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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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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为人明知系他人取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尽管他人可能因不符合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仍然可以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相似文献   

2.
《政法学刊》2019,(6):100-106
在司法实践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理解和适用存在不少争议。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明知"认定,可以采用推定明知的方式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主观心理态度。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是否要以被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要求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须严格达到帮助对象人数众多或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在帮助对象构成犯罪外,对帮助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且行为人未在其业务范围内尽相应注意义务,才可定罪。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应以行为人与被帮助者有无事前通谋为界定标准。若行为人与被帮助者有事先通谋的,应对行为人直接以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罪行的共犯进行定罪处罚;而行为人与被帮助者事先没有通谋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相似文献   

3.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是关于窝赃、销赃犯罪和处罚的规定。不论行为人是对赃物窝藏、转移、收购或代销,均以“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为主观要件的,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销的,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中,赃物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而且以“明知”是赃物为要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赃物而加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销的,不构成赃物犯罪。应当指出,这里的“明知”是刑法分则上所说的明知,而刑法总则上所说的明知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危害结果的明知。关于两种明知之间的关系,台湾学者郑健才发表见解说:“刑法总则上所称之明知,与刑法分则上所称之明知不同。前者,系作为基本主观要件之一种基础;后者系一种特定主观要件。犯罪须具备此特定主观要件时,刑法分则之明知为第一次明知,刑法总则之明知为第二次明…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   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适用该条款时其犯罪主体是否包括公安人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罪主体不包括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构成犯罪的人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第二种意见认为,本罪主体包括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构成犯罪的人应当移交而不移交的,应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论处。请问该罪犯罪主体是否包括公安人员?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薛军 薛军同志 :   根据刑法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犯罪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  相似文献   

6.
赃物犯罪,确切地讲,应称为“与赃物有关的犯罪”。作为一类犯罪,它是指行为人明知是赃物并实施一定的行为,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情形。与其他种类的犯罪相比,赃物犯罪有一个明显的特点:二重性,即独立性和依附性并存。赃物犯罪的独立性是指:作为一类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刑事立法都为其单独设定了罪名、犯罪构成和法定刑,使其在整个犯罪体系中有了一席之地。赃物犯罪的依附性是指:它在事实上与其他犯罪密切相关,在相当程度上它的存在与成立是以其他犯罪的存在与成立为前提的。这是因为赃物犯罪是以他…  相似文献   

7.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一种"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现象而不仅是量刑规则。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者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者有通谋时,仍应按相应共犯论处;在"单方明知"或"双方明知"的情形下,对帮助者均应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行为人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明知"的含义除包含"确实知道"外,对于"应当知道"应以"大于半数规则"作为限制标准。  相似文献   

8.
对犯罪动机在我国刑法中地位和作用的探讨,直接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量刑问题。刑法学界几乎公认,在我国刑法中,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它不影响犯罪的性质,只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我们认为,犯罪动机虽然不是所有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但却是构成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在某些犯罪中,它决定和影响着犯罪的性质。这些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120条的伪造或倒卖计划供应票证罪。第124条的伪造有价票证罪,第148条的伪证罪,第164条的制造、贩卖假药罪,第168条的赌博罪,第169条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第170条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第177条的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践中,对于徇私枉法罪中“明知”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多数人认为“明知”必须以原案确实构成犯罪,且已被法院判处刑罚为前提,否则,“明知”有罪的徇私枉法罪无法成立。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实质是规避法律。其理由是: 一、“明知”原案构成犯罪,是徇私枉法罪主体直接故意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行为人的认识问题。而原案构成犯罪是实体处理结果,需要完成一定的诉讼程序。由于证据、立法诉讼环节等方面的原因,“明知”的有罪行为有时也可能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而告终。因此,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只要有“明知”有罪的认识和具体的杠  相似文献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于2006年6月对1997年《刑法》第312条修改后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行为人对赃物的"明知"是认定其行为构成收购赃物罪的关键。因此,如何确定行为人的"明知"是司法实践操作的首要问题。  相似文献   

11.
论结合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结合犯的构成特征,是静态的法律构成特征与动态的实际构成特征的统一。其表现为: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性质各异的具体犯罪;结合之罪统一、独立的构成要件内,必然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数个原罪必须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刑法明文规定而被结合为一个新罪;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作为犯罪形态与法条形态、一罪与数罪统一体的结合犯,其本质或内在属性为犯罪形态和一罪,其表象或外在特征为法条形态和数罪。基于制约设置结合犯罪的罪刑均衡规律,我国刑法无设置结合犯的必要。  相似文献   

12.
<正>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明知”作为窝赃、销赃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就性质而言,是指犯罪故意心理意识因素的具体表现形式,就含义而言,是指犯罪分子对赃物不法性的认识。这种认识以犯罪分子对赃物不法性事实上的认定为特征。“明知”包括两种认识形式。一种是对赃物的确定性认识。这种认识可以是被明确告知或耳闻目睹,也可以是根据财物的品种、数量、价格情况自我确定。因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们在办案实践中,对刑法这一条文中的“明知”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凡是以营利为目的,为犯罪分子窝藏或者代为销售赃物的,都构成窝赃或销赃罪;也有的对“明知”二字单纯理解为:必须是犯罪分子亲自告诉窝藏、销赃者,或窝藏、销赃者亲眼看见犯罪分子用犯罪手段得来的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才为“明知”,除此之外都不能视为“明知”,  相似文献   

14.
论赃物犯罪的定罪标准□冯英菊赃物犯罪,确切地讲,应称为与赃物有关的犯罪。作为一类犯罪,它是指行为人明知是赃物并实施一定的行为,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情形。依据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在我国,赃物犯罪包括窝赃罪与销赃罪两种,修订后的刑...  相似文献   

15.
要正确审理一个案件,解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问题,必须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研究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属于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的两个因素。准确认定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对正确定罪量刑有着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所谓“买赃自用” ,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 ,并留作自己使用的一种非法行为。“买赃自用”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 ?对这个问题 ,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刑法修订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 (二 )项规定 :“……买赃自用 ,情节严重的 ,也应按销赃罪定罪处罚”。由此规定可以看出 :“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 ,才构成销赃罪。何为“情节严重” ,法律并没有明确解释 ,操作起来很难把握。因此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 ,“买赃自用”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刑法修订后 ,对…  相似文献   

17.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诉讼各环节起着不同的作用,存在缺陷的犯罪构成理论制约着刑事诉讼的各环节.从犯罪构成理论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的制约看,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的最大不足是缺少消极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应包括犯罪客观、犯罪主体、犯罪主观和犯罪阻却四个要件,不包含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具有明确的位阶关系,能反映定罪的司法逻辑.完善的犯罪构成理论应"入罪"与"出罪"并重,积极构成要件与消极构成要件兼备.  相似文献   

18.
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之数额标准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之数额标准的确立方法 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它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即用来区别犯罪同其他违法行为、违纪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尺度。要确认某一具体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研究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并运用这一理论去分析刑法分则规定的各个具体罪的构成要件,才能获得解决。 我国刑法分则大多数条文在规定各种具体犯罪构成时,对于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相对说作了比较详细的描述,这样便于司法人员能够根据法定罪状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正确解决定罪量刑问题…  相似文献   

19.
施华 《法制与社会》2010,(26):21-21,34
本文从情节的基本涵义着手,以犯罪构成仅仅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为切入口分析了情节与犯罪构成之间不具有交叉关系,并进而以之为基础探讨了《刑法》第13条"但书"中的情节是对行为社会危害性量的限制,是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20.
查办徇私舞弊罪的法律难点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有关向私舞弊犯罪的罪名中,有5个涉及到“前提罪”的认定问题,即枉法追诉裁判罪、打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帮助犯罪分于逃避处罚罪。所谓“前提罪”,实践中又叫“原罪”,是认定一些河私舞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前提。刑法规定这些罪名的询私舞弊犯罪以‘“前提罪”为构成条件,但未规定这些“前提罪”要认定到什么程度本罪才能成).是有证据证明有“前提罪”,还是要经法院判决有“前提罪”,询私舞弊犯罪才能成立?根据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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