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自诞生以来,在寓教于审工作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保护、矫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有的寓教于审工作仍存有诸多不足,不能很好地满足少年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本文主要从寓教于审的准备工作——社会调查、寓教于审的场景布置——圆桌审判和寓教于审的人员参与——多方协助入手,分析了寓教于审的实践运作情况及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少年刑事司法的突破和发展,有赖于寓教于审的进一步改革,如规范社会调查制度,为教育工作提供坚实基础;完善寓教于审的形式,理性适用圆桌审判;强化重点,确保合适成年人到庭、合理设置教育阶段、精心组织教育内容等,力求寓教于审工作取得实效。  相似文献   

2.
寓教于审作为一项保护少年的司法手段,同时作为区别于审理成年人案件的一项特色,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刑诉法修正后,如何坚持寓教于审的办案特色,已成为少年刑事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教育本身不会产生任何“有罪推定”的问题,然而包含在原刑诉法中的“有罪推定”的倾向却使教育的内容不可避免地蒙上了“有罪推定”的阴影.法庭审理之前,法官就确信少年被告人是有罪的,任何无罪的辩解都会被看成是与法庭的对抗.因此教育的内容从开庭前到宣判就一味告知少年被告应认罪伏法,对自己的罪错进行反思悔改;教育效果的评测也往往是依据少年被告人在讯  相似文献   

3.
浅谈“法官教育词”与少年刑事判决书的人性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少年审判工作实践中,对裁判文书教育功能的挖掘和重视不够。在少年刑事案件判决书中附“法官教育词”的作法,是少年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产物,是贯彻“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的新的探索。  相似文献   

4.
少年司法若干问题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率先设立专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少年法庭后,我国少年审判工作发展迅速。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到1992年底,我国已建立少年法庭2763个,共有7049名审判人员和11000多名特邀陪审员从事少年法庭的工作,基本上实现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由少年法庭审理。1991年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率先成立了综合审理各类少年案件的审判庭,又开拓了我国少年法庭朝综合性审判庭发展的新方向。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有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值得从理论上加以探讨。 一、《若干规定》的完善问题。 为规范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初制定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从实施情况来看,对少年刑事审判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经过近几年的进一步实践与探索,有些方面似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5.
刑诉法修正后,庭审方式将由法官为主的纠问式改变成为以检察官为主控、律师为辩护的控辩式.如何在新的庭审方式下继续保持对少年的处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保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自身特点,有许多新的问题亟需研讨:一、关于庭审教育阶段是否予以保留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30条的规定:“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可以进行庭审教育,公诉人和诉讼与人可以困绕下列内容进行发言:(一)教育少年被告人正确对待审判;(二)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相似文献   

6.
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它与1991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相配套,标志着我国少年审判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本刊特约请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案件指导小组成员杨传书撰写专稿,刊载如下.  相似文献   

7.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界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吸收法学理论界有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丰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予以了规范。该司法解释重申了在司法审判中对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明确了对于未成年人行为的定罪和犯罪后从轻处理的细化标准,作出了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种类的特别规定。新的司法解释的问世,能够使案件的审…  相似文献   

8.
对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及时予以复学安置,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失足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也是政法、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等各部门沟通协作、合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都有“非监禁刑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等方面不得不受歧视”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9.
社会调查是各国少年司法体系中普遍而又重要的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区别于普通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1984年成立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后,注重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工作,并于1988年制订了《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细则》,规定了社会调查工作的若干事项,之后进行了广泛的实践,明确提出了社会调查应当实行“主体社会化、内容公开化、程序规范化”的制度设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社会调查工作作了规定。社会调查报告作为社会调查的主要载体,反映了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犯罪原因、日常表现等情况,为少年法庭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适用个别化的刑罚和进行有效的矫治提供了客观材料。近年来,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践方兴未艾,其重要性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接受,社会调查制度也已为全国各地少年法庭所普遍运用。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人文、经济、地理环境各不相同,少年法庭的发展也不平衡,在社会调查的主体确定、启动的阶段、调查人员的诉讼地位、报告的性质和作用等方面,各地的认识和做法参差不齐。因次,作为一项制度,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
调解,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在我国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安定的良方。涉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既有普通刑附民案件的通性,又有其特性。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的刑附民案件时要更注重调解,讲究调解方法和策略。不但要化解矛盾,还要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并且要“寓教于审、寓教于调”,在调解的过程中实现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和法制观念的再教育。  相似文献   

11.
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机构是少年司法制度的组织基础,也是衡量少年司法制度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要求和《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的规定,本市检察机关在专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专门审理机构,至1996年,市检察院及下属的各基层检察院都成立了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监所检察三  相似文献   

12.
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正过程中,着重解决的是普通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对少年特殊主体方面的程序没有专门的考虑,适用于少年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也就没有在修正后的刑诉法中有所体现.在学习讨论修正后的刑诉法时,大家比较一致的认识是:在少年刑事案件审理中实行社会调查制度,顺应了国际社会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一般趋势,体现了我国对违法犯罪少年实行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符合少年的身心特征和少年刑事案件审理的客观规律,有利于对犯罪少年科学地定罪量刑和贯彻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且与刑诉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不存在冲突和矛盾.因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广泛运用的社会调查制度不仅应该继续保  相似文献   

13.
在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精神向刑事立法和司法注入的过程中,“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确立显现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取向,而这正是司法机关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职能,推进未成年人刑事立法完善的关键。围绕上述方针原则而形成的“寓教于审”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原则,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进行了两项尝试:一是构建并完善了圆桌审判模式;二是注重增设庭审教育阶段。  相似文献   

14.
法庭教育最早是在1990年6月,我院未检科与长宁法院少年庭首次合作在一起少年盗窃案件中进行了尝试,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9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少年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中,把法庭教育作为一个必经程序固定了下来。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副组长邵文虹专程莅临研讨会指导,她在会议结束前作了重要讲话,她开门见山指出,研讨会开得很好,很有成效,大家畅所欲言,有观点、讲真话,从发言中能感受到大家对少年司法工作的热心、执着和奉献精神。邵文虹同志要求与会各法院同志切实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正确处理好严打整治斗争与注重教育挽救的关系。接着她重点谈了关于成立少年法院的问题。她说,要巩固少年法庭组织机构,没有组织、没有人,就无法贯彻执行少年司法的特殊程序,也无法参与综…  相似文献   

16.
2006年4月6日晚,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分团委的指导下,由刑事司法学院院学生会主办的“刑事法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礼堂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是“保护,还是纵容——聚焦《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似文献   

17.
法国作家雨果说:“每教好一个孩子,就减少了一个败类。”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对此,成立不久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对少年刑事案件实施个案性质的社会调查,是各国少年司法制度中普遍规定的一种做法或程序。许多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少年刑事案件非经社会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不得宣告刑罚。对这一做法或程序,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相对负刑事责任人排除在转化型抢劫罪主体范围之外,这一规定既不符合刑法理论通说,也与立法解释的精神相违背。基于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区别于其他犯罪人不同的刑罚处遇要求,应当重视未成年人犯罪出罪机制在刑法中的表达。我国刑法出罪机制不在于犯罪构成体系中,而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中,这也成为未成年人出罪机制在刑法中的规范表达,应当充分重视对“但书”规定的认识和运用。  相似文献   

19.
涂可丰 《法制博览》2013,(10):124+105
作者结合自身司法实践经验,对比《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与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细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定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在对"严重后果"、"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赔偿责任"现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拓展,并指出酌定情节的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20.
自1987年始,我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在借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办理少年犯罪案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在刑事审判庭内组建专门的少年犯罪案件合议庭(简称少年法庭),坚持“寓教于审”的原则,采取了适合少年生理、心理特点的审判方式,使所办理的少年犯罪案件的被告人都能认罪服判,上诉和申诉的极少,重新犯罪率不足1%。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少年法庭工作会议,我省常州市中级法院在会上介绍了经验。会后不久,省高级法院就成立了“少年法庭工作指导组”,其任务是组织、协调、推动全省少年法庭工作的开展,及时总结各地的新鲜经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