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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0 毫秒
1.
《廉政文化研究》2021,(2):83-88
在人工智能时代,任何学术期刊出版单位、作者、读者都有责任、有义务防范和抵制学术不端行为。全面构建人工智能环境下学术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的预防机制可以从五个方面入手:优化学术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建立学术期刊学术不端治理共享平台,提升学术期刊编辑流程的智能化水平,改善学术期刊审稿专家遴选及审稿流程的智能化水平,构建道德教育与法律监督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有力地遏制学术不端行为,有效地净化学术生态,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助力。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犯罪在生成机理和内在逻辑上只能是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犯罪"。基于人工智能犯罪中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的相对自主性与绝对客体性的犯罪机理,人工智能犯罪仅能归责于作为保证人的"自然人-法人"责任论。人工智能犯罪中"人心人性"的刑法常识观,应当确认人工智能犯罪的可归责主体,只能是作为算法安全社会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二元主体。为妥当解决人工智能犯罪的归责原理和实践问题,应当在坚守人工智能犯罪"自然人-法人"二元主体模式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刑法立法。  相似文献   

3.
当今时代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在智能生产和生活下,整个社会领域都在智能化作用下发生深刻变革。人工智能通过对人类智能的模拟正在不断替代人的劳动,劳动创造价值过程呈现新的特点,使人们发出人工智能是否会替代人类劳动的时代之问。对此,需要运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对人工智能时代“劳动”的本质予以揭示,从本质上看,人工智能依然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现实化;智能化生产的劳动过程表现为一种协作的生产方式,出现间接劳动对直接劳动的现实替代;智能化生产作为人类劳动技术的进化,提升了劳动生产率。要在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基础上,通过智能化重塑劳动价值观念,促成人的劳动解放;以人工智能充分展现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以人工智能应用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更多自由时间和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4.
《民主》2017,(5)
<正>人工智能的发展将会把人类带入智能化社会,我们正面临着后工业时代向智能时代的大迁徙,必须紧跟步伐。现在的人工智能,是基于大数据采取的高度拟人化系统或生态技术,它由一整套生态化的技术组合而成。智能化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建立在不同领域数据资源充分整合和利用的基础之上,其中,数据的开放与共享将极大地影响智能化社会的建设步伐。开放数据与智能化有机结合,不仅能提高社会发展的智能化水平,还可以带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创新和就业,并更  相似文献   

5.
王鲁峰 《学理论》2013,(17):161-162
"矜老恤幼"是中国古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传统。"矜恤"思想认为国家和社会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主张对老幼犯罪实行不同于成年人的特别宽容,在刑事处罚上主张对老幼给予更多的关爱,并上升到刑事立法层面。《刑法》修正案(八)的最新规定就是"矜老恤幼"传统在我国刑法中最直接的体现。  相似文献   

6.
吴恬 《学理论》2010,(4):113-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交通事故责任人有无财产赔偿能力以及赔偿能力的高低作为定罪量刑的因素之一,并不是以钱买罪。恰恰相反,它体现了是刑法谦抑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和谐社会的要求,符合当代法律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7.
陈婷婷 《学理论》2013,(20):112-113
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基于功利主义的现实需要和具有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优点而存在。我国刑法中不存在严格责任,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变化,特别是针对持有型犯罪和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工程项目建设犯罪而言,借鉴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将会产生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8.
沈星 《学理论》2009,(32):82-83
公司社会责任追溯至早期是作为道德责任被提出的,后来公司社会责任被一些国家法律引入后,既包括道德责任又包括法律责任。由于其他相关法律对于公司违反义务造成的侵权责任已经有所规制,因而重点关注现行法律中尚未规制的具体在公司运行过程中如何规制商法视野中探讨的公司社会责任,对于避免公司大规模侵权事件的发生,实现公司的长远利益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9.
将人工智能放在更广阔的历史视野中来看,每一次大的科技革命都会带来法律规则体系的重大变化,这一次也不会例外。人工智能可能会取消大规模的简单劳动,会带来社会更加走向实质的不平等,如果没有宪法干涉,社会资源会向少数资本精英和技术精英集中。致力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必须从宪法层面对其积极应对,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10.
危险犯近年来在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中均有适度扩展的趋势。社会发展带来众多危险是危险犯扩展的社会基础,刑法理论的完善是危险犯扩展的理论基础,在社会需求和理论成熟的条件下,自然引发危险犯的法律演变是形成危险犯的法律基础。三个基础互相作用,共同构筑了我国刑法中危险犯适度扩展的基础。  相似文献   

11.
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拟人类思维能力,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治理对象具有可变性和高技术性。《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了基本行为规范,但存在适用范围窄及强制力不足等问题,须发挥各类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技术伦理、行业伦理等软法规范的作用,构建软法与硬法结合的规范体系。将政府定位为技术促进者、服务实践者和行政监管机关;服务提供者对生成内容承担生产者责任,意味着产品权益归属于服务提供者,不符合产品的生成规律,也忽略用户的贡献与责任,宜赋予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用户也须承担合理使用责任。  相似文献   

12.
随着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智能医疗机器人开始运用于医疗领域,辅助医务人员诊疗疾病。由于立法的滞后性,我国现行医疗损害责任和产品责任难以解决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的归责问题。不妨借鉴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规则》和俄罗斯《格里申法案》,将智能医疗机器人侵权纳入高度危险责任制度范畴,加强生产者对缺陷的证明责任,并且设立强制性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项目分散生产者责任,使受害者得到更好的救济。  相似文献   

13.
环境犯罪法益定位泛秩序化、公共政策化倾向将导致立法走向象征主义、司法走向工具主义的歧途。非人类中心主义下的生态法益论自带虚无主义特质,维护环保秩序的公共政策不宜作为环境刑法构造的外在参数。生态法益界限不明将消融公民和国家的界限,构建社会上公共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上的公共利益—刑法上的环境公共法益之递进关系,有助于在环境刑法的开放性与安定性之间保持必要的平衡。  相似文献   

14.
《行政论坛》2021,(6):78-86
随着新科技革命的迅猛发展,人工智能的崛起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思维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在公共部门管理领域,人工智能不仅改善了政府治理要素和政府治理结构,而且降低了政府治理成本和提升了政府治理效能,对于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革命性意义,但是人工智能也给政府治理带来一些问题,对已"格式化"的治理技术、行政伦理、科层法治和社会安全构成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需要从"科技挑战"和"人文回应"两个断面与四个角度来正确理解和认真对待人工智能时代的政府治理。人工智能时代的政府治理,在治理技术方面,面临工具魅惑和算法魅惑,需要进行理性回应;在行政伦理方面,面临人性冲突和道德冲突,需要进行价值回应;在科层法治方面,面临关系失范和行为失范,需要进行规制回应;在社会安全方面,面临生产异化和生活异化,需要进行责任回应。总之,完美释放"人工智能+政府治理"的效能,需要在科技应用与人文关怀之间寻求平衡并作出有效回应。  相似文献   

15.
胡梦梦 《学理论》2009,(14):106-108
我国现行刑法有关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过于简单和抽象,造成了实践中定罪的种种困难。在有关主观状态认定、客观行为方式的责任问题理论上的解读也是争语颇多,使得民法与刑法出现断层。我们应当依照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去探究法律的实然状态,然后通过立法和司法两大途径去达到法律的应然状态。  相似文献   

16.
付少军 《学理论》2012,(5):48-49
严格责任一般被认为是英美刑法中独有的一种制度。目前,关于我国刑法中是否存在严格责任以及将来是否应该在刑法中引入严格责任的讨论很激烈,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之一在于没有分清楚英美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差异。通过英、美两国刑法中严格责任的对比,可以发现两国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存在定义、适用范围、辩护理由、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不同。  相似文献   

17.
《求知》2017,(10)
<正>作为一种带领经济与社会前行的"巨擘",人工智能受到了各国政府的密集拥趸;作为一座流金淌银的"富矿",人工智能激起了商业企业的开发激情;作为一个正在敞开的"风口",人工智能引来了资本劲旅的疯狂追逐。但如同镭元素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对核武器的担忧、克隆技术的问世导致公众对身份认同的焦虑那样,人工智能可能给生物人类带来的有关摧毁论、反噬论乃至末日论的观点也甚嚣尘上。第四次科技革命关于人工智能(AI)的定义,较为通俗地解  相似文献   

18.
跨国公司在中国承担社会责任的总体现状不容乐观,部分跨国公司存在承担社会责任弱化的现象。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有些跨国公司恶意利用中国法律规制的不足,另一方面是中国法律的实施力度不足。有必要在分析中国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规制的缺陷基础上,综合运用立法、执法、司法等多种手段,完善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加强对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  相似文献   

19.
报应和功利是刑法的两大基本范畴 ,理论上对报应和功利在刑法上的意义的认识比较混乱。本文认为报应是刑法根据意义上的范畴 ,功利是刑法目的意义上的范畴 ,纯粹的报应论和功利论都是不可取的。但是由于各自的刑法意义不同 ,相应地在刑法理论和立法中对两者进行取舍、权衡时也不能等量齐观。因此 ,应在整个刑法范围内坚持报应优先、兼顾功利 ,并指出一些和此结论不一致的比较典型的立法规定。  相似文献   

20.
随着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废止,我们国家步入"后劳教时代",原先由劳动教养规制的社会危害行为如何进行符合现实国情的规制,是摆在我国理论界、实务界的一个突出问题。刑法修正案(八)、(九)将部分劳动教养规制的行为经犯罪化(如扒窃、多次盗窃、多次敲诈勒索)后纳入刑法的调整,至于其他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理论界提出了"轻罪化"的处理模式:引入犯罪分层理论,将犯罪依照严重程度不同分为轻罪和重罪,继而将劳动教养法律规定所处罚的社会危害行为纳入轻罪的范畴,构建轻罪法,并设定不同的处置制度、程序,实现刑罚制裁的一体化。然而,理论界虽对轻罪、轻罪立法的研究已颇多,研究的历史也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但对轻罪的基本概念、属性、种类、范围的研究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并且诸多观点是在现行刑法的制度框架内提出,因而仍有待深入,以域外的立法经验作为考量,厘清轻罪的这几个基础理论问题,从而为轻罪立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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