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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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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现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变更”决定内在地包含着一种“不利变更”的可能性。但是,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应申请的和授益的行政行为,基于“控权法”的理念和“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行政复议决定中的“变更”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  相似文献   

2.
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复议法》确立了行政复议机关对有关“规定”应复议申请人的请求而进行附带性审查的制度,这是立法上的一个进步,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已从具体行政行为拓展到了抽象行政行为领域。为了保障对有关“规定”的审查处理落到实处,还应细化对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的程序,强化对有关“规定”涉及到的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明确复议机关及有权行政机关对有关“规定”不予审查的法律责任等,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法》。  相似文献   

3.
从《行政复议条例》到《行政复议法》,我国的复议制度历经演进和完善的过程,行政复议的宗旨已从强调维护、监督行政权的实施,转到着重监督行政机关和重点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上来。本文通过对比,着重分析、论述行政复议制度在强化监督、方便复议和保障人权等方面的新特点。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是对行政法制建设的一大贡献,它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有新的发展和完善,特别是注重了对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行政相对人权益的维护。本文从三方面作以论述:首先,《行政复议法》增加了行政复议的范围,不仅规定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申请复查,而且对原有的行政复议范围也规定得更为具体。其次,在行政复议的程序上,从申请复议的期限、方式、手续等方面都作了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较为宽松的规定。最后,在复议机关审查过程中,允许复议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的有关材料,从而避免了书面复议的弊端,使行政复议趋于公开化,确保了行政复议结果的公正性。此外,复议机关在复议决定中可以依职权责令作出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给予复议申请人赔偿,能有效地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在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纳税争议复议前置、申请复议期限三大税务行政复议问题中,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关人,复议前置应当平衡国家和纳税人两方利益,保障纳税人复议权利,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事项的认定应结合税收实际具体分析判断,体现法律原则,符合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6.
行政复议制度是与行政诉讼制度并行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之配套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工作也应列入议程。在修订过程中,应当以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为目标定位,以坚持行政复议的行政性、便利性、前置性、主动性为基本要求,同时在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体现司法审查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司法谦抑。具体的修改内容可包括:拓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完善复议审查重点,一次性回应申请人实质诉求;赋予复议机关更大的暂缓执行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权;扩大复议调解的范围;坚持复议机关作被告监督机制,确保修法相统一;坚持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卷宗审查主义”;赋予复议机关更大的复议变更权,着眼于一次性解决行政争议。  相似文献   

7.
一、行政复议前置的界定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已经依  相似文献   

8.
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设置在行政体系内部的纠纷解决方式,承担着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职责。一直以来,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复议案件数量长期在低水平徘徊甚至出现下降的趋势。基于现实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学界发出了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的强烈呼声。‘行政复议制度得以运行的内在动力在于行政层级监督,“司法化”理念下的相对独立的复议机构则是这种监督的间接表现形式,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方可实现。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背景之下,更为可行的是吸收行政复议“司法化”改革中完善相关复议程序的建议,在行政层级监督的直接推动力之下,借助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来推进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行政复议分流了部分行政争议,纠正了部分违法行政行为,但行政复议往往由于解决争议的能力有限而使纠纷继续进入诉讼,由于纠错的功能未充分实现而导致监督不到位.行政复议对行政诉讼的负面影响既有制度设计上的原因,也有来自实践层面的消极因素.要构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和谐关系,行政复议的定位就应以解决纠纷为主要目标,而将监督行政和救济权利作为次要目的;在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就应将原机关作为被告,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行政复议须部分地采纳言辞审理原则,在复议决定对申请人或其他人可能不利的情况下,就应当听证或开庭;还应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作为独立的行政复议机关.  相似文献   

10.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建立以来,行政复议已经成为解决行政争议,进行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的重要方式。但是,不是所有的行政争议都适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复议法为此专门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和对象,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例如,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涉及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的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见《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就此提出复议申请,其主要理由是民事争议问题原本和最终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即“司法终局”),而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这…  相似文献   

11.
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是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灵魂,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作用重大。现有研究较少涉及行政复议基本原则体系构建。针对行政复议基本原则概念、特征、功能、区别进行分析,提出构建行政复议基本原则体系,即由行政复议一般原则、特殊原则以及二者之间逻辑关系构成合理、协调的基本原则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2.
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的时效为多久,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理解存在争议。现有法律出现多个时效结论时,应作不利于行政机关而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驳回型行政裁判没有可供执行的内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被驳回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依据是行政决定而非行政裁判文书。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决定,虽然置入了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诉讼后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这一司法过程,但其本质上仍属于行政非诉执行,时效应当确定为三个月。如果适用二年的执行时效,则违反了"申辩不应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不利变更"的原则。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行政法中,行政复议行为被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但行政复议行为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本质的区别,行政复议行为是一种由行政机关进行的权利救济行为,它所直接处分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非相对人权利义务,而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是行政机关直接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因此,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不应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行政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14.
行政赔偿调解制度在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中找不到它应有的一席之地 ,并且在行政复议法的前身行政复议条例中更有着明确的规定 :“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依此逻辑 :在法律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况下 ,从“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的前提条件中 ,必然进而得出“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行政赔偿同样不能适用调解”的结论。可是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中 ,没有像行政复议条例那样对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这是否意味着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的立法政策所松动 ?不言而喻 ,若遵照“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必须有法律明文授权依据 ,即“…  相似文献   

15.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采取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出自于税收争议的专业性和法院的压力等考虑,但它限制甚至剥夺了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途径。专业性考虑和降低税收成本等不能以牺牲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为代价。  相似文献   

16.
海峡两岸行政复议制度之立法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对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简便高效,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大陆地区于1999年颁布了《行政复议'法》冶湾地区也于1998年修正了“诉愿法”。本文主要以这两部法律为依据,对海峡两岸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比较,在互相借鉴的基础上,促进两岸行政法制的共同进步。  相似文献   

17.
于明娟 《工会论坛》2014,(5):110-112
调解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特色,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形势下越来越受到重视。行政复议中引入调解制度是我国行政法理念上的重大创新和突破,也是我国行政复议功能定位转变为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表现。行政复议机关应充分发挥好在调解中的主持人角色,依法、中立、高效地做好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正确引导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获得公平、公正的调解结果,有效解决行政纠纷,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当前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8.
行政调查取证行为须受职权法定原则与比例原则之拘束。在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过程中,复议机关与人民法院可以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证据自由心证规则对行政机关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与证明效力判断,以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杜绝诱导型调查行为的泛滥,我国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制度、行政证据制度与政府财政制度的相关改革,构建遏制行政调查权力滥用的行政法制度。  相似文献   

19.
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是各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共有的原则.而在我国行政上诉审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明显缺失,引入这一原则既可以为上诉法院确定上诉审查的范围提供依据,又可以使行政相对人的上诉权有效制约二审审判权,从而使上诉制度的价值得以充分实现.  相似文献   

20.
行政不作为是指负有法定作为义务的行政机关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即不行使行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的违法不作为可以出现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救济等各个环节中,一般表现为明确拒绝作为和故意拖延作为两种形式。(一)行政监督救济过程中的不作为,主要表现为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长时间不进行审理,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或者是被确定有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拒绝、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等等。行政监督救济程序是相对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依法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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