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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26(1):52-58
《侵权责任法》是侵权责任的专门法律规范,归责原则是其核心和灵魂。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等归责原则多元化状况下,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归责原则的本质,只有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才能更好地促进行为自由。过错责任的确立有利于侵权行为的预防和促进行为自由。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中具核心地位,无过错责任面临式微和分离的状况。我国侵权法采取私法自由的立场,旨在保护行为自由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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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在坚持人格平等的基础上重构的"一元化"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变了二元化结构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矛盾状况,有利于受害患者与医疗机构利益保护之间的平衡。但该法在过度治疗的尺度、过错责任之推定、法律适用的选择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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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婉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96-98
名誉权侵权案件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我国立法规定,对于名誉权侵权责任统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当多的案件适用的却是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立法应当针对名誉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和侵害对象的性质分别作出规定:对于事实无争议,仅因评论不当引起的名誉权侵权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言论失实引起的名誉权侵权纠纷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另外,在认定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责任时,应当适当减轻被告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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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2(3):98-103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不完全适应机动车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也并非是合理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推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究竟确立何归责原则并作出相应规定,仍有探讨和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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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新趋势,即从权利的限制走向权利限制的反限制,全面扩大权利人的权利。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全面采取过错责任原则。适应TRIPS协议及世界性潮流的要求,我国未来修订知识产权立法时应适时引入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相应划定适当的适用范围,扩大过错推定形式的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通过一系列制度构建,建立一个与世界潮流基本相符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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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关于雇主转承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不一致。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该规定存在不足,未来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应采纳过错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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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2):158-161
侵权法归责体系建立在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归责原则的区分则建立在归责基础的区分之上。过错责任概念直接说明了责任基础在于过错,而无过错责任概念只表明责任基础不是过错,但并未揭示责任的基础。损害(或法益侵害)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前提而不是归责基础。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基础在于异常风险注意义务之违反。异常风险注意义务违反的标准并非一般理性人标准,而是特别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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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性是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是,它同过错的关系如何协调?对于这样的问题,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从各国关于"违法性"和"过错"的概念、判断标准入手得出结论,过错的判断经历了一个从主观到客观的发展过程,违法性的判断也经历了一个从"结果不法"到"行为不法"的发展历程。这样的发展状况,使在理论本应由过错负责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由违法负责具体判断行为适当性的清晰界限变得模糊,二者在采用合理人注意义务的标准上发生了重合。因此,价值层面上对二者的划分在实践中已经变得没有意义。我们在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侵权责任时,应将过错等同于非法行为,这样既顺应了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侵权法立法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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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日前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审议。草案中规定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但草案叉明确表示: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才能要求赔偿。此消息一出,立刻引起轩然大波。有患者认为,由于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由于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而医疗界人士则表示,该项规定能有效减少过度医疗,避免医疗费用过高,也有利于医院方面减少管理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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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作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防止执法违法的制度安排,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效措施,但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作为一种内部责任追究,其过错不可使用客观过错标准,应确立主观过错标准;在责任范围问题上,不可太过于宽泛;追责主体应树立正确的追责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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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成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5)
我国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有五个代表性观点,即过失责任说、过错推定说、视为说、严格责任说或无过错说、综合责任说。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当是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绝对责任为例外的综合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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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侵权责任原则经历了从加害责任到过错责任形成的演化,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制度也随之发生了从纯粹的结果责任到相对主观举证责任的互动变化。但这一互动变化表面上是以实体法为主来展开,而实质是以诉讼法上举证责任制度来创生和推动实体法上侵权归责原则来展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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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各国民法典及判例法中侵权责任之整体而言,"过错"是确定承担责任的核心因素。我国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同多数国家之民法一样未对"过错"进行界定。文章结合民事侵权过错制度的发展历程,对学者们关于过错概念的观点进行深入探析,主张过错在本质属性上属于主观性范畴,主、客观过错说之分只是认定过错的标准存在差异而已。我国侵权责任法应采以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补充的过错判断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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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一审判决后,桑本谦教授认为,“江歌案”中的刘鑫(刘暖曦)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但引入“过错冗余”“有难同当”的概念可将一审判决合理化。这在理论上值得赞赏,但从道义层面为司法寻求判决理由的观点有待商榷。二审判决虽以“安全保障义务”为基础寻找裁判依据,但在“安全保障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直接过错”认定方面存在不足。判定刘鑫在法律上存在过错的另一种思路是刘鑫应承担《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的“第三人侵权责任”,其教义学原理在于“双重风险损害原则”。刘鑫虽非直接侵权人,但其行为是他人陷入不可预测之风险境地的肇因,且因过错增加了这种风险的发生几率,应对他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司法裁判并不反对道德判断,反对的是绕开法条及对法条进行超越法教义学分析的道德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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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理论学刊》2020,(2)
"三权分置"为农地交易市场化提供可行途径,但同时也加剧了产权纠纷、水土流失等各种风险。农地利用侵权责任属于在行政管理规范中夹杂民事权利规范,是故以私法手段构建农地利用民事侵权制度势在必行。农地利用侵权在责任主体上具有复杂性,需要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市场化生产经营者三方主体的关系。侵权行为表现多样化,既有资源性污染破坏行为、财产性的权属纠纷还有来自政府违法征收等第三方侵权行为。宜根据侵权行为的特点构筑二元制的归责原则,并根据侵权行为性质不同选择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于农地污染行为,可资借鉴《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应当先行承担修复责任。对于农地财产损害行为,无论是农地直接使用还是第三方侵权,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构成共同侵权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