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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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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元与多元:对我国行刑规范设置模式的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行刑规范的设置模式是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立法背景的产物,我们在行刑规范设置模式的选择上应持理性的态度。目前完善我国行刑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不在于尽快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而是尽快完善已有的行刑法律体系在我国当前的立法现状和立法环境下,“多元论”行刑规范设置模式较之“一元论”模式更具现实性与可行性。  相似文献   

2.
有关刑事执行立法方法论问题迄今仍未受到国内同行足够的关注,而这表明我国刑事执行立法理论尚未走向自主有为的境界。因此,唤醒立法方法论思维已显得尤为重要。行刑立法方法论要探讨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基于“为什么行刑”而产生的“行刑的目的论”,二是“如何行刑”而产生的“行刑规范论”.  相似文献   

3.
本文论证了我国监狱行刑在新的价值理念下的立法要义,概括了《监狱法》颁布十年来的改革成果,阐述了行刑学以及我国狱制改革的“行刑一体化”,“裁判权介入行刑论”,以及“行刑人本论“等三种学术观点。提出了强化积极报应和行刑个别化;以人为本是行刑的核心;以及刑罚多元化与行刑权力资源优化配制的狱制、刑制改革理念。纪念《监狱法》颁布实施十周年。  相似文献   

4.
在无“法治”根基的我国传统社会里实行行刑法治,国人首先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移植了西方行刑法治文明,完成法律文本革命。这一革命应该起始于清末监狱行刑改良的立法和实践。如果从清末监狱改良算起,我国的监狱行刑法治进程已有百年的时间。在这百年的时间中,我们经历了“拿来”,“承袭”,“弱化”,渐现中国特色监狱行刑法治之曙光,到新中国成立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具有中国特色监狱行刑法治的形成等五个阶段。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我们看到了监狱行刑法治进程不仅与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相一致,而且本身就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同样,我们也看到了我国监狱行刑法治进程的艰难凿折的漫长路途,尽管如此,我国的监狱行刑仍然是沿着法治的基本价值方向推进。  相似文献   

5.
监狱行刑价值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以监狱进行刑罚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根据社会需要预先设计的关于监狱行刑所达目的的理想模式。它是我国监狱行刑的出发点。目前,我国监狱行刑价值理念不清,在多方面均有所表现。由于缺乏现代监狱行刑价值理念,监狱行刑实践在立法方面、在监狱行刑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6.
陶朗逍 《法学》2023,(2):135-147
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传统行刑衔接程序以检察监督职能为纽带,在合规互认、合规监管接力等方面陷入困境。企业犯罪的双重违法性和行刑机关的权属分立使企业竞合责任的处理程序成为固有难题,“先刑后行”和“先行后刑”都会降低办案效率,无法合理落实“一事不二罚”原则推动形成的“一体化处罚观”。域外国家在面临相似问题时改先后执法模式为平行执法模式,鼓励行刑机关配合执法,以“捆绑式和解”处理企业犯罪案件。我国应将企业犯罪的主要办案顺序由“行刑衔接”改为“行刑平行”,结合第三方机制的本土经验,由行刑机关联合成立委员会,指导办案人员在保障执法和司法独立性的前提下,在调查取证、协商和解、合规激励等方面形成配合。  相似文献   

7.
张崇胜 《政法学刊》2023,(4):103-111
当前会计违法行为行刑衔接机制并不顺畅。实体性衔接层面,《会计法》与《刑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不对应、行政责任和刑事罪名体系衔接缺位;程序性衔接层面,程序规范位阶不高、移送机制不健全、知情渠道不顺畅以及监督机制孱弱。会计违法行为行刑衔接机制的构建以“权力制衡”和“法律责任竞合”为理论基础,以“有限的一事不再罚”和“先行后刑”为适用原则。在准确理解“同一违法行为”基础上,应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个层面展开机制完善:一方面扩展会计犯罪行为主体范围与对象范围,增设资格刑作为会计犯罪刑罚种类,通过“独立性散在型立法模式”在《会计法》中设置具有独立罪名和法定刑的刑罚规范;另一方面建立案件移送备案审查制度,探索联合执法模式,完善行刑衔接工作信息共享机制以及证据的合理转化与使用机制。  相似文献   

8.
监狱行刑权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监狱刑作为刑罚的一个种类,具有四个特点,即本质上的报应性,内容上的特定性,程度上的限定性,后盾上的暴力性。监狱行刑是指监狱对受刑人进行“剥夺程度决定权与限制自由实体权”的具体行为的总和。我国监狱行刑权由强制权、引导权、激励权三种权力组成。在行使监狱行刑权时要防止将“监狱刑罚内容”与“监狱执行刑罚的内容”和“监狱行刑权”混为一谈;要高度重视‘‘监狱行刑权”的与时俱进;要切实把握监狱行刑权的边界范围。  相似文献   

9.
由于我国报应刑主主思想和重刑主义思想的不良影响,主张“假释奖励说”,对拟假释罪犯的再犯危险性评估缺乏说服力等原因,我国的假释率偏低,假释工作明显落后,这与行刑社会化的国际大趋势极不适应。只有提高认识,转变思想,完善相关立法,才能推动我国罪犯假释率的提高和行刑社会化的进程。  相似文献   

10.
行刑模式的发展催生了行刑个别化的变革,而以行刑契约模式为特征的新型行刑模式的出现,正好顺应了这种趋势。行刑契约模式与传统契约理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新型行刑模式的特点是:契约签订有限度的自主性、主张承诺性为主的履行方式、履行结果的互惠性、履行过程的监督性。行刑契约模式要想真正付诸实施,必须循序渐进,需从法律、行政及学术三个层面加大推进力度。  相似文献   

11.
监狱行刑程序作为一种法律程序,它是监狱行刑法律关系主体在行刑过程中所必须遵循和履行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设计监狱行刑程序时应当由理性的行刑目的来指导和牵引,创设合理、有效的行刑制度,构建严密、通畅的行刑程序,并且行刑程序应当出于保护罪犯人权的人道主义精神。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监狱行刑程序要遵循依法、公开、公正、讲求效率和社会化等基本原则。目前,我国监狱行刑程序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为行刑体系不完整和行刑机制不健全。解决这些问题,需从思想上提高对监狱行刑程序价值的认识,需健全和完善监狱行刑制度,完善监狱行刑程序,健全服刑人员的维权机制,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清理,重构我国监狱行刑程序。  相似文献   

12.
论我国监狱行刑的社会化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监狱行刑工作的社会化程度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上 ,行刑社会化的制约因素包括观念因素、立法因素和技术因素。应从实现监狱行刑观念现代化、促进监狱设置合理化、推动罪犯处遇开放化、追求行刑改造的科学化四个方面 ,推进我国监狱行刑的社会化。  相似文献   

13.
恐怖主义行为因情节不一可区分为恐怖主义行政违法行为与恐怖主义刑事犯罪行为,我国对其认定采取的是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制”的模式。虽然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上有本质的区别,但是二者也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在恐怖主义认定的实践和理论中都具有行刑衔接的必要性。由于存在立法价值选择上重安全轻自由、反恐立法体系组织上重形式轻实质的倾向,导致出现反恐对象指向不明、立法体例合理性欠缺、执法司法程序衔接不力的问题,影响了反恐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对此,应从理念导引、形式与实质并重的法律保障方面建构恐怖主义行为认定的行刑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14.
我国传统的监狱行刑模式亟待改革,采用以社区刑罚为主的社会化行刑方式成为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方向。行刑社会化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基本要求,也是对犯罪和刑罚科学化认识的必然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刑事价值理念。基于刑事一体化的研究进路,行刑社会化的实现不仅需要树立革新行刑理念,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更需要鼓励社会参与罪犯矫治,优化社区行刑机制,拓展刑事执行的社会化空间。  相似文献   

15.
随着社会开放性程度的不断提高,监狱管理的难度在不断加大。本文简要说明监狱行刑的局限性,并结合世界各国主要的行刑社会化模式,为构建我国的行刑社会化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16.
论社区矫正的内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有其自身的本质属性,具有“社区制裁”的性质,而非单纯的“社区刑罚”。基于刑罚人权观、行刑社会化、文明化、教育性的行刑理念,它既是一种社会管理理论,也是一项独立的工作手段,是教育改造工作的扩展和延伸。  相似文献   

17.
刘艺 《当代法学》2024,(1):83-94
我国传统行刑衔接机制存在涵盖范围狭窄、衔接方式单一、衔接信息平台无法满足“刑行”双向衔接功能需求等问题。受到宪法“分工合作”原则的限制,承担“行刑”衔接检察监督职能的刑事检察部门不能直接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建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机制的目的在于推动检察职能从刑事领域延伸到行政违法领域,推动我国行刑一体化机制的完善。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的内涵一直不明确,应将行刑衔接改革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结合起来,推动行政检察部门聚焦于“行刑衔接”的制度空间,克服现行“行刑衔接”机制的局限性,监督在刑事犯罪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借助行政检察职能全面修复行刑之间的制度漏洞。具体而言,行刑衔接中存在五种行政检察监督部模式,其监督重点事项也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18.
论我国监狱行刑的目的和功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监狱行刑的含义 监狱行刑属于刑罚执行的范畴。刑罚执行又称行刑,是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一个特定阶段而存在的。“刑事立法是要解决刑法规范从何而来的问题,刑事司法则是要解决刑法规范如何适用的问题”。监狱行刑实质上是将抽象的刑法规定加以具体运用的动态过程。当然,这种“具体运用的动态过程”又包含在刑罚执行的范围之内。广义上的刑罚执行,是指有关的刑罚执行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它既包括对主刑的执行,也包括对附加刑的执行。相比较而言,监狱行刑可称为狭义的刑罚执行,它是特指监  相似文献   

19.
刑罚权与行刑权的运行机制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以发挥刑罚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为目的,故犯罪与刑罚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体”,而刑事立法和司法则为犯罪与刑罚之“用”,是为运用刑罚治理犯罪服务的。行刑是刑罚实现的基本实践过程,行刑权是刑罚权一项独立的基本权能,是现实的刑罚权。建立专门统一的刑事执行立法、司法体系,是科学地行使刑罚权,充分发挥刑罚的作用,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相似文献   

20.
正义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行刑变更程序是刑罚目的最终实现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对国家行刑权行使加以限制和体现罪犯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方面。目前学界往往关注的是行刑变更的实体问题研究,而对行刑变更的程序问题缺乏必要的关怀。为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行刑变更程序构建在行刑程序公正理念确立、刑事一体化建构以及行刑立法完善等方面的价值分析,以期引起理论界对行刑变更程序的进一步关注,从而促进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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