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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与我国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商标注册在国家宏观调控全社会商标使用状况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尤其是通过注册程序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商标标识“专”的特性,从而避免商品或服务的标识的雷同或类似为商业活动带来的不便。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商标作为商品服务的标志,只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如果只是注册商标制度的实行,而对未注册商际不提供法律保护,不仅损害了未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还不利于保护从事诚实经营的市场主体、不利于维护诚实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保护未注册商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存在着建立依使用和注册均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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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商标可注册性及合理使用问题在欧美立法和实践中分歧较大。美国采商标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只保护地名的使用。以法国为典型的欧盟国家存在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保护水平高。在TRIPS之外,双方通过签订双边协定、区域性协定来实现各自在多边谈判中未能充分实现的地理标志利益诉求,这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发展趋势。我国《商标法》第10.2条存在缺陷,既不利于县级以下地名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和培育,也未能较好解决商标与地理标志间的冲突问题。未来《地理标志法》应立足于地理标志国情,借鉴他国相关立法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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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宁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
本文从对商标的淡化问题的分析,实施防御商标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了商标的全面注册制度的设想。并对该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且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给商标竞争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的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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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跃建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3):13-16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去除其使用在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者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更换为其他商标,并销售这些商品的行为.作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比其他商标侵权行为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用民商事法律规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力度有所不够,但我国刑法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缺乏规定.有必要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以充分保护商标法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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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未注册商标
我国现行《商标法》实行商标注册自愿的原则,因此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为我国法律所允许。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申请注册或虽注册但未获得核准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识。由于该种商标具有不需要经过申请、核准等手续,且不需要缴纳相关费用、修改较为方便、对于经营者而言相对较为灵活等特点,因此被我国很多中小企业所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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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3年《商标法》实施以来,我国商标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进程加快,我国商标法面临着国情的巨变与国际形势的挑战,第三次修改迫在眉睫。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应立足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采用商标显著性受损害之虞作为侵权判断标准,有限制地引入商标共存制度,以实现商标法的公平与秩序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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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商标法》修改之前对于三维标识该法没有做出明确的保护性规定。《商标法》修改后,直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味事达诉雀巢案",立体商标的侵权问题开始受到关注。本文认为立体商标的侵权判定方法应遵循以下方法:显著性应结合注册前使用情况判断,并可延续之前作为外包装、装潢的获得显著性,以及排除普遍侵权行为造成的显著性退化;然后,应将具有标识功能的外包装纳入"作为商标使用"范围;最后,应用"比同不比异"的方式判断类似商标是否构成混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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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丽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6)
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虽不乏以抑制驰名商标恶意抢注为目的的制度设计,但是此类规定存在缺陷,不利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基于现有制度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的局限性,以及实践中通过事前注册以保护驰名商标的现实需要,使得有必要对防御商标问题进行研究。对防御商标的既有研究未能揭示该制度对所涉主体利益变动的影响。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法对该问题的探讨有着重要价值。防御商标制度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能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实现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在制度构建方面,应明确防御商标属于"撤三"的例外。在第三人因商标不使用提起撤销该商标时,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商标局或法院可以对争议商标的驰名范围作出认定,在认定范围内的防御商标,将作为"撤三"的例外不被撤销。 相似文献
10.
陈婕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0):117-119
只有进行实际且持续的使用,商标的功能才能得到体现。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贴附行为发生在生产环节,而非商品流通环节,商标的功能未发挥,价值未体现。所以,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标注或贴附等使用行为就不能被纳入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范围之内。但对于包含自主销售的涉外定牌生产而言,其使用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若用于贴牌的商标与他人商标权利产生冲突,则加工方有侵权之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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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看我国的商标反淡化理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笑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4):63-65
自<巴黎公约>首次引入驰名商标的概念后,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之趋势,其中之一就是商标的反淡化理论.我国新商标法吸收了商标反淡化内容,本文从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来分析商标的反淡化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内容及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2.
商标的使用,是商标存在的意义与价值所在。商标使用是商标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海峡两岸商标立法对商标"使用"这一概念的界定不一致,从而影响到商标的撤销、商标侵权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及恶意抢注的证明这四大商标制度的适用。因此,为了进一步落实《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拓展两岸知识产权合作,需要在两个层面对商标"使用"予以互认和协调:商标"使用"总则性规定的协调以及上述四大具体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协调。 相似文献
13.
以名人姓名申请商标注册的事例频频发生,而通过姓名权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不当得利制度以及商标法上的禁止性条款对此行为进行规制,均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将名人的姓名符号注册为商标,有可能促进商品服务的销售。名人的姓名符号由此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成为一种财产权的对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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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是一种注意力经济,在聚集消费者注意力的各种企业标识中,商标居于核心地位。商标策略与管理作为企业实现商标战略目标而采取的具体方法和措施,主要体现在商标的选择、注册、使用、宣传和保护等方面。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探寻其中的规律,揭示驰名商标产生的机理,这对企业商标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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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发展需要竞争,竞争需要公平的市场。从近几年来看,一些企业或个人利用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屡见不鲜。目前,社会及一些新闻媒体流行一种称谓——抢注商标。我以为这种称谓的概念是含混的。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并没有这样的定义和表述。但对于“抢注商标”所涉及的实质,我认为还是应归结到《商标法》第二十七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16.
李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2):110-113
新《商标法》第57条对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侵权认定仍然没有规定混淆要件。在涉外定牌加工中,如果加工的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与国内相同,则正好落入商标侵权领域。但涉外定牌加工具有特殊性,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或相同商标均不会对商标权造成实质上的侵害。将该行为认定为侵权,既不符合商标保护原理,又与立法目的相悖。对相关法律进行目的论的限缩,将该行为排除在侵权之外,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17.
汤亮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86-87
商标先用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商标权所涵盖的内容,它产生于特定的背景下。在整个商标法律体系中,商标先用权承载着特定的功能价值。分析商标先用权制度的功能价值,有利于完善我国商标法的体系。 相似文献
18.
德国、匈牙利的商标法律制度都有上百年历史,其后经过多次修改,两国商标法最近一次较大修改分别是在1995年和1997年。由于两国都是欧盟成员,国内商标法的实体内容须符合欧盟商标条例的要求,因此,两国商标法对有关实体内容的规定具有共同点;同时,对商标注册程序等问题的规定又各有不同。 相似文献
19.
《北京观察》1994,(6)
商标是知识产权,同时又是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无形的然而又是十分宝贵的财富。特别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今天,商标已成为企业之间实行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据统计,从我国建国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前的33年中,我国注册商标仅8万多件,而1992年底,有效注册商标已达36万余件,是过去33年总和的3倍多。来我国注册商标的外商涉及68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累计达54000多件。《商标法》的贯彻,保护了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促进了企业的商标工作,也为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赢得了良好的国际信誉。但是,当前我国在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亟待引起足够的重视,予以认真解决。 相似文献
20.
王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26(2)
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商标可视性的理论局限和现实局限日益显现。应以《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为契机,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非可视性商标立法的经验,突破商标可视性的局限,引入非可视性商标,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