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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限防卫权问题的再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刑法学界人士较多认为是规定了“无限防卫权”,且对这一规定的利弊颇有争议。本文在对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一些相关问题进行考证之后,从根本上否定了新刑法规定了无限防卫权,认为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仍然是受该条第二款规定所制约的有限防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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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第3款规定了特别防卫权。这种形式的正当防卫有“无限防卫”、“无过当防卫”“特别(殊)防卫”等称谓,这几种称谓的出发点及角度不同,都有其合理的依据,且基本含义也是一致的。无限防卫指这种防卫没有限度的要求,也就没有过当的形式,这也是这种防卫的特别之处。比较而言,笔者认为,“特别(殊)防卫”更能合理的表现出这种防卫的无限度要求的特点以及与第1、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可称为一般正当防卫)之间的特别与一般的逻辑关系。“无限防卫”容易使人误解为没有限制条件的防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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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施行的刑法对正当防卫进行了重大修改,其第二十条第三款增加了有关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由此引起了理论界很大的争议,并一直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本文主要从无限防卫的现实意义和立法价值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其存在的合理性,追踪立法缘由,以期引起人们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完善该项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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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概念,放宽了防卫的限度,对暴力犯罪增设了无限防卫权。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时所采取的任何防卫行为,都不能以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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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这条规定,笔者认为应称之为特殊的正当防卫。这样既表明其属于正当防卫,可以阻却违法,也表明其与一般的正当防卫不同,具有自身的特点。这种特殊性首先表现在该防卫权仅适用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非适用于所有的不法侵害行为;其次,在防卫效果上,该防卫可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 特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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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概念、特征以及同一般防卫权的区别入手 ,对刑法第 2 0条第 3款规定的特别防卫权进行了论述 ,同时也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逐一做了分析。指出特别防卫权是法律赋予防卫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特别防卫的一种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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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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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人享有现实的特殊防卫权,首先必须符合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即存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于法条中的上述四种犯罪,是否都必须以暴力手段实施?理论界存在不同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不管手段如何,即是否以暴力手段实施,均可实行特殊防卫犤1犦。有的学者认为,对于杀人、绑架这两种犯罪来说,当然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性质和程度,应当允许对这两种犯罪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实施特殊防卫,对于抢劫犯罪是以非暴力手段和仅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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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影响评价法概要1.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在《环境评价法》所规定的事业(项目)中有第一种事业(项目)和第二种事业(项目)。第一种事业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 ,并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事业[《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日本法)第2条第2款]。第二种事业是和第一种事业同种类型并与其相当规模的事业。经过筛选程序决定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向具有批准认可权等的单位提出申请(日本法第4条第1款) ,具备批准认可权的单位在听取各级行政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日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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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的提法不妥当——兼谈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含义问题,即该款规定的是否无限防卫权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此,刑法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各抒己见。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该条款规定的就是无限防卫权,①并进一步断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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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理解公证业务的相关规定
《公证法》在第11条、第12条规定了十六类公证事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一)公证业务的三个基本范围、两个基本原则和一个有机结合
三个基本范围,一是《公证法》采取列举式列出的十五项公证业务,即第11条第一款第(一)至(十)项、第12条第(一)至(五)项,这是公证机构的基本业务范围;二是《公证法》采取概括式规定的公证业务,即第11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这是一个不确定但又是无限大的业务范围,只要当事人自愿申请,又符合相关规定,公证机构都可以办理;三是《公证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一个不确定但无限大的业务范围,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均在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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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11)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对深夜非法闯入住地,暴力伤害其本人和他人者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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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下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规定大胆地肯定了主观防卫意图与义愤致害故意的共存,是对正当防卫理论的重大发展。新的正当防卫制度赋予了公民更广泛、更宽松的正当防卫权利,对于震慑犯罪,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进行斗争,有效地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有着积极意义。但是,适用此规定仍须严格遵守正当防卫所需的其他构成条件,行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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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立法者确立无限防卫权的目的在于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争,扼制严重刑事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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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无限防卫权。立法者确立无限防卫权的目的在于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争,遏制严重刑事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怎样认定和处理无限防卫,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必须加以解决,否则将不可避免地损害不法侵害者应有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无限防m啪9滥用。(-)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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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审中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之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都有类似于“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明文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简称“上诉不加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的除外”,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相关规定。有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无类似规定,但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上诉权、上诉审查范围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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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与刑事立法思想的误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确立了无限防卫权,各界颇多赞许。作者不苟同于一般的肯定看法,而是基于理论研究的批评角度,指出了立法在设计无限防卫权规定上的疏漏,揭示了刑法创立无限防卫权后所潜伏的诸多弊病,并从更深层次说明了无限防卫权的确立与我国刑事立法思想上存在的部分认识误区有关,必须加以澄清。文章最后提出了取消无限防卫权的建议及相关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