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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华民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5,(6):143-14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交易法上的一项裁判规范,它既是特定的社会政策考量的产物,又服务于特定的社会政策.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和实现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该制度适用使善意第三人依法直接取得动产之所有权,而使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的法制理念.因而,须在适用上加以严格限制,且加强对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的研究. 相似文献
2.
聂光峰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2):197-198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做了明文规定,该条文将善意取得制度统一合并适用在动产和不动产方面做出了规定,虽然简化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但实践中动产和不动产在公信基础、物权变动、交易公示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二者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其构成要件明显存在一定的差别,对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理应根据其具体交易时的特殊性而区别对待。只有这样,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价值才能更好地发挥。 相似文献
3.
善意取得是适应商品交换需要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出现对于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是世界许多国家民法传统的规定,也被学术界所公认。我国未来的《物权法》应当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范围,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也应受到物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姚志荣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4,6(Z1):44-46
一、善意取得概述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于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若买受人于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1](P181) 相似文献
5.
适用范围是确定善意取得制度能否适用的首要因素。特殊动产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规则和善意取得制度有重合之处,但二者终有区别。依物权法,遗失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权利人有条件的行使回复请求权。货币和有价证券因其特殊性一般无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余地。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较动产有所不同,物权法将动产和不动产进行统一规定,实现了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相似文献
6.
倪光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7,7(2):34-38
动产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中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对于保护交易安全,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它是以动产的占有公信力为基础,以原所有人利益的丧失为代价而构建起来的,满足整个社会对交易安全的需要,从而增进社会经济繁荣,达到社会总体利益的相对最大化。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并将之一体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交易之中,这种简明划一的立法模式对于我国财产动态流转安全的保护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动产与不动产的不同特性决定了该制度在适用上是不统一的,集中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善意时间点的判断上。本文通过案例提出问题,并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对"受让时"做出合理解释。 相似文献
8.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16,(1)
虽然《物权法》规定债权人享有留置权仅限于债权人占有的是"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况,但是大多数学者支持参照适用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使得债权人在第三人所有的动产上能善意取得留置权,然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留置权并不能无缝衔接,适用中存在种种问题。因此,建议直接进行立法修改,摒弃"债务人的动产"要件,直接规定为"他人之动产"。 相似文献
9.
肖文桂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Z1)
善意取得,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项至为重要的制度,其涉及所有权保护与交易安全的价值衡量问题。我国学界通说认为,所谓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如果他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积极作用,因而为各国立法所普遍接纳,作为适应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学说而产生的一项法律规则,善意取得已被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确认。一、善意取得的界定… 相似文献
10.
李凡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5):104-107
商法上的善意取得,只能适用于商事交易领域.在适用对象上包括了所有权、质权、法定质权、留置权等物权在内.受让人的善意不仅涉及出让人所有权,而且涉及出让人代为处置财产的权利.我国现行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有诸多缺陷,应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加以完善,并建立系统的商事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1.
刘春霞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6):74-76
与国外立法比较,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是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扩张.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和理论基础是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的出发点,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高圣平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34(5):38-52
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个新的权利,而在于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息以及为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供基础。如此,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民法典》就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的功能主义立法方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前提。在维持特殊动产、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前提下,统合没有所有权登记的标的物上的担保登记系统,并建立两大登记系统之间的电子链接。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是基于互联网的完全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其编制采取人的编成主义,并辅之以物的编成主义,涵盖所有在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交易类型。担保权人可以自主在线完成登记和查询,但为防止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担保人享有受领登记通知、请求注销或修正登记的权利,担保权人负有注销登记的义务。 相似文献
13.
黄晓林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87-90
股东可以出质股权。我国大陆《担保法》及台湾地区《民法》规定股权质押适用股权转让的规则,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公司内部受到限制。日本公司法则规定股权质押设立时,不适用转让限制的规定,质权实行则需要公司同意。由于股权质押与股权转让的差异,使得内部限制的立法产生了诸多适用上的难点,而日本的区别质权设定和质权实现的立法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14.
吴冶平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86(5):38-52
新世纪是一个文化创新的多元化时代,如何重建文学批评?新世纪文学批评的形态及其责任是什么?浙江工商大学人文学院、《文艺报》、《文艺争鸣》杂志社联合主办了全国"新世纪文学批评的建构"学术研讨会。本刊就代表性观点以笔谈形式发表,意在推动对上述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相似文献
15.
董雯婧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1):69-71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了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但理论上未形成统一观点。文章认为,在回复请求权行使之前,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受让人;第107条对于善恶意的界定采用了客观标准,善意受让人可以享受有偿回复的优待;2年的回复请求权期间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 相似文献
16.
17.
胡卫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1(3):82-85
善意取得制度为物权法规定的重要制度,专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设,虽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但换取了交易安全,故立法在抉择之际,更多地关注了第三人在与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时主观上是否具有善意。因而判断第三人是否具有善意成为能否适用善意取制度的关键。 相似文献
18.
李春雨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115-117
关于"以无权处分财产出资"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该问题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解决。但是公司设立行为的性质区别于市场交易行为,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投资行为并不具有明显的涉它性,而且公司设立过程中并未涉及到激烈矛盾的利益衡量问题。此外,在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善意要件时,无权处分人兼有"双重身份",这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带来困境。因此,不宜用善意取得制度解决无权处分财产出资设立公司的行为。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应收账款质押性质上属于一种金钱债权质押,具有自身的明显特点,其与应收账款的转让、保理在制度构造、法律效果上也均有差异,不应混同。《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应收账款质押中的商业风险之规避和消解,主要应倚赖于信贷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和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法律不必也不应过多干预;而其法律风险则主要应通过公示制度加以规制和解决。在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上,交付债权证书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传统方式不足以达到公示的要求,应改采登记的公示方式;《物权法》中选择信贷征信机构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的方案,具有现实可行性,并有利于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逐步推进与国际接轨的电子登记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