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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首先,我们是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来讨论刑事和解这个问题?当前在刑事和解的试点中,各地检察院都是很谨慎的,一般仅对轻微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等适用刑事和解.我们可以把刑事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自诉案件,一类是公诉案件,这个分类是比较周延的.如果刑事和解仅仅局限于自诉案件的话,那么探讨刑事和解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自诉案件本来就是可以调解的,和解制度本身的内容可以在这个框架内来建设.而如果将案件的范围扩大到公诉案件的话,马上就会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基于此,我们探讨这个问题的宗旨、出发点就要做相应的调整:我们今天的讨论是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创造条件、打下基础的,我们很难说现在已经有了完善的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2.
实践中,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中存在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在公诉程序中,在被羁押的状态下,加害人会处于非自愿地选择刑事和解的艰难处境。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轻伤害案件按法律规定既可走公诉程序又可走自诉程序,直接原因在于轻伤害案件的刑事和解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良因素。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在于使轻伤害案件自诉程序实现理性回归。  相似文献   

3.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公诉案件和解范围上严格限定了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期。检察机关在刑事公诉和解中根据不同情形承担建议和主导的角色。在主导刑事公诉案件和解过程中,检察机关应结合实践补充完善达成和解协议后反悔及不履行的各种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4.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项发源于我国本土,有效解决社会矛盾,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的刑事案件解决方案。其在坚持国家追诉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兼顾被害人、犯罪人和国家三方利益,使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保证了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实质公平。若要全面把握新刑诉法关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应从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条件、主体以及刑事和解对刑事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影响等四个方面入手。  相似文献   

5.
公诉阶段的刑事和解问题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究竟应不应该适用刑事和解以及如何适用,都需要综合各种状况从长计议。在法治社会中,刑事和解在公诉阶段的意义是不可低估的,公诉阶段的刑事和解有利于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有利于被告人复归社会;有利于检察机关提高诉讼效率。它有可能成为后法治时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常态,刑事和解的推进需要理论上的深入探讨和实务上的经验摸索。  相似文献   

6.
略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检察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从其产生就代表国家享有公诉权。公诉权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公诉权。这是研究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理论前提。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对一切执法和守法活动的监督,包括对民商事、刑事、行政等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的监督。公诉权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而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本质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检察机关有必要行使民事公诉权,但其行使范围有严格的限定。  相似文献   

7.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确立标志着刑事和解制度在公诉案件中的正式适用。本文拟从论述我国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入手,以刑事和解与传统刑事理论契合为视角,在对刑事和解进行法律层面分析的同时,回应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和解协议自愿性审查标准等争议性问题,并就刑事和解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障碍提出预防性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8.
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公诉工作中行使公诉职能的特定方式,也是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规范审判机关量刑活动的有力、有效途径。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量刑建议权的正确、有效行使,不仅将促使审判机关量刑活动的规范化,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裁判的稳定性,而且也将促使检察机关自身在行使公诉职权时提高办案质量,在检、法的相互制约中实现司法公正。量刑建议制度的建立与量刑建议权的履行,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提供了一个刑事审判中针对量刑活动博弈论辩的平台。  相似文献   

9.
修正后的新刑事诉讼法采用专章的方式,正式从立法上确认了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首先明确了适用条件,其次赋予了办案机关审查权,最后指明了成功和解的法律效果。但立法尚存诸多未决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就制度本身而言,应拓宽适用范围,加强与民事实体法的衔接;强化对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审查,对当事人的反悔权进行限制;消除"等"字歧义,摆脱对物质赔偿的片面依赖;理顺与"其他相关人员"的关系;对和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再分流"。在配套制度方面,将刑事和解的审查工作列为办案期限的中止或延长计算事由,科学界定"以上"、"以下"概念,防止逻辑冲突。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重婚属于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既可以由被害人等告诉权主体提起自诉,也可由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责主动介入从而启动公诉程序。立法显然的隐含立场是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这种诉权模式可以较好地避免刑法的负面效应,节约刑罚资源,同时又能有效解决纠纷而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将重婚罪直接纳入公诉范围并不能解决该类案件取证难的问题。为有效消解重婚犯罪追究中的不利因素,应当在完善重婚罪实体法规定的基础上,降低自诉标准,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将刑事和解与调解机制延伸到重婚公诉案件中,并引入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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