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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人类社会从蒙昧、专制到逐步走向文明、民主的历史,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刑事被告人从诉讼客体逐渐具有诉讼主体性的演讲过程。如果说被告人诉讼权利的确立和不断丰富发展,标志着刑事司法进入了一种文明状态,那么作为最低限度地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认同和推广,则深刻地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刑事司法领域中人权保障的特别关注和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世界性趋势,也反映了人类社会跨文化的基本精神需求和物质需求以及人类社会共同的文明成果,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规律的客观要求,为各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价值标准。本文拟从刑事司法的国际标准这一角度,对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其程序救济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希望依此能够对促进中国目前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进程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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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辩护。第3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纽约州刑事诉讼法第170·10条和第180·10条规定:被传讯的被告人,在被传讯时及在此以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刑事被告人享有律师帮助辩护的意义在于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以及保障法庭公正审判。在美国,从怀疑一个人犯罪而警官讯问他时,就应该通知他可以得到律师的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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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的诉讼目的具有独立的价值,它是刑事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必然要求,其根基就在于刑事诉讼的诉权。从理性的角度来看,刑事被告人的诉讼目的在于通过公正的司法使社会的法治与安全得到维护;从实践的角度看,其具体的诉讼目的在于通过程序的正当性,及时充分地实现求审权,以获得公正的实体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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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刑事被告人自身人格的独立性和法律拟制性等特点决定了单位刑事被告人必然要依靠诉讼代表人才能参与诉讼。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诉讼代表人应该由谁充当、被选任的诉讼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以及无法选任诉讼代表人时该由谁指定等问题,理论界争议颇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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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围绕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如何确定的问题,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均有不同的观点与做法。以一起典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审案件为例,从理论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进行了梳理与厘清,结合司法实务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确定应区分不同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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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发展中加强了刑事被害人、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充分保障刑事被害人、自诉人诉讼权利的实现,这是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要落实这一发展方向,赋予刑事被害人、自诉人强制措施申请权是必然的要求之一。本文将从赋予刑事被害人、自诉人强制措施申请权的必要性;概念与内容,与公诉权、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关系三个方面对此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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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对于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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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选择权作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重视并加以保障。但是,我国刑事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却在制度上存在着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民主法治的进程。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国外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进行研究和借鉴,来积极构建我国刑事被告人的简易程序选择权制度,以期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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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陈述权是现代刑事审判制度赋予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由于该条只是笼统性的规定,更因为该条只明确了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而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最后陈述权,因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最后陈述权仅由被告人单独行使,从而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这一权利的诉讼功能。笔者认为,最后陈述权不只为被告人享有,亦应由辩护律师行使之。其理由如下:一、从权利性质看,最后陈述权是辩护权的一种特殊形态;辩护律师作为辩护权的主体,有最后陈述的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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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就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搜集和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此罪还是彼罪、罪重还是罪轻的义务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这个问题,表面看来似乎很简单,实际上古今不同,中外有别,不论从刑事证据理论或者从司法实践来看,都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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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刑事附带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就是指刑事被告人实施了侵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被害人请求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责令被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赔偿被害人精神损害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在第53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了规定,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未对附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和阐述,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和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与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在立法技术处理上又不尽一致,不同的专家学者和审判人员的法律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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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分别从法律规定、被告人和被害人三个角度进行阐述,认为应该细化简化诉讼审理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保障被告人有效的获得律师帮助,确保被告人实现程序的选择权;让被害人有效地参与到简化审中,确实保障其诉讼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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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被告人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一点启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中的合理因素 ,可以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正确等待被告人有答辩提供借鉴。应当更新诉讼理念 ,将认罪答辩视为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对刑事程序运作方式的一种选择 ,建立激励被告人自愿作出有罪答辩的机制 ,对此类案件可简化诉讼程序 ,同时应建立对被告人有罪答辩自愿性明智性的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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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简易程序可以使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尽快得到确定,节约司法资源。但是在实践中,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也暴露出违背基本诉讼程序,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等问题,需要在审查程序、辩护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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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7,(4):23-31
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是指刑事被告人享有与提出对己不利证言的证人进行面对面诘问的权利,在庭审质证中,对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使争议能尽量集中在庭审中解决,从而保证庭审的实质化。另外,对质权对于发现案件真实和保障诉讼权利也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包括"面对面"对质的权利、出庭审判的权利以及交叉询问的权利。目前我国刑事被告人对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涉及刑事被告对质权的启动以及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等。而完善我国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制度,需要树立公正审判的理念,确立对质权的权利属性,对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加以限制和规范,并同时完善庭前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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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特殊的民事诉讼,它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也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同时造成刑事、民事两种法律责任。从刑事责任看,对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从民事责任看,犯罪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害,被告人应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