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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抽逃出资属于瑕疵出资,包括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后的抽逃出资。抽选出资瑕疵股权转让行为有效。但应由谁承担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或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区分情况,瑕疵股权受让人善意时,受让瑕疵股权的新股东不承担清偿责任,转让瑕疵股权股东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瑕疵股权受让人非善意时由两者承担连带补足出资责任,转让人对公司及公司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者,公司、受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以抽逃出资股东为被告;后者,可以抽速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2.
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负违约之债,但其股权转让并非不能发生效力。应以分层次的研究方法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三个阶段的效力,以确定补正出资瑕疵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同时保护公司和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3.
两人公司股东出资流转问题的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两人公司中 ,股东出资无论转让给另一股东还是非股东 ,在适用法律上都要遇到冲突。对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股东出资转让的限制、股权评价方式进行探讨 ;提出了出资转让因立法之故而产生的适用法律的困惑 ,以及相应的解决设想。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上的出资义务是发起人、认股人以及股东依法向公司履行的一项给付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应当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但其股东权的行使应当受到制约。股东权限制理论是从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角度作出的制度安排,但这一理论安排没有考虑到具体的违反出资行为对公司及守约股东的损害程度,而且不能明确何种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受到限制。事实上,赋予公司和守约股东抗辩权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守约股东的利益。在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下,股东转让股权的,无论受让人善意与否,均应当连带承担出资补足责任。在股东拒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可以启动失权程序,终局性地解除违约股东的股东资格,以达到维护公司稳定、保护公司资本真实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使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范成为任意性条款,但这不意味着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自治没有边界。确定公司章程自治界限要进行价值判断,公司章程不能禁止股权转让;公司后续章程不能规定特定情形下股东要强制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比公司法规定更为宽松的股权转让条件,也可以规定更为严格的股权转让条件,但不能实际阻碍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条件进行细化规定。违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有效规定的股权转让不能对抗公司。  相似文献   

6.
虽然我国法律允许股东股权自由进行内部转让,但公司章程对内部转让进行的限制是有效的。当二人公司股东内部转让导致一人股东时,公司不能继续存在。公司对外转让的股东表决权应当按照人头分配原则,如果其他股东不优先购买股权,则视为同意转让,而且股权可以部分对外转让。  相似文献   

7.
有限责任公司重视股东之间的联系,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因此,股东出资的转让受到限制。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存在缺陷与弊端,势必影响公司健康发展,法律对这些情况应另有所规定。  相似文献   

8.
因期限利益的存在,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这一合法状态与"公司法解释(三)"中所谓"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性质迥异。这直接导致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即转让股权后的出资责任承担问题在我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现行法框架下,基于未届期出资的可转让性以及其公司债权之属性,上述法律漏洞可借由债务承担规则进行填补。在规则适用过程中,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配合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沉默三种方式行使同意权。在公司行使同意权后,应肯认出让股东对转让后到期之出资不再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就受让股东与转让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应首先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则应通过衡量股权受让之对价与股权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来确定受让股东可追偿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与公司有关的商事案件的审判实务工作现状存在股权确认、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明星增多,案件类型多样化,公司解散、公司清算案件逐渐出现和新型案件层出不穷及中小股东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等特点.为高效、快捷的审理与公司有关的商事案件,对于与股权确认、转让有关案件的处理应当采取多重因素考量的方式,具体确认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资格;对于与公司解散、公司清算有关案件的处理应该采取宽松的态度,法律应当具体规定清算人的身份;对于与公司有关的新型案件处理不能只追求新观点,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中小股东维权案件的处理不能突破法律的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0.
股东将其财产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东既不能直接支配该财产也不能以退股的方式要求公司返还该财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受到限制的理论基础在于其能够维护公司人合性、平衡转让股东与剩余股东利益以及实现意思自治。  相似文献   

11.
席书旗 《工会论坛》2008,14(2):77-78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有“人合性”与“封闭性”,其股权转让较之股份有限公司差异甚大。股东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很容易使公司经营陷入僵局,而在一定条件下的股权转让可使股东收回其出资以摆脱这种境况。但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使得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的条件区别较大,司法实践中必须审慎对待。  相似文献   

12.
股权转让是股东实现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法律也对股权的转让及其变更和解除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为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转让国有股权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进行,还必须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国有股权的挂牌转让中要注意转让的审批权限、股权评估、交易主体资料的提供以及意向受让方的确认等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3.
针对法院处理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遗产继承纠纷问题耐方法不相—致盼现象,从我国实践中存在的五个问题进行分析,围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性质、股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及继承人可否因继承被继承人的股份当然取得股东身份资格、公司其他股东能否以优先购买权对抗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股份取得股东身份以及其他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方面展开分析,结合国内学者的研究,将实践中发生的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之相关法律问题加以梳理,提出相应观点,并对股权继承的法律程序作相应的构思,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4.
指导案例67号的裁判要点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权不适用于合同编草案第四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一般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权,这显然是不恰当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下,草案第四百二十四条应适用于股权转让合同。但是由于交付方式的特殊性,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在适用草案第四百二十四条时,应将其适用条件限制在变更股东名册之后。催告程序的增设使法条更加贴合保护买受人的立场。但是出卖人即使不履行催告程序依然可以通过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当由于买受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原则上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请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就股权转让合同而言,基于公司内外部因素的考量,可以限制出卖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这一限制非必要不得适用。  相似文献   

15.
部分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希望只优先购买被转让股份中的一部分。在对待股份转让限制的立场上,各国立法不一,法、日对股份自由转让较保守,德、美较自由。我国应当将公权介入的空间降为最低。如果公权干预的目的出于平等却将造成新的不平等,则就没有公权干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6.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涉及新旧股东的交替,新股东的股东资格何时认定将对公司及第三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经变更工商登记后得对抗第三人,但尚未明确新股东的股东资格的生效时间,导致实践中的不同判断标准,亟待解决。未变更工商登记,则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其股东资格并不完整。  相似文献   

17.
公司章程不能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进行规定,也不能禁止对外转让股权,而只能规定向外转让股权的程序性前提.公司章程可以排除或限制股东优先购买权,但排除股东优先购买权需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为防止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不当限制向外转让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另行规定必须在出让股东发出股权转让通知之日的30天以前做出.  相似文献   

18.
股份的自由转让是股份公司内在本质性要求,但由于股份转让可能产生损害其他股东或善意第三人利益等问题,因此各国法律对股份转让均给予适当限制,其目的在于防止权益保护过度,维护股份公司的稳定和社会交易的安全。本文先对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然后探讨了公司股份转让中的一些相关问题,如瑕疵股份转让中的股东资格认定和隐名出资者的股份转让的效力等,并就这些问题从法理上提出了作者的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19.
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规定了公司章程,从而排除公司法适用的条款,充分体现了章程自治原则。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遵循公司章程意思自治有限原则、股东意思自治补充原则和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权益保护原则。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对象条款、对于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行使条款,对于股权转让价格规定。对于强制股权转让规定的效力应进行适当认定,对于公司依据公司章程自行办理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从严认定,公司章程限制转让条款的制定方式对其效力具有重要影响。对于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应当激励股东在公司内部通过协商解决,尊重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方面的意思自治,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控制地位,以及促进公司僵局合理解决等方面进行法律适用,促进股东和公司利益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20.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最初形成有赖于发起人向公司出资的财产权。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取得虽与发起人或股东以其财产向公司投资的处分有关,但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取得主要还是依据公司法律的相关规定取得的,并不是发起人或股东向公司转让财产权的结果。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包括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在内的权利群组,它不是一个单一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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