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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直接性是认定结果加重犯的客观层面的关键,对于加重结果分层判断客观预见可能与主观预见可能是主观客观化的思路兑现。行为共同说不仅适用于共同正犯,同样可以适用于狭义共犯。行为共同说回归单独犯本质探讨共犯问题为解决结果加重犯的共犯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对于各自故意视野中的共同行为的具体认识,直接决定是否承担加重结果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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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是否意味着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罪过仅限于过失,刑法学界的意见并不一致。该问题需要结合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等刑法学原理进行体系解释。如果对为劫取财物而故意杀人的行为按照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会导致杀人行为受到双重评价。承认抢劫罪的方法行为包括故意杀人,则会避免定罪的混乱。如此,以杀人的方式劫取财物,即使未发生加重结果也适用升格法定刑。而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态并非以是否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为判断标准,应当以抢劫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为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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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畔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2):87-89
以普通犯罪构成的既遂标准替代加重构成的既遂标准,既有悖法理、缺乏理论上的自足性,实践效果也欠佳.应当全面贯彻“基本构成要件齐备说”,在普通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犯罪构成的既遂判断上坚持一致性的标准,以基本犯和加重手段所需要件的全部齐备作为抢劫罪手段加重犯整体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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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龚振军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9(2):58-62
票据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采排除权利人意思说.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必须结合票据诈骗罪的实际情况,在坚持必要的前置调查取证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司法推定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参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并通过排除合理怀疑和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进行有效推定.票据诈骗罪应以被害人所受损失数额说作为既遂标准,其中数额基本犯不存在未遂的情形,数额加重犯存在未遂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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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它是与犯罪预备、未遂相并列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中止具有时空性、自动性、有效性、彻底性等特征,有些学者也称之为条件。其中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但是对于自动性的认定标准,国内外却存在许多的学说,主要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等。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各种自动性认定标准的优缺点及可行性进行分析,从而为我国的司法实践作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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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作为典型的结果犯应根据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类型做出区分。行为人以轻伤的故意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发生轻伤的结果,不以犯罪论处;行为人以重伤的故意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出现伤害结果的,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的未遂论处,并在法定刑幅度内宣告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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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婷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3):89-93
公共交通工具是扒窃场所的注意性规定;对随身携带应作限缩性规定,仅包含贴身范围、可控制范围,排除不可控制范围;扒窃的财物体积应当较小;扒窃存在着未遂的犯罪形态;携带凶器不是扒窃的基本构成要件,但可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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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转化型抢劫罪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 ,由于涉及基本罪和转化罪两个方面 ,在理论上比较复杂。特别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犯罪形态 ,理论上存在着多种观点 ,实践中难以认定。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态必须明确三大理论前提 ,并将转化型抢劫罪划分为基本构成的转化型抢劫罪和加重构成的转化型抢劫罪 ,才能准确认定它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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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山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6):73-77
对于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重伤"的判断原则上应以行为时为准,"死亡"的判断应以综合说为据。"重伤"与"死亡"应能客观地向非法拘禁行为归责,非法拘禁行为必须制造出导致"重伤"、"死亡"的不可容许的风险并使之现实化。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的主观罪过只能是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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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艾涛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1):74-77
持有型犯罪是以行为人持有特定物品或财产的不法状态为基本构成要素的犯罪。近年来,持有型犯罪在实践中发生的几率不断攀升,而刑法中关于该类犯罪的规定却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为进一步完善立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将从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价值以及如何更为科学地设置具体的持有型犯罪等方面来加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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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1)
定量式规定构成了我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刑法分则罪名立法模式的重大区别。犯罪定量因素的本质在于其体现了行为达到应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基本犯既遂意义上的犯罪成立要件。犯罪定量因素不应局限于客观的犯罪数额、犯罪结果,还应当包括犯罪动机和不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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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4)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故意犯罪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对其性质的研究历经了"未遂论"到"中止论"的演变,但两种观点都存有瑕疵。从犯罪经济学、刑事政策、社会公众价值评判等方面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自动性、有效性进行再认识,并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的有关规定,引入"中止未遂"概念,可解决对该行为定性时对行为人主观方面考虑不周全、处罚不公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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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5)
为了与《食品安全法》和《药品安全法》保持"实体规制一体化",更加有效地预防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立法需要从宏观到微观予以完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应被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应增设"运输"和"储存"两种行为类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应将"拒不召回"增设为加重犯,且应增设过失犯;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罪犯的禁止令和从业禁止应上升到资格刑的高度予以审视,且应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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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融犯罪属于新兴形态的经济犯罪,近些年来,随着金融领域的开拓、金融业务的发展而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和发展态势。因此,随之而来的首要问题便是涉及此类犯罪定罪根据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金融犯罪,当以刑法分则及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依据,其中金融不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金融刑事违法性等乃认定此类犯罪的实质、法律标准,这对于区分金融犯罪与非罪具有特别重要意义;同时,也只有注重两者紧密结合,正确处理彼此相互关系,才能做到准确把握金融犯罪与非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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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彬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2):42-47
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好的立法必需在实践中具有明显的可操作性并得到司法机关的认真执行才能体现其立法宗旨,而良好的执法也需依托明确的立法原理.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有必要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洗钱罪有无既遂、未遂之分,与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关系,原生罪主体继续洗钱行为的处罚,连续洗钱行为的定性,与相近犯罪的区别等问题作一分析,以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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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站车人体藏毒犯罪的特点及定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毒品市场的不断扩大,毒品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人体藏毒犯罪成为铁路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人体藏毒有体表藏毒和体内藏毒两种基本形式.铁路人体藏毒犯罪具有携毒人员结构复杂、犯罪组织更加集团化和规模化、毒品运输每年有阶段性高潮、贩毒组织选择站车以及毒品流向相对固定、人体藏毒犯罪隐蔽性高、查获难度大等特点.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却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和衡量尺度,这使得实务部门在认定此类犯罪上很难把握.为此,根据司法运作的实际情况,对铁路站车人体藏毒犯罪的罪与非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运输毒品罪的共同犯罪认定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有力地打击铁路站车毒品犯罪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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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统计,贪污贿赂犯罪个案平均损失是15万元,而渎职侵权犯罪个案平均损失是258万元。笔者撰写此文,旨在对渎职侵权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作进一步探讨,以期有利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