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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国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2):15-20
由于国情的不同,各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分别有专门法保护、商标法保护、专门法和商标法协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四种。结合地理标志权属性质和我国国情,我国应采取商标法和专门法协调保护的立法模式,还应辅之以其他相关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目前应注意提高地理标志保护立法层次以及处理地理标志商标权和原产地名称权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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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标局、质监局、农业部这三种体系在权利性质、注册程序、法律效力、权力行使上存在冲突,导致农产品通过地理标志保护陷入困境。制定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法律,修改完善《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成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规范地理标志权的行使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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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红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Z1)
肯定了地理标志的私权属性,主张我国应当采取的地理标志立法保护模式,介绍了地理标志权的特点、效力和保护,指出了我国目前所存在的立法缺陷,主张应在立法体系方面将地理标志权纳入商标法范畴,由商标局统一行使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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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23-27
从“逍遥镇胡辣汤事件”到“潼关肉夹馍事件”,民间小吃协会商标维权屡次引发舆论风波。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商标维权问题存在两个症结点:地名作为公共资源与其被注册成私人商标权之间的矛盾,以及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试图以普通商标来追求地理标志的维权目的。类似胡辣汤等民间小吃地理标志保护问题可以从明确协会维权目的、加强地理标志申请审查管理、通过证明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等角度解决。 相似文献
5.
石晓慧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8(1):37-40,45
我国《商标法》第19条第4款的最初立法目的与文义解释的结论存在冲突,如何理解尚无定论,对该条款如何解释涉及商标代理机构能否为自用而申请商标注册的问题。坚持文义解释优先符合法律解释的原则,也能间接维护此条款背后的立法目的,而对于商标代理机构如何维护其商标权利的问题,按照其商标驰名程度大小有不同的保护路径,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可以找到解决的答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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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是商标存在的意义与价值所在。商标使用是商标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海峡两岸商标立法对商标"使用"这一概念的界定不一致,从而影响到商标的撤销、商标侵权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及恶意抢注的证明这四大商标制度的适用。因此,为了进一步落实《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合作协议》,拓展两岸知识产权合作,需要在两个层面对商标"使用"予以互认和协调:商标"使用"总则性规定的协调以及上述四大具体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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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不以商标使用为前提,未使用的商标也可以注册为商标,且只有注册的商标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随着市场交易活动的繁荣,这种过分强调商标的注册而忽略商标的使用意义的方式使善意商标使用者的利益很难获得保护,并在实践中引发了大量的商标纠纷案件.基于公平和秩序的角度,有必要调整和修改现行商标法相关内容,在引入商标共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商标共同注册制度,以保护善意商标使用者的利益,实现商标法公平价值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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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察》1994,(6)
商标是知识产权,同时又是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无形的然而又是十分宝贵的财富。特别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今天,商标已成为企业之间实行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据统计,从我国建国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前的33年中,我国注册商标仅8万多件,而1992年底,有效注册商标已达36万余件,是过去33年总和的3倍多。来我国注册商标的外商涉及68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累计达54000多件。《商标法》的贯彻,保护了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促进了企业的商标工作,也为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赢得了良好的国际信誉。但是,当前我国在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不少问题,亟待引起足够的重视,予以认真解决。 相似文献
12.
赵银龙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4,19(1):52-55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注重商标权人的商标利益 ,防止其商品信誉因为商标淡化而受到损害 ,而不需要设置存在消费者混淆的前提。我国《商标法》应完整规定驰名商标的反淡化问题 ,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驰名商标进行交叉保护 相似文献
13.
李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3,(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自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施行以来,对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发展,《商标法》需要进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28):35-38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相似文献
15.
李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2):110-113
新《商标法》第57条对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侵权认定仍然没有规定混淆要件。在涉外定牌加工中,如果加工的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与国内相同,则正好落入商标侵权领域。但涉外定牌加工具有特殊性,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或相同商标均不会对商标权造成实质上的侵害。将该行为认定为侵权,既不符合商标保护原理,又与立法目的相悖。对相关法律进行目的论的限缩,将该行为排除在侵权之外,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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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对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在探索之中。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用地理标志保护是最佳选择。地理标志除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来源、保证品质、保护商誉、不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保护期可以无限期等的适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优点外,地理标志的地域性、群体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同,地理标志保护具有的优点正好可以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有商标保护模式和专门法保护模式,只要利用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其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就可实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应为挂靠政府部门的协会或其它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不得影响在先权利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应允许非商业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17.
王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26(2)
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商标可视性的理论局限和现实局限日益显现。应以《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为契机,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非可视性商标立法的经验,突破商标可视性的局限,引入非可视性商标,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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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拖了11年的“避风塘”商标官司曾引起郑成思等知识产权界泰斗的高度关注,并引发对我国《商标法》的两处重大修改。值得欣慰的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避风塘”商标最终得到正名。有专家说,“避风塘”商标官司的历史是我国《商标法》立法的一部活教材。 相似文献
20.
方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2):47-49
从表面上看,地理标志在我国可以受到商标法、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等全面的、多重的保护,但实际上,这两种保护制度之间矛盾的存在导致: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由商品检验检疫局授予的地理标志权的冲突;一般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冲突;期待地理标志权与先注册商标权的冲突.解决地理标志保护体制之间的冲突应当把握保护在先权原则和效益兼顾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