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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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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及其犯罪行为具有显著的特殊性,因而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与成年人犯罪行为具有质的不同,有鉴于此,国家亲权理念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成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在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凸显出标签理论和恢复性司法、刑法谦抑性和人道性以及刑罚个别化的应用。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国际准则,与之相对应的是国内独立未成年人刑事法的发展。我国一直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强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立足于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及其犯罪发展的新态势,并由此促成特定的理论学说、法制建设、司法应对,所以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构罪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2.
长期以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发展的理论和政策基础。但由于这一政策没有通过明确的规范内容嵌入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特殊程序设计之中,缺乏配套的多元教育帮教措施,标准化司法办案的操作性不强,影响了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实际效果。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目标,要明确社会转型时期国家社会应当承担的福利责任,完善"保护优先、福利为底"的教育帮教措施,使原则性、抽象性的刑事政策能够实质性贯彻到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殊程序之中,真正发挥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应有功能。  相似文献   

3.
本文在介绍国外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对丰富和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进行了理性思考并提出了几点建议,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要重视建立新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使其受到公正、人道的司法处理。  相似文献   

4.
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构罪问题,应当摆脱成人的思维框架而站在未成年人的独特视角进行,据此所制定的规范方可使得未成年人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也方能实现特别程序设立之目的,进而将教育、保护、预防、矫治等思想理念贯穿于整个少年司法体系中。应当看到,确立不同于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未成年人构罪标准体系建构原则,既是现代少年刑事政策基本精神的要求,也是由未成年人身心发展阶段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渐进性、未成年人犯罪主观内容的单纯性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等所决定。基于现代少年刑事政策基本精神的要求、未成年人自身及其犯罪的特殊性,站在未成年人的独特视角来构建未成年人构罪标准体系,至少应当遵循非罪化、轻罪化、有效化和利益衡平保护这四个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5.
未成年人犯罪、环境污染和吸毒贩毒是世界公认的三大公害。当前,因网络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非常突出,形势日益严峻,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治理应基于刑事对策与非刑事对策两个层面予以展开。在刑事立法上,需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入罪门槛、改革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幅度及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在刑事司法上,需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并需认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政策。在非刑事对策的纬度上,主要是沿着行政监管与民事责任两个纬度强化对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治理。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人犯罪也属于犯罪种类的一种,从犯罪性质上看和成年人犯罪没有什么区别,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特定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及国家在未成年人案件上特定的刑事政策和价值取向,未成年人犯罪的适用程序又有其特殊性,本文主要是从程序方面,针对我国在未成年人案件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争论热点及缺陷和误区,展开分析和论述,借以抛砖引玉,希望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提供一点建议和意见。  相似文献   

7.
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的差异,为使未成年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应在立法上确立可操作性的刑事污点取消制度。本文对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取消制度的合理性, 并就我国如何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取消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8.
自上世纪90年代起,上海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开始探索借助心理测评手段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动因及性格特征,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提供依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心理测评手段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实践中,司法实务部门一直沿用的国外的测评量表与技术,难以满足当前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实际需要,需要基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实际进行本土化的研究和改良。在此背景下,我们从实质、形式、功能三个层面对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试体系进行了全新的定义,并基于对上海未成年人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心理测评工作的实证分析,提出涉罪未成年人心理测评体系本土化的构建思路、具体运用及保障机制等构想。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犯处于儿童向青年过渡的时期,其生理、心理都处于成长期。未成年人犯罪,这是处于成长期孩子的犯罪,与成年人犯罪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为了充分体现对未成年犯在司法上的特殊对待,各国普遍建立了区别于成年犯的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其中最为重要的《刑法》、  相似文献   

10.
正【主题导引】为了进一步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对刑法中的涉性犯罪进行了规制。如强奸罪、猥亵罪等,进一步严密了刑事法网,强化了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司法机关从严从重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同时,修正案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专门增加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这一新的罪名,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以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理论指引,通过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的实证分析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内涵与精神实质的解读,立足于检察业务和检察职能,用实证的、规范的、比较的研究方法着重探讨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捕诉防一体化、公诉指定辩护、社会调查、适当成年人介入等制度创新,并就《认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不足与完善进行了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12.
引入人格甄别制度,较为完备地了解涉罪未成年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的心理面貌,较为明晰地预测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教育改造的难度,是我国少年司法审前分流程序的推进和个别化刑事处遇的迫切现实需求。将人格甄别制度引入少年司法具有理论正当性和技术可行性。为此,有必要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现有探索实践,从加强人格甄别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加强人格甄别司法适用的重点规范,以及人格甄别相关配套机制建设的完善等方面构建我国涉罪未成年人人格甄别制度。  相似文献   

13.
低龄未成年人涉罪问题频发,引起了学界关于调整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争议,无论是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引入恶意补充年龄规则,还是建立弹性刑事责任年龄规则的观点,均存在不足之处。从未成年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本质要求、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实质表现及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刑事政策角度,都应维持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的涉罪问题,应当以教育、矫治和帮教为主,建立健全亲职教育制度、综合处遇措施和收容教养制度,构建低龄未成年人涉罪行为的综合治理对策体系。  相似文献   

14.
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试点项目的重要内容,本文借鉴国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从人格行为理论及再社会化理论和未成年人的特点等方面论证了该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以及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中的依据,并分析了构建我国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15.
与成年人相比,进入刑事司法系统的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身心等方因素的限制,在面对刑事诉讼程序时存在先天性的脆弱特征。因此讯问未成年人,应当在遵循合法性、客观性的基础上,体现保护性、特殊性的原则,在基本原则、制度设计、程序设置等方面作出特殊规定。具体来说,要在人员配置的专业化、程序设置的特殊化、讯问方式的人性化等方面区别于成年人,适当运用讯问策略、查清案件的同时,体现教育、感化和挽救精神,最终服务于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顺利回归社会。  相似文献   

16.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我们需要建立合理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认定体系。在这方面,中国现行的认定体系显然具有内在的不合理性,为此,主张以“国家亲权”为基本的理论渊源,以刑事政策为总的指导思想,以罪刑法定与刑罚个别化为具体的实施原则,以立法中的明确规定和司法审判中的具体运作为框架来重构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认定体系。  相似文献   

17.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是正确处理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予以贯彻落实,不仅对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对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8.
我国立法、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罚措施处处体现了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这符合我国所签订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或法律文件的基本要求。然而,根据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刑事法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相结合的角度进行考察,并关注“行刑重其轻”刑法思想的运用。为此,有必要在刑事立法、司法两方面分别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宽”和“严”进行具体修正,例如,“宽”的方面包括刑法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严”的方面包括刑法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  相似文献   

19.
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处置,虽然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表面上是一种最为直接、快捷的解决方法,但它无法从根本上破解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的非刑罚处置措施种类较少、司法适用率较低的难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困境的分析,提出以"三层四类"为体系框架,对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进行重构,以解决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在立法上的零散以及法律规定上的重叠,进而确保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过程中更好地实现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施行十六年,“罪刑相适应”作为刑事处罚基本原则,即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并一统适用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两个不同特点的司法空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基本上照套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原则和指导思想,从而较难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基于未成年人及其犯罪的特点和未成年人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内,确立“刑罚个别化”原则,即实现刑罚对罪行的处罚向刑罚对犯罪人的处罚之转化,以指导并制订出符合未成年人犯罪及其身心特殊性的刑罚方法、内容,这样才能实现对未成年罪犯科学、合理地适用刑罚,加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进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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