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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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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晓雯 《中外法学》2023,(3):803-822
行刑衔接包括由“行到刑”、由“刑到行”等环节的衔接以及对各种衔接的监督。由“行到刑”的衔接旨在克服“以罚代刑”现象。“以罚代刑”并非指所有对构成犯罪但不予刑罚处罚而只作行政处罚的情形,而仅指那些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但只作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没有达到刑事证明标准,以及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科处刑罚的案件,应当允许代之以行政处罚,而且,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都可能直接适用《刑法》第37条给予行政处罚。由“刑到行”的衔接旨在克服“以刑替罚”现象,为此,在行刑衔接工作方面,刑事追诉机关不能轻易先行介入,应当摒弃刑事绝对优先的观念与做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遵循由行到刑的移送标准,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刑事立案的监督。  相似文献   

2.
今年我国先后对《食品安全法》和《刑法》作了修订,但是食品安全犯罪的行刑衔接仍然存在不畅的问题。行刑衔接的内涵,应当同时涵盖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目前,两法在客体、对象、主体以及法律后果方面仍然存在衔接缺位的地方,需要通过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适度扩展刑法的处罚范围和调整食品安全犯罪刑罚的规定对实体性衔接进行建构;同时,针对程序性衔接方面存在的问题,则应当从技术性和制度性两个层面具体展开对其建构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涉案企业合规行刑衔接主要包括“行政违法向刑事犯罪递进”的行刑衔接和“刑事犯罪向行政违法回转”的刑行衔接,实践中均面临一些运行困境。应当完善企业违法调查中的行刑衔接,明确司法机关可以提前参与行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调查程序,落实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企业犯罪案件的立案衔接。应当拓展公安侦查程序中的企业合规治理,并加强执法司法合作。完善企业合规案件在审查起诉程序中的刑行衔接,联合开展企业合规考察评估等工作,合规整改并不免除涉案企业在法律上应受之行政处罚,提高行刑处罚结果互信互认及行业合规治理效果。  相似文献   

4.
刘艺 《当代法学》2024,(1):83-94
我国传统行刑衔接机制存在涵盖范围狭窄、衔接方式单一、衔接信息平台无法满足“刑行”双向衔接功能需求等问题。受到宪法“分工合作”原则的限制,承担“行刑”衔接检察监督职能的刑事检察部门不能直接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检察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建构行政违法检察监督机制的目的在于推动检察职能从刑事领域延伸到行政违法领域,推动我国行刑一体化机制的完善。但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的内涵一直不明确,应将行刑衔接改革与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职能结合起来,推动行政检察部门聚焦于“行刑衔接”的制度空间,克服现行“行刑衔接”机制的局限性,监督在刑事犯罪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借助行政检察职能全面修复行刑之间的制度漏洞。具体而言,行刑衔接中存在五种行政检察监督部模式,其监督重点事项也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5.
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制度,是强化行刑衔接配合,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了大量的实践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实践中检察意见专业性、精准性不足的问题逐渐凸显,直接或间接导致文书适用不规范、部门间线索移送不顺畅、行政机关接受度不佳等问题。检察机关应抓住检察意见质量这个关键,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视角融入检察意见制发环节,从作好行政处罚行为定性、判断好是否应当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审查好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提升检察意见的质量,从而进一步推动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开展。  相似文献   

6.
行刑衔接中“以罚代刑”问题严重,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包括法律依据的不完善、行政机关自身积极性不够以及衔接措施有限、监督乏力等。对于此问题,首先,应当完善立法,制定效力层级较高的、统一的法律,补充、完善相关的程序、证据规定。其次,加强对行政罚款的监督管理,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考核、奖励和惩处制度,从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入手,促进案件的移送。再次,应当拓宽“行”和“刑”之间的联系渠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站,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网上信息共享平台等制度,促进相关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最后,通过以上的信息交流,为监督提供途径和线索,加强对行刑衔接的监督。  相似文献   

7.
张宏羽 《检察风云》2023,(23):22-23
<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行刑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既能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还能最大程度上避免“不刑不罚”情况的发生。聚焦领域深入推进以专门领域为突破口,深入推进行刑衔接,通过先行先试探索,影响、辐射更多领域,这既是严厉打击行业违法行为的迫切要求和重要手段,也是广泛凝聚共识、汇聚法治合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8.
董坤 《北方法学》2013,7(4):118-124
从行政违法和犯罪行为之间"质"与"量"的二元关系出发,从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取证主体的规范分析入手,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中收集的部分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转化。然而在行、刑衔接中证据材料可直接移送的范围,原则上应仅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这几类实物证据。未来的行、刑衔接中为了使证据的移送有序、顺畅,应尽快实现行、刑衔接中证据种类的统一,同时对此类证据的审查判断和适用排除规则的标准也应兼采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取证、排除规则的双重标准。  相似文献   

9.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程序在涉案财物认定、程序性和实体性处置规则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在行刑衔接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一般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应根据行政机关处置涉案财物的进展分别处理。为进一步完善有关程序,应明确供违法犯罪所用之物的认定标准、统一涉案财物的实体处置措施,并填补对违法所得产生的孳息予以行政没收的漏洞。  相似文献   

10.
长期以来,“两法”衔接机制运行中存在着沟通渠道不顺畅、协作配合不规范、案件移送不及时、法律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大大削弱了打击违法犯罪的合力。广东省以开展“三打两建”专项行动为契机.在“两法”衔接机制方面作出了一些探索与实践,本文试图以此为例,探讨如何不断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提高执法与司法的整体合力,有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相似文献   

11.
在环境违法行为高发的发展趋势下,对环境资源类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督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本文就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进行了讨论,阐述了“两法衔接”的由来、内涵,讨论了“两法衔接”机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必要性.进而指出了当前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的法律依据不全、行政执法机构责任主体交叉重叠,证据衔接不规范、信息沟通共享不足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并就该四个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12.
陶朗逍 《法学》2023,(2):135-147
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传统行刑衔接程序以检察监督职能为纽带,在合规互认、合规监管接力等方面陷入困境。企业犯罪的双重违法性和行刑机关的权属分立使企业竞合责任的处理程序成为固有难题,“先刑后行”和“先行后刑”都会降低办案效率,无法合理落实“一事不二罚”原则推动形成的“一体化处罚观”。域外国家在面临相似问题时改先后执法模式为平行执法模式,鼓励行刑机关配合执法,以“捆绑式和解”处理企业犯罪案件。我国应将企业犯罪的主要办案顺序由“行刑衔接”改为“行刑平行”,结合第三方机制的本土经验,由行刑机关联合成立委员会,指导办案人员在保障执法和司法独立性的前提下,在调查取证、协商和解、合规激励等方面形成配合。  相似文献   

13.
行刑是刑罚的实质阶段。刑罚报应与预防有赖于高效合理的行刑机制的运作;刑罚人道公平的价值理念也须有相应的法律内容和程序载现。故对行刑法律尤其是处于行刑制度重心地位的自由刑的执行问题进行实证性研究,确有必要。目前为规制行刑活动,《刑事诉讼法》与《监狱法》...  相似文献   

14.
企业合规行刑衔接问题是当前企业合规改革中的重大课题之一。随着企业合规改革不断推进,企业合规行刑衔接工作中逐渐暴露出衔接配合规则缺失、合规结果激励有限等现实问题。有必要从合规案件移送、合规过程互助、合规结果互认、合规资源共享、合规平台共建五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企业合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不断提升企业合规整体质效。  相似文献   

15.
李冠豪  李密 《人民检察》2023,(20):82-83
<正>落实好轻罪不起诉后的非刑罚法律责任,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是推进轻罪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但是,实践中仍存在行刑衔接机制不顺畅、处罚不平衡等问题,有损执法司法公信力。对此,应从完善立法、强化监督、加强协作、健全平台、明确职责等方面予以解决。一、轻罪不起诉后行刑反向衔接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检察意见的相关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6.
行政犯从属性、独立性原理以及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奠定了行刑反向衔接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可按照刑事责任型、线索移送型、合规不起诉型三种类型建构反向衔接规则。刑事责任型的衔接性质上属于非刑罚化的刑事责任实现,检察机关应对行政处罚提出具体意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主导实质性审查,行政检察部门承担程序性审查、协调归口以及后续跟踪落实职能。线索移送型的衔接本质上是行政违法线索移送,是否以及如何给予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决定,检察机关可以监督但不干预行政处罚裁量,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对线索作形式审查,行政检察部门实质审查并开展监督。合规不起诉型的衔接本质目的是实现合规从宽互认和接续监管,检察机关对如何从宽处罚应提出具体意见,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主导实质审查,行政检察部门承担形式审查和跟踪监督。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作为重大安全事故的法益保护前置化处罚,为安全生产类罪名的集群化思考提供了转机,同时也为行刑衔接合理化提供了预防路径。但在实现重罪预防的同时也应注意轻罪限缩,出于实质理性的刑法观,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现实危险”不宜作扩大解释。应根据本罪设定的三种行为类型严格区分与其他安全生产类犯罪的基本犯与实害犯的关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领域的“行刑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18.
本文论证了我国监狱行刑在新的价值理念下的立法要义,概括了《监狱法》颁布十年来的改革成果,阐述了行刑学以及我国狱制改革的“行刑一体化”,“裁判权介入行刑论”,以及“行刑人本论“等三种学术观点。提出了强化积极报应和行刑个别化;以人为本是行刑的核心;以及刑罚多元化与行刑权力资源优化配制的狱制、刑制改革理念。纪念《监狱法》颁布实施十周年。  相似文献   

19.
一、社会危害性决定了惩治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的必然性犯罪是危害性最严重的违法行为。当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程度,其性质就发生变化,由一般违法行为变成犯罪行为。犯罪的这种特征决定了犯罪圈的范围以及刑罚的强度。社会危害性越严重的行为,越应该纳入犯罪圈并处以重刑,这是一种社会常识,也是一种最基本的刑罚理念,也就是所谓的“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看待黑社会犯罪,也不应该脱离这种原则。  相似文献   

20.
王晨 《法制与社会》2013,(31):194-194,203
北京市某基层检察院和当地烟草专卖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办法》,对办理涉烟案件中的行刑衔接机制进行规定,标志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办案机制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本报告对涉案犯罪办理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案件办理中发生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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