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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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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在2004年参加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中发现,2003年已假释的罪犯李某在假释前监狱服刑期间曾殴打其他罪犯,属严重违规, 不符合假释条件,检察院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但监狱认为, 假释裁定生效后,监狱要求撤销假释裁定并无法律依据,因此未向某中级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罪犯李某的假释裁定意见。2004年, 检察院以公函的形式建议某中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对李某的假释裁定,但某中院回复认为  相似文献   

2.
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存在结构性缺陷,它是一种典型的单向度的行政程序,不是一种诉讼程序。建构合理的减刑假释程序的前提是需承认与确立罪犯主体地位,澄清减刑假释程序中各方利益与职责。我国减刑假释程序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在承认罪犯诉讼主体地位的确基础上转向“诉讼化”。  相似文献   

3.
假释本质研究——兼论假释权的性质及归属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柳忠卫 《中国法学》2004,(5):112-119
假释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刑罚执行制度,但刑法理论对假释的本质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当代,假释已从一种国家对个别罪犯的恩惠演变成罪犯普遍享有的一种权利,是罪犯在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保持良善行为的结果。因而,在关于假释本质的各种学说中,假释权利说是合理的。假释权利说是以现代刑法思想为指导的对假释本质的全新的诠释,是国家对罪犯刑罚观念和关系的嬗变在假释本质理论上的具体反映。由假释的本质所决定,假释权应是一种行政权而非司法权,假释权应由行政性质的狱政部门或专门的假释委员会行使。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随着社会暴力型犯罪不断增加,由监狱假释出来的暴力型罪犯也日益增多。所谓暴力型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犯罪行为。实施暴力型犯罪的罪犯在经过一定期限的监狱改造后,确有悔改表现,人民法院认为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裁定假释,在社区中继续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暴力型假释罪犯,相对于非暴力假释罪犯和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一般认为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融入社  相似文献   

5.
论“假释权利说”导向下的假释撤销程序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论“假释权利说”导向下的假释撤销程序●朱伟临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公布,为我国的假释实践提供了一个相对明确与统一的法律规范。该《条例》第68条明确规定,假释是一种对在押罪犯在监行为良善的奖励(前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罗瑞卿...  相似文献   

6.
假释撤销条件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柳忠卫 《现代法学》2006,28(1):143-152
撤销假释是对假释犯不遵守假释条件的惩罚方式之一。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不分犯罪性质、罪过形式和刑罚轻重,一律撤销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罪犯尚有漏罪,不应撤销假释,而是应根据漏罪的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假释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假释条件一律撤销假释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只有对情节严重的违反假释条件的行为,才应当撤销假释。  相似文献   

7.
减刑、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适用减刑、假释,有利于刑罚的正确执行和对罪犯的改造,有利于保障罪犯的正当权益,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但是现行法律对减刑、假释制度,无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都规定的比较原则,司  相似文献   

8.
肖凡 《法制与社会》2016,(4):128-129,135
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对于促进受刑罪犯教育改造、人权保障、回归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激励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假释的制度建设,假释听证程序作为辅助手段正在我国部分省市开展试点实践,卓有成效,一方面印证了该程序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另一方面也暴露出许多亟待改善的地方。为保障程序正义,本文认为我国假释听证程序应尽快从程序立法、程序结构、程序适用、程序监督等各方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9.
《政法学刊》2015,(1):95-99
如果法院在假释意见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那么开庭审理不足以有效地调查核实;法官应当通知异议者出席法庭。将罪犯实际的赔偿被害人表现作为法官裁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之一,是合理的;但是为了被害方早日得到救济以及提升诉讼效率,应当鼓励罪犯在刑事诉讼的早期阶段赔偿被害人。执行机关不可以一经收到假释的裁定就变更执行;未经检察机关异议的假释裁定,只有在法定的异议期间结束之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假释罪犯自行到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不妨设立以设备监管为主、人工监管为辅的路途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10.
(接上期)(三)关于司法部颁布(含部委联合发文颁布)行政规章的简要表述:在《监狱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司法部等还应当制定包括《罪犯减刑假释办法》、《监狱刑罚执行细则》、《狱政管理细则》、《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罪犯生活卫生基本标准》、《罪犯劳动管理办法》、《外国籍罪犯管理规定》、《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条例》、《罪犯权利义务规定》等。具体如下:(1)《罪犯减刑假释办法》减刑假释制度的法制化、规范化,是刑罚执行中的焦点内容。目前我国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中关于减刑、假释的条件、幅度程序的规定非常…  相似文献   

11.
在人类文明不断向前发展,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推行现代的行刑理念,消除现行假释适用制度积弊,充分发挥假释的行刑激励机制,提高罪犯假释适用率,已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普遍关注的课题。本文尝试从理性认识的角度来思考、剖析提高罪犯假释适用率的现代行刑理念以及目前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提出几点浅见,以呼吁提高罪犯假释率。  相似文献   

12.
柳原 《中国司法》2014,(11):67-69
正一、减刑、假释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减刑、假释作为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主要手段,在激励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监管安全、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一)给罪犯以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激励罪犯在希望中改造。实践证明,减刑、假释是激励促进罪犯改造的重要杠杆,可以有效调动绝大部分罪犯的  相似文献   

13.
假释的基本趋向:从国家恩惠到罪犯权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假释的性质历来众说纷纭。从应然的角度,对假释的认识应从“国家对罪犯施舍的恩惠”逐渐演变成“罪犯的权利”。假释可以分为任意假释和强制假释两种,其适用比率在行刑中可以提升,适用对象也应扩大到被判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于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明确只有被减刑为有期徒刑时,才取得假释请求权,这应作为任意假释的前置条件。罪犯符合法定条件时,应当被强制假释。假释的考验期应重新规制,以适应行刑实践。  相似文献   

14.
减刑、假释作为对刑罚及其执行方式的重大变更,需要进一步走向公开化、透明化和公正化。目前,减刑和假释都是通过监狱提出有关建议、法院作出裁定的方式实施的。一方面,罪犯只能向监狱部门提出减刑和假释的申请,而无权独立地向法院提出有关申请;另一方面,法院仅仅通过审阅监狱提交的书面减刑和假释意见.即行作出裁定,这不具有最起码的公开化和透明度,也无法确保罪犯、检察机关、被害人方面对预见性和假释裁决程序的参与过程,造成程序的不公正。甚至在极个别地方造成一些监狱官员和法官的腐败。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已经逐渐推广减刑和假释  相似文献   

15.
我国假释制度是获刑罪犯重新回归社会的重要渠道,同时是罪犯积极改造自我的关键动力。假释制度不但是对罪犯的奖励措施,更是罪犯本应具有的个人权利。假释制度亦是解决我国监禁资源消耗过量的有力措施。目前,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率十分低下,为了有效扩大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本文对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对策。  相似文献   

16.
假释制度是我国行刑制度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罪犯改造和罪犯权利保护有着积极作用。假释作为一种对法院裁判确定行刑期限的改变方式,是罪犯享有的权利而非对其奖励。该权利介入了对罪犯主观改造评判的因素,因而其完善对于罪犯改造及其重新回归社会保障措施之建构有重大意义。但是,现存假释制度某些不合理的规定制约了其效用的最大发挥,有必要以改革的思路,完善假释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相似文献   

17.
我国现有假释权定位不当,导致了假释效率极低,这影响了刑罚教育改造罪犯目的的实现。必须在教育刑理念的指导下,把我国假释权定位于行政权性质,赋予监狱行刑机关以假释决定权。与此相适应,应建立监狱假释委员会,对罪犯是否假释作出准确及时的决定。为防止权力滥用,应完善听证和公示制度,对假释权予以社会监督。  相似文献   

18.
祁云顺 《河北法学》2008,26(6):188-192
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的手段。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监狱建议权侵蚀法院审判权、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疲软、当事人诉讼参与权过少等弊端。针对现行减刑、假释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重新构置减刑、假释程序,扩大减刑、假释运行的公开程度,加强检察机关监督力度,赋予当事人必要的诉讼参与权,来实现减刑、假释的公正。  相似文献   

19.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及单位犯罪罪犯的假释监督案件,应分别审查罪犯个人和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于罪犯个人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但不能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的假释。除实质化审查单位犯罪的罪犯原判刑罚、犯罪情节、刑罚执行中的表现等因素外,还应重点调查核实罪犯假释后对单位财产性判项履行的实际影响,结合社区矫正监督职能跟踪假释后社会效果,实现假释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20.
彭舸 《法制与社会》2010,(31):50-51
假释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其价值取向应当是在防卫社会和保障罪犯权利上的妥善平衡。应成为在罪犯回归社会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假释的适用情况是衡量假释制度构建与运作合理性的主要标志。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假释制度的现实状况,从而揭示我国假释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改革意见,以实现假释制度的高效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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