为现实。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新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2.
黎弘博 《前沿》2014,(5):100-103
近年来,我国不断发生环境污染案件,涉及对环境污染加以救济的公益诉讼问题也备受人们关注。但由于我国法律对起诉主体的资格求,遵循的是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求原告必须与案件争议的权利义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导致诸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起诉时即夭折。2012年8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首次通过立法明确了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件的救济途径。但法律规定非常原则,尤其是涉及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并不明确,本文试图对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进一步进行研究,以完善立法,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3.
夏云娇  王国飞 《理论月刊》2007,(10):109-112
法律的功能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环境侵权现象时常发生。据此,国内一些学者建议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提出了一些具体方案。从研究成果来看,对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前提性、基础性问题没有形成共识。因此,界定环境公益诉讼概念及其主要特征,进而探讨律师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消费者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首次写入公益诉讼内容,即新增的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规定原则性过强,剩下的具体制度设计工作全部依赖最高人民法院相应的司法解释。可是,公益诉讼是作为诉讼权入法的,而中国的诸多部门法中并无相应公益法权的实体法规定,公益诉讼权的规定显然是对实体法的一种超越。公益法权具有天然的社会权本质,要顺利实现公益诉讼的制度安排,须完成公益诉讼的路径转化。以公益法权的社会权属性为据,为其寻求宪法上或民法上的权源,以实现公益法权实体法的弥补与司法配置。  相似文献   

15.
李蒙 《民主与法制》2013,(20):10-13
对于环境诉讼来说,2013年的上半年。肯定会在历史上留下深刻的印痕。2013年1月1日起,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有关公益诉讼的内容正式生效。而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但是。环境诉讼立案难、诉讼主体难、鉴定难、审理难、执行难、管辖难等问题,还是依旧。这半年,民间组织在寻求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案突破口,热心环保公益的公民也纷纷申请环境信息公开,并提起行政诉讼。这半年,两高的司法解释希望将污染企业和责任人绳之以法。但在湖北省钟祥市,却发生了受害农民身陷囹圈的刑事案件……本期封面,我们选择了“半”字。不仅因为讲的是2013上半年的环境诉讼,还因为中国有句俗话:“行百里者半九十。”环境诉讼。无论公益诉讼还是私益诉讼,都极为艰难。每一小步艰难的跋涉,都需要付出无比艰辛的努力。只要没有抵达胜利的彼岸,就决不能停下前行的步履。本期聚焦关键词:环境诉讼  相似文献   

16.
新设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原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共同构成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两类重要的诉讼类型,但是这两类诉讼却表现出了制度功能的重合性和诉讼属性的一致性。从表象上来看,两类诉讼似乎存在着某种差异性,但是分析本质就会发现,二者实际上具有相同的目的和功能,在适用范围、审判程序、诉讼目的、诉讼请求、权利诉求、诉讼标的、诉讼本质、诉讼前提、救济对象、理论基础和诉讼程序等诸多方面均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以环境公共利益作为理论基础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合二为一,统合为新的诉讼类型并将其称为“生态环境诉讼”,新“生态环境诉讼”的起诉主体可以依次安排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17.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要求并展开试点工作,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第58条规定了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主体资格,20H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订,正式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民事公益诉讼到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逐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力量。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在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该制度在推进中仍面临结构性、协调性的细化问题与环境治理新要求的双重考验,受案范围、诉讼程序、多元诉讼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包括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各级法院检察院加强环境司法。作为环境司法中的重要部分,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赔偿制度之间是什么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制度有哪些需要继续推进的地方?均需要进一步探析。本期选取江必新、吕忠梅、张雪樵、曹明德、秦天宝、巩固六位专家学者的近期论述,就当前理论界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最新研究动向进行梳理,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8.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缺失与现实困境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实体法缺失《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仅限于事后救济,尚不能有效达到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与国际“有效且无漏洞”的权利保护标准存在差距。引入预防性行政诉讼,有利于行政争议的预防与化解,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被侵害后无法恢复的一些权益起到保护作用。预防性不作为诉讼与预防性确认诉讼在实践中大量交叉、平行使用,预防性确认诉讼虽然处于补充地位,但其在当事人确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方面更具操作性,可在某些方面代替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因此,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以确认诉讼为主构建我国的预防性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20.
2014年4月24日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首次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要素作出了规定。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争议曾经是《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争议焦点。文章介绍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演进,分析了新修订的环保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拓展及其不足,最后指出,环保法修订案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有限放开是对当下各种现实因素综合权衡的权宜结果,对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排除,也只是一种阶段性的选择。国家治理和环境治理的发展将不可避免会要求降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门槛,让凡是受到环境污染影响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更有效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民主和法治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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