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41 毫秒
1.
不可量物侵害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自罗马法以来,平衡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不动产相邻关系,就成为民法物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相邻关系,是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利益冲突,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1]。它作为一项基本的私有财产制度,一方面最大限度的刺激了人们对于物的创造和利用,一方面又带来了私有财  相似文献   

2.
知识产权排他效力是指权利人得以排除同一知识产品上内容相斥的权利设定或排除他人使用其知识产品而不予补偿行为的法律上的效果力。知识产权排他效力既是从法律效力角度区分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键,也是认识知识产权支配效力与排他效力内在关系的关键。激励创新和明晰产权是知识产权排他效力存在的动机和原因,其深层理由更在于调和人性与物性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理论在具体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获得反映和实现。基于知识产权基本理论体系建立和揭示知识产权本质属性的需要,应当从多层面、多视角强化对知识产权排他效力理论和制度化内容的探究。  相似文献   

3.
物权的本质     
物权的本质为何,千百年来吸引许多私法学者尝试提出一家之言。然而,大陆法系多数学者执着干物权乃人与物之关系,走入歧途;普通法主流学者把物权看成一束权利,同样是打迷糊仗。本文主张物权(或本文之名词“财产权”)有三种核心效力:对世、排他、追及。任何与物有关之权利若具备三种核心效力,就是物权。财产是人与人间关于物之法律关系之组合,而非人对物之关系。此种财产关系又可分成四种典型:人对国家、人对定限物权人、人对特定人如邻居、人对所有其他人。除了人面对国家徵收高权时外,财产关系都有或强或弱的排他本质;而此关系乃自动生成,此正是对世效力之本意。追及效力虽然有时隐而未显,但在财产权移转时会当然发挥作用。此外,所有权是财产权,但非后者之同义词。所有权(而非物权)才是一束权能。  相似文献   

4.
论物权之间的相斥与相容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保玉 《法学论坛》2001,16(2):61-69
在现代社会实践与法律观念上,物权客体的种类与范围日益扩张,独立一物的观念亦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多物一权、一物多权现象比比皆是.因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应当舍弃传统制度上的一物一权主义,并对物权的排他效力解释为成立上的排他效力与实现上的排他效力两个方面.因物权的类别、特性的差异及法律的规制,有些物权之间为相斥关系,有些则为相容关系;相容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的结构与样态不同,确定其位序或效力强弱的规则也有不同.  相似文献   

5.
论物权之对物对人之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冉昊 《政治与法律》2005,4(5):24-29
产生物权之对物和对人之争侣了物权含义的多面性.所以对其的解决就不可能完全依靠逻辑思辨的方法论,而必须同时采用历史的分类方法,当人们从物的角度理解物权时,它就是对物的关系;而当人们从权的角度理解物权时,它就是对人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涉及物权的行政行为为数不少,形态众多,从物权法角度对它们予以通盘梳理,对它们的功能加以分类,能更全面理解这些行政行为的法律意义。行政行为有明确物权内容的功能,能具体化物权的支配利益,能补足物权的处分权能,能形成物上之债;还有限制物权特性的功能,能限制物权的处分权能,能限制物权的支配利益,能限制物权人的物权请求权;还有影响物权变动的功能,能在原因事实和公示机制两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7.
人的尸体显然不同于人体标本。人的尸体是特殊的物,但人体标本在经过物化处理后成为纯粹的物。一般人体标本上不再残留人格利益。本文从物权角度详细阐述了二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物权的自我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要有特定的财产供其消费和生产。对于人和物的关系,法律所要做的首先是肯定人对物的所有状态。它同时意味着,人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妨害的权利。这就是物权制度最基本的制度内涵与价值取向。①从消极意义上谈物权的价值,也就是指物权人的自我救济问题。即当物被他人侵占、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除了物正在被侵害之时物权人得以通过自助行为维护自身权利之外,对处于平和期的物的侵害,私力保护手段最重要的则是物权请求权制度。具体分析物权请求权发生的原因不外包括适法的原因和违法的原因。所谓适法的原因是…  相似文献   

9.
论环境权是一种物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吴亚平 《河北法学》2006,24(6):94-97
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表达人与物之间的关系的权利.根据环境权的实际和现有理论上的分析,认为环境权可用"交往"这个基本概念来概括,各种具体的环境权,如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等,均可从人与空气、水这些自然要素进行交往的角度来予以界定.物权的逻辑含义直接的就是人对物的权利,所谓人对人的权利只是一种间接的意义,人与物的关系就是物权的最直接、最本初的内容;物权描述了人与物的所有关系类型,人与物的所有可能的关系样态全部蕴含在物权这一概念的无限空间里.通过以上的界定及对环境权、物权的两相校勘,认为环境权就是一种物权.  相似文献   

10.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其意义非常重大,很多学者为此提出了各种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规则。然而,它们实际上大多数只适用于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类型,且仅仅是对原物权人之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显然有欠周密。因此,文章从区分现实中第三人类型和物权变动类型出发,提出了对第三人利益进行区分保护的思路,即物权变动相对人之第三人的保护规则应有别于原物权人之第三人,同时,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保护规则也应有别于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11.
论及自然资源物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入手进行研究可以更加清晰的认识自然资源物权的特点。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集体,国家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方式是出让自然资源利用权,集体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方式是发包自然资源利用权,集体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应以集体成员利益为本。应赋予自然资源用益物权更加独立的地位,需要处理好自然资源用益物权人与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资源担保物权的客体是可以转让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自然资源担保物权的主要形式是权利抵押。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反映物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最根本规则。物权是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具有绝对、排他的法律属性。因此,从立法技术上考虑,我国物权法已经确定的一物一权、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公信这三大基本原则,将对现实的财产分配关系进行准确、有效的调整。  相似文献   

13.
法律研究者肯定了物权的优先效力,但对民法基本原则存在一些分歧,分歧主要表现在,对优先效力的内容和表现的分歧,物权优先效力的关系等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结合民法基本原则和各学者对民权优先效力的不同观点。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给出自己的理解。就物权效力得四种效率;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权请求权效力进行分析,将重点探讨物权优先于债权和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权。  相似文献   

14.
龙著华 《河北法学》2004,22(10):37-39
动产担保物权在性质、内容上的相容性,决定了在同一物上设定数个动产担保物权的可能性;而物权所特有的支配与排他的属性,又决定了在同一物上并存的数个动产担保物权之间发生冲突的必然性。这种冲突既关系到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又影响了担保交易的适用,因此,应当设立一些解决冲突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15.
意思自治与物权冲突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动产物权首先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这在比较法上是十分超前的立法,引发了学界热议。19世纪物之所在地法规则战胜了住所地法规则,成为物权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但对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而言,物之所在地法规则过分强调了物权的独立性,忽略了物权与作为其基础关系的债权的有机联系。物权虽是针对不特定第三人的对世权,但如果涉外动产物权争议只是停留在交易双方之间,而不涉及第三人,则双方之间的涉外动产物权争议应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同法律割裂同一交易中的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的有机联系,而当物权争议涉及第三人时,则应恢复适用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即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客观上仍不能允许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动产交易中,当事人若无相反意思表示,可推定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即为物权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应受限制性解释,物权冲突法的意思自治作为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有益补充,不应取代物之所在地法规则的基础地位,不应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16.
马晓明 《研究生法学》2007,22(3):139-146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物之所在地法(lex loci rei sitae,lex rei sitae),即物权关系所在地的法律。目前,在涉外物权关系中,物之所在地法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是对物权法律冲突依标的物所在地法解决的概括表述,它反映了物权关系与特定法律之间的规律性冲突。  相似文献   

17.
事实物权理论以物权的正确性判断理论为基础,将物权分为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在当前中国物权理论和司法实务中该理论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但事实物权从概念到“表现形式”、到性质、到效力、再到保护方式,均违反了物权法基本原理,也模糊了物权与债权的界限,我国民法应该摒弃之。所谓的事实物权所代表的相关利益毫无疑问是需要法律保护的,但其本身不宜被认定为物权,法律应赋予相关利益主体“利害关系人”身份。对相关利益的保护应采取请求权模式,但需要结合个案以民法及其理念来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18.
动产动产担保物权在性质、内容上的相容性,决定了在同一物上设定数个动产担保物权的可能性;而物权所特有的支配与排他的属性,又决定了在同一物上并存的数个担保物权之间发生冲突的必然性。这种)中突既关系到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又影响了担保交易的适用,因此,应当设立一些解决冲突的基本规则。  相似文献   

19.
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法律确认 (一)物权法定原则与国家所有权 物权法定原则是在罗马法时就已经 确定的原则。在罗马法中,承认具有物权 属性的权利有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 用益权、抵押权以及质权等。这些权利为 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具有排他的、绝对的 等强有力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按 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划分所有权为国家所 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草案)》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对 矿产资源、水资源以及土地等自然资源 的国家所有权做出了规定。草案规定:中  相似文献   

20.
张永健 《中外法学》2023,(1):85-105
德国民法体系将合同、侵权、不当得利合称为债,并认为债编总则是三者提出的公因式,忽略了三者的根本不同。即令三者都有债权、债务,物权法也同样产生此种法律关系。因为所有债之法律关系的特征,都可以用以描述物之法律关系,物债二分之说无法成立。物权和人格权对世产生原生义务,合同在缔约人间产生原生义务。应以对世、对人的区分、排他程度高低、法律关系之中介等三条轴线,取代物债二分。不当得利与侵权责任都是原生义务未被履行后,转化成的次生义务,与合同、财产、人格是不同层次的概念。在《民法典》第118、468条下重构债的概念之方式为:债权就是请求权,而债是合同关系、物上关系、人格关系之上位概念。若日后《民法典》有大幅修改的契机,则应删除债的用语,告别债的概念。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