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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作为检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充分履行刑事检察职能,确保高质效办案,并以高质效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一、把握好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定位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最基本、最核心的业务,履行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职能,重点要履行好刑事检察职能。而履行刑事检察职能,最核心的是履行好公诉职能:一是追诉犯罪,包括引导侦查的职能、指控犯罪的职能;二是约束程序,遵循“不告不理”原则;三是监督职能,包括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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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在刑事上诉审中的职能作用应当定位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但在实践中,刑事上诉审检察官监督履职的范围和程序性保障不完整,一方面缺乏对一审未上诉、未抗诉案件以及二审法院书面审理案件的监督,另一方面在抗诉与上诉的设置上给予了抗诉以优势地位,监督的权利与义务缺乏对称性.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刑事上诉审检察官的法律监督职能,分设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一审检察官仅行使公诉权,上诉审检察官全面履行法律监督权,以改变两项权能互相制肘的现状,同时应当扩大上诉审案件监督范围,全面、平等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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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为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主要方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刑事抗诉工作却不尽如人意,其主要原因既在于刑事立法本身的缺陷,又在于行政化色彩浓厚的案件裁判机制、法外因素等刑事司法现实.与其强调刑事抗诉的法律监督属性,不如使其回归刑事诉权的本原,将刑事抗诉权与被告人的上诉权、被害人的申诉权平等看待,从而使其符合控辩均衡,程序正义的刑事诉讼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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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修改给公诉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冲击。如何应对新刑诉法,构建简易程序案件新的公诉模式,需了解简易程序发展演变历程,结合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以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认罪答辩协商机制、采用集中办案制度、科学简化程序公诉模式,依法行使公诉职能及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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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是一份综合性司法文件,其中不少条款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程序设置相关,包括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线索来源、甄别发现、调查核实、监督方式、犯罪线索移送等具体问题。构建出较为完整、系统的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体系,对检察机关履行民事检察职能、监督纠正虚假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其中,对民事虚假调解书采用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监督方式、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民事强制措施建议权制度等新规定要准确理解内容、严格适用程序、加强协作配合,形成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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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诉制度的发展渊源、刑事公诉的功能以及价值目标,说明刑事公诉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刑事公诉的法律监督属性又要通过特定程序,借助相关措施和制度方能实现。为强化和突出刑事公诉的法律监督属性,就应当从制度规范上健全证人出庭作证机制、推行量刑建议、明确刑事抗诉的标准以及提高和完善公诉人员的公诉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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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落实检察工作主题 努力推动公诉工作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诉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对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特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公诉工作必须深入贯彻落实检察工作主题,明确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总体任务和指导原则,坚持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公诉工作基本格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权,努力推动公诉工作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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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试通过对刑事抗诉政策在检察实践适用的情况,以某基层检察院当前刑事抗诉工作的经验总结为切入点,对三种典型案件的抗诉及其刑事政策展开相关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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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程序作为诉讼程序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不能忽视其对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确保实体判决合法、公正的意义,要对严重违反送达法律规定,并且影响实体判决的行为依法履行抗诉职能,对其他违法行为也应当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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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诉讼监督与公诉权的关系研究"课题组 《中国检察官》2013,(7):46-48
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在法律监督属性上具有一致性,都是实现法律监督的必要载体。并且,公诉职能是诉讼监督的核心权能,是诉讼监督得以实现进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主要手段。两者的联系不言而喻,然而关于公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特别是和诉讼监督中的审判监督能否并存却有诸多争议。一、对公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分离说的回应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者地位早已在宪法中得到明确,但仍有部分学者认为公诉与监督职能存在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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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对职务犯罪侦查权作出重大调整,检察机关需要重新厘清宪法定位及其权力属性.本文立足于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的现实和公诉权与诉讼监督权的异质同构性,主张检察机关应定位为公诉机关与诉讼监督机关,其机构职能和工作重心应作相应调整.要突出公诉权的主体性地位,强化公诉职能的能动性,从充分行使起诉裁量权、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和解构刑事审判监督权三个方面对公诉权予以拓展与充实.同时,要从加强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刚性监督、推进逮捕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和调整民事审判监督的重心三个方面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重心及相关程序进行调整与完善,更好地发挥诉讼监督的职能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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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我国应借鉴德国的做法,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人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参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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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3年1月生效实施。本次修改总体上强化了检察职能,增强了法律监督的方式与途径,给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更加细化,尤其是增加了单纯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裁判时检察机关即可提请抗诉这一规定。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值得我们认真思考与研究。本文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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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借鉴德国的做法,我国应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人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参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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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结构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力关系以及权力性质的界定必须从国家宪政、法律传统等角度进行综合考察。我国检察权的结构模式由两个基本职能、三种具体职权所共同构成:两个基本职能为宪政法律监督职能与诉讼活动组织职能,在此基础之上,可相应地划分出法律监督以及案件侦查、案件公诉三种具体职权。其中法律监督职权的内容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公诉职权包括所有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刑事公诉案件中的批准逮捕、自行补充侦查以及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抗诉;案件侦查权则为检察机关对依法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所享有的侦查权。同时,我国检察职权体现了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两个不同层面的国家权力关系价值:权力监督即代表上位国家权力进行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控制,而权力制约则是指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通过自身的案件诉讼主张和分工制约性职权对其他司法机关的职权进行牵制和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