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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行政不作为是相对于行政作为而言的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违法同样会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这种损害 ,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我国以法律形式确立这项赔偿责任 ,对于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和行政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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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血铅污染事件折射出我国污染事故中行政不作为赔偿制度的缺失,而该制度的构建既符合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同时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责,因而考察德日等国家相关制度可以发现我国追究污染事故中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赔偿责任势在必行,本丈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该制度中不作为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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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该负赔偿责任。成立行政机关不作为赔偿责任要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我国应该完善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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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 并且具有履行的可能性,却逾期没有履行的行为。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其造成的损害是否可以请求行政赔偿?由于国家赔偿法没有将其明确列入行政赔偿范围,所以有人认为,只有积极的行政作为才可能产生赔偿责任,不作为没有积极侵害别人权利,不可能产生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作为行政违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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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其法律责任包括宪法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类。本文认为借鉴民法学界关于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结合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特点,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赔礼道歉、承认错误,被通报批评,履行行政作为义务,行政赔偿;行政公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接受批评教育,被行政追偿,行政处分。行政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公务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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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赔偿的违法判断标准——基于日本判例的钩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法律虽未明文规定,但是通过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将行政不作为纳入我国现有的国家赔偿范围。但如何判定依职权行政不作为的违法则成了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的重中之重。本文以日本判例为分析对象,并结合相应的日本学者理论,通过区分食品药品公害监管不作为类型与一般行政不作为类型,提出了判断依职权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的预见可能性、结果避免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和受损法益的重大性四项要件,并详述了各项要件所存有之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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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作为的行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在程序上未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不作为是行政违法行为之一种,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如何界定行政主体的行政义务,如何分配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与相对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以及如何确认其赔偿范围还存在诸多分歧,本文略作讨论,期望在《国家赔偿法》修改时,以上问题能够得到厘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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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不作为主要存在于行政立法领域,是行政主体因怠于行使行政立法权而导致的违法行政行为,其存在必然会使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有必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以督促行政主体履行作为的义务,进而填补法律的空白,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立法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机关可以责令抽象行政不作为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责令其履行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义务,确认其抽象行政不作为违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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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应建立三种并行的行政赔偿责任:一是违法行政赔偿责任;二是合法行政赔偿责任;三是结果赔偿责任,以合理地构成完整的行政赔偿制度体系。一、违法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这种责任的目的有二:弥补给公民个人造成的损害;使行为者意识其行为的危害性,以预防该类行为的继续发生。违法行政的本质在于它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侵犯了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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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并不鲜见,无疑是对其行政法治建设的构成了阻碍,行政不作为是一种政府权力与责任严重脱节的状态,政府背离了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能;同时也是行政违法的一种状态,行政不作为在现实生活中的泛滥对公民的个人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均构成严重的威胁,有效地从根源上遏制和杜绝行政不作为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结合实际,设计针对行政不作为兼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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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由于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侵害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据公认理论"有损害就有救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赔偿。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成为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缺陷。行政不作为广泛存在于社会的方方面面,然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得不到合法有效的保障,这与我国的法治理念不符,因此在法律上确立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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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4):67-71
从法理学上讲 ,任何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 ,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行政行为也不例外。对于作为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理论界很早就达成了共识 ,即可能是合法的 ,也可能是违法的。但对于不作为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行政法学界有必然违法与可能违法两种观点。持必然违法观点的学者认为 :“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作为相比较 ,有一个明显的特点 ,即从法律后果上说 ,行政行为即可能是合法的 ,也可能是违法的 ,而行政不作为则只能是违法的 ,因为行政不作为表现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应作之行为。”①而持行政不作为可能违法观点的学者认为 :“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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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我国频发违法排污导致水体等严重污染的环境事故。在这些违法排污导致的环境污染事故中,正是由于环境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导致了环境污染事故接二连三地发生,戕害了社会和民众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必要采取法律对策来减少或遏制司空见惯的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发生。一、环境行政不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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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不作为既是行政不作为的新形态,也是行政立法违法的主要类型,其不作为违法之构成除应当具备立法义务之外,还必须客观存在着怠于履行立法义务之不作为状态,且已经逾越法定或合理期限。以法律文本为素材,深入解析行政立法不作为之违法构成要件,对于推进行政不作为的类型化研究以及限制行政立法权的滥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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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未明文规定的行政不作为,但通过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将其纳入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行政赔偿范围。在行政行为是否构成实定法下的行政不作为这个前提性问题上,是无法同样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推而衍之"的,即无法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释放出空间,这样,在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时候,引入保护规范理论就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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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的职能尤其是行政管理职能得以拓宽,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都可能给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于行政侵权行为,公民、组织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要求行政侵权主体予以赔偿。但作为要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的行政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法律规定的还不够完善,从而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救济制度。本文试就行政赔偿范围问题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