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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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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对犯罪人人权保护的关注及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贯彻,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主义倾向明显,却忽略了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的关注,使未成年被害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权益受到挤压。在当下校园暴力案件高发,未成年人受害严重的情形下,对未成年犯罪人保护绝对主义的刑事政策应当及时纠偏与修正,以对未成年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双向保护为原则,在预防与控制犯罪的同时,实现未成年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衡平。  相似文献   

2.
少年刑事司法改革应当服从刑事审判工作全局,也要充分体现少年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专门性。所以,在未成年人刑事和解过程中,应当秉承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全面保护”的司法理念,建立并利用未成年当事人面对面和解对话会这一模式,在积极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的同时,帮助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彻底回归社会,实现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的目的和价值。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是一项兼顾被害人与加害人利益的新的刑事政策,其目的是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原本所处的社会关系,平复被害人的损失和创伤,并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从犯罪学的角度,可以对刑事和解进行一些独特的思考。刑事和解理论的提出是犯罪学研究的应然趋势和新的尝试,但其本身也面临着一些悖论性的困惑,而犯罪学的研究既是解决刑事和解建构困难的可靠途径之一,也是对其可行性问题检验的方法。  相似文献   

4.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司法实践着眼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从而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目的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纠纷。但是,该程序对和解案件范围的限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刑事和解案件的特殊性,将引发新法实施后未成年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与新法规范的冲突。协调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工作与新法和解程序之间的冲突,应在法律框架内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和解范围、程序作扩充性解释,以充分发挥刑事和解机制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5.
为更好地保护和救助未成年性侵被害人,有效预防和减少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自2010年起,上海市逐步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性侵害案件为主)纳入各级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受案范围,形成专业化办案机制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调查取证机制,推动建立了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和一站式预防体系。  相似文献   

6.
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缓刑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罪人缓刑适用的条件比较模糊,而且规定相对过严,致使未成年犯罪人缓刑适用的比率较低,未成年人的权益尚未得到充分的保护。为更好的体现我国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有效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在完善未成年人缓刑监督机制的前提下,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缓刑适用条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未成年人缓刑适用的条件。  相似文献   

7.
刑事和解是对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一种新的解决方式,是刑事司法体系中新出现的一种恢复性的司法模式。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对话、协商来解决刑事案件,这样既能很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给加害人改过自信的机会,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并且防止了社会矛盾的加剧,更加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本文从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特征等理论问题着手,全面分析了刑事和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8.
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率先在起诉科内设立了“少年起诉组”,成为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设立的专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小组。20年来,上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的探索取得长足进展,全市检察机关初步建立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专门的组织机构,成为全国最早全面建立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专门组织的省。今后一个时期,上海检察机关将逐步推广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对未成年人轻伤害案件以及过失犯罪等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检察环节促使具有和解可能的被害人与加害人协商解决刑事纠纷,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刑事权利透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我国湖南省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调查入手,分析了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特点及其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比较了国外对未成年犯罪人刑事权益保护的特点,对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刑事权利的保护提出了建立正当的未成年犯罪人保护的司法程序和“非刑罚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研究——以不起诉制度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总原则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轻从宽处理,这是党中央、高检院在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提出的刑事司法政策,社会各界已达成共识,成为了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标准。因此,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应的,对未成年犯罪人不起诉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尚待完善,如标准还不够明确,不起诉后的帮教困难较多等。  相似文献   

11.
共同犯罪中的刑事和解,打破了传统刑事和解之单一模式,呈现出当事人和解意愿之一对多或者多对多的模式。数个被害人在加害人的和解赔偿中存在着竞争性,各个加害人的赔偿之积极性又会受到受害人不同意愿的影响。在法律上确保各加害人机会均等的前提下,司法机关要发挥主导协调职能,同时在未涉入司法机关之时应允许当事人形成和解选择的自由竞争,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刑事和解在共同犯罪中的价值机能。  相似文献   

12.
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有其特殊性已达成共识,各地法院也在不断探索并尝试新的审判方式以期更好地服务于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其中让心理咨询师介入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是众多探索措施中的一种。心理咨询师是运用心理学以及相关知识,遵循心理学原则,通过心理咨询的技术与方法,帮助求助者解除心理问题的专业人员。’实践中,有些法院通过在未成年入刑事案件中试行心理咨询师介入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还有不少法院试图加以引进。  相似文献   

13.
未成年人审判因为其生理、心理、社会角色等多方面因素区别于普通审判程序。我国实行三十余年的少年审判制度在矫正未成年犯罪人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也存在立法滞后、矫正制度欠缺、保护失衡等问题。建议借鉴英美等国的家事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将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案件、民事纠纷案件与传统刑事案件合一审理,同时建立司法分流、刑事和解、庭外心理干预、异地籍未成年人帮教基地等制度,以完善新时期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14.
在美国,未成年人犯罪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在世界范围内率先成立了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为什么会犯罪?这个问题需要“危险未成年评估”来解释;如何应对犯罪未成人?这个问题需要“未成年犯罪人评估”来回答。  相似文献   

15.
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我们的关注点常常集中在犯罪的预防上,期望通过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等各种犯罪措施,来控制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其实,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被害人学研究的大量成果表明,加强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利益,同样可以达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之目的。大量研究表明,现实生活的未成年人被害与未成年人犯罪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例如,未成年被害人和未成年犯罪人的角色往往是不固定的。从预防犯罪角度看,预防未成年人被害与预防  相似文献   

16.
对未成年犯罪人奉行"以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量刑上比同罪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要轻。美国行刑领域尝试了种种方案措施,不仅有未成年人监狱,而且有未成年犯罪人新收训练营地。美国未成年犯罪人的新收训练营地是消防军队基本训练模式的未成年矫正制裁措施,该营地通过诸多方案(让未成年犯罪人叁加戒毒治疗、保留工作或上学)降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或促进社会鼓励的行为、缓减监狱拥挤程度和减少综合费用。虽然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新收训练营地存有一些争议,但它仍然是一种流行的替代性制裁措施。  相似文献   

17.
相对于犯罪人而言,被害人是弱者。如果能够使被害人从被犯罪人欺辱的状态,变为教育挽救加害者的力量,才能认为被害人已经成为强者。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仅赋予被害人“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实践证明,司法权包揽的刑事诉讼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暂缓起诉”是在法律规定之外由检察院设定了“考察权”,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解不起诉有利于对加害人、被害人的双向保护,足以促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以和解不起诉终结案件,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8.
实证调研发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而我国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存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对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的空泛、具体诉讼程序中缺乏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专门保护的细化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不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立法缺漏、刑事执行环节的跟进保护乏力等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在立法上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应从加强对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细化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保护程序和制度、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加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保护,以及构建完善、系统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9.
鉴于未成年人的“优越社会地位”,德国立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VOM制度的独立法律地位。建立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基础上的VOM制度,遵循区别原则,契合VOM制度关注“被害人”目的,有别于传统的刑事司法,亦区别于其他恢复性司法项目。较之于成年人案件,VOM制度可以适用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且检察官提起未成年人案件之刑事调解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限制。未成年人VOM制度的独立性地位能够保障调解的公正性,但也存在与司法机关关系过于疏远而带来合作不畅的弊端。调解员的专业化、调解机构的多样化与相对独立性在有序竞争规则的保障下能够为未成年人案件提供适格的调解服务。这与我国现阶段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取彼之长,补己之短,以此为鉴,可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20.
戴宁 《法制博览》2013,(11):170-171
在西方,从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惩罚性司法模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各国开始探索新的缓和的刑事法治模式,恢复性司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诞生①。其最初实践案例是加拿大安大略省基秦拿县在20世纪70年代的一次"加害人———被害人"的和解尝试方案。现在刑事和解制度已在西方国家广泛运用。我国传统的和文化蕴涵着和解的意识构想,位于大西北的陕甘宁边区刑事调解的司法实践是我国近代刑事和解制度的最先案例。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为司法实践中的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基本概况、存在的问题等简要论述,力图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愚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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