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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合同自由的衰退必然导致“家长主义”的彰显。人们在享受来自法律的家长般的关怀和保护的同时对自由受限也深感不安。合同自由的界限该如何确定 ,政府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干预合同自由 ?本文拟在自由与管制之间寻找合理的分界线。  相似文献   

2.
“两种自由概念”探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赛亚·伯林在<两种自由概念>中所论述的"积极自由"至少包括以下四种含义:"自我解脱"的禁欲主义自由、"自我实现"的理性主义自由、集体和社会化形式的自我肯定、强调政治参与和"自我立法"的共和主义自由.伯林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与贡斯当的"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并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无论从思想史还是哲学分析来看,"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间都存在一种辩证的关系.  相似文献   

3.
法典法和判例法是当今世界上两种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它们也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主要区别之一.而法律与自由从来都是一对紧密相联的概念,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法学家探讨的命题.法律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以及举世并存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对自由又产生着什么样的影响?本文侧重于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提供另外一条考察法律与自由之间关系的途径.  相似文献   

4.
学术自由思想源远流长,自由哲学思想和中世纪大学的出现,促进了学术自由伦理的空前繁荣.学术自由作为一项法律上的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既独立又交叉.从学术自由权利的主体、客体及其内容等法律要素进行分析,学术自由权利的主体不应限于大学及其教师,还应包括有能力从事学术研究的组织和个人.与学术研究相关的都可以成为权利客体.学术自由权利的内容宜采取“宽泛主义”,权利的内容可以教授(研究人员)、高校(研究机构)、学生三种主体分别予以列举.学术自由权利在教授对象、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上会受到克减.教授自由、学术自由权利不仅要通过硬法的保障,更重要的是要透过学术共同体的“软法”规则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5.
关于道德能否进行法律强制问题,最有名的论战当属于哈特与德夫林的交锋,哈特在其著作《法律、自由与道德》中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精彩地回击了以德夫林为代表的法律道德主义的观点。不仅给我们带来了关于道德与法律的新的启发和思考,更为个人自由权利不受强制争取了宝贵的空间。  相似文献   

6.
当代共和主义可以分为两派:一派重视"积极自由"的观念,强调民主和政治参与,其主要代表为哈贝马斯;另一派重视"消极自由"的观念,强调法治和权利,其主要代表为佩蒂特。与当代其他共和主义者相比,佩蒂特不仅对共和主义思想给出了最为详尽的论证,而且还提出了一种系统的共和主义理论。这种系统的共和主义理论由三个部分组成:首先,佩蒂特提出了一种共和主义的自由观念,它既不同于自由主义的消极自由,也不同于传统共和主义的积极自由;其次,他阐述了一种政府理论,并且规定了共和主义政府的四个方面;最后,他表达了共和主义的两个理想,即平等主义的理想和共同体的理想。  相似文献   

7.
马克思认为社会制度的评判标准在于是否实现人的自由,而其中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主要手段,应该反映当代经济关系并以经济发展作为改革的动力,最终保障人类实现自由。这一观点对于我国在法治前提下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马克思对法律自由价值的阐释实际上与和谐价值是互相依存、内在统一的。在这两种价值统一的前提下,我们应当建立正确的法律观,认识到法律应具有追求自由的价值,应当符合客观规律并将法治的完善看作一个历史过程,最终通过实现个人的自由以达到整体和谐。  相似文献   

8.
近代以来关于自由的观念形成了两种基本的学说"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消极自由是"免于……的自由",积极自由是"去做……的自由",确认和保障自由是法律的目的,民商法体现的是一种消极自由观,经济法则反映了积极自由的观念,是对民商法消极自由理念的超越.  相似文献   

9.
斯金纳试图再现一种历史上曾经占有重要地位而后却逐渐衰落的自由谱系,即共和主义式的自由传统,这尤其体现在他所称之为"新罗马"理论家的思想中。新罗马自由理论从自然身体与政治体之间的类比出发,认为当政治体不能依据自身意志追求目的之时就应当被看作是一种非自由状态,而个体公民只有生活在自由政治体之中才能获得自由。这种承接了古代共和主义传统的自由理论对个体权利有着明确的关切,表现出了伯林意义上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双重特性,尤其在消极自由方面,它以依附而不自由取代了干涉而不自由作为自由与否的评判标准,在依附通往不自由的过程中有着独特的逻辑内涵。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窥见新罗马自由理论由于内含未完全展现的契约主义而导致的内在张力。  相似文献   

10.
伯林首先是一个思想史家。解读他在《两种自由概念》中所使用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主要是用以概括和考察以往政治思想史两种不同类型的思想家们对自由的理解,而不是为了直接阐发他本人对自由的理解。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这两个字眼,在伯林这里分别代表的是对自由做不同理解的两个概念,而不是说有两种自由,或自由有两种。对于伯林来说,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是一种自由的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11.
宗教自由同其他权利、自由一样,也不是没有界限的,一定程度上还需要国家的限制。同时,不能忽视的是,国家对宗教自由权的限制也是应当受限制的。一般而言,国家限制宗教自由应当遵守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基本原则,即宗教自由原则、宗教平等原则、国家中立原则、宗教宽容原则。国家限制宗教自由的特有原则和界限,具体包括国家限制宗教自由应当遵守特有原则,即宪法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以及国家限制宗教自由的界限——公共利益两个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12.
象征性言论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特殊类型,其兼具言论和行动的双重性质,要受法律和宪法的双重调整,由于两类调整在价值选择上有时存在冲突,势必造成象征性言论自由实现的障碍.我国不仅在法律理念上尚未能认识其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也未对其加以特殊保护.因而依托实际案例来分析象征性言论的一般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为寻求我国公民象征性自由的实现路径提供有益的思路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3.
迁徙自由权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迁徙自由 ,从形式上看包括本国内的迁徙自由和国际间的迁徙自由 ,从实质上看是指人们通过空间的移动来实现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目的的自由 ,是主观和客观相统一的行动自由。迁徙自由权存在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态。迁徙自由权不是一种为所欲为的权利 ,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  相似文献   

14.
自由是民法的灵魂,更是民法作为制度存在的条件,自由不得抛弃乃是民法最为根本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律行为的边界,某种程度上也是民事立法或者法律解释的边界。  相似文献   

15.
我国特留份制度构建范式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留份”制度的产生源于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而且从立法上规定被继承人应当为配偶 和其他近亲属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已成为当今各国继承立法的大势所趋。目前我国特留份制度 仍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迫切需要加以完善。我国应借鉴两大法系有关特留份制度的先进立法经 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我国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的新范式。  相似文献   

16.
航行自由从国际习惯法发展为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时间,古罗马时期海洋自由思想萌芽初起,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则为海洋自由思想的发展提供了孕育的摇篮。随着海上贸易的增加,各国对海洋权利的诉求不再满足于简单的海上航行,于是航行自由权逐渐成为各国海上权利争夺的焦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诞生,为航行自由权的行使提供了制度基础和规范指引,但是仍然无法止歇关于航行自由的争议。在当今"海洋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下,探讨海洋航行自由的历史经纬和发展趋势对于航行自由制度的维护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7.
迁徙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得到国际社会广泛地认可.在当今城镇化迅速发展过程中,二元对立的户籍制度把城乡人口分成利益上不平等的社会阶层,客观上造成了城乡居民身份上的等级差别.随着法治国家的不断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已势不可挡,借鉴国外保障迁徙自由权和改革户籍制度的经验,找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现实路径,需要宪法和法律层面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废除二元制户籍制度格局,对农民工子女实行同样的教育政策.这不仅是迁徙自由的应有之义,也是宪政平等理念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18.
马克思关于普鲁士书报检查问题有三份重要文献,由于1842年之前马克思的成长环境的特殊文化因素,马克思的这组文献是对启蒙主义自由观的继承和改造:马克思将自由视为人的天性、本质;不同于启蒙主义者的是,马克思一开始就能够从社会历史的视角去观察自由的实际形态,认为自由必须采取“法律形式”而存在。马克思在感性上看到了阶级或者阶层的差别,为了拯救特权阶级的特殊自由,便会斥责人类本性的普遍自由。只有消灭阶级差别,自由作为人的天性和本质才能真正实现。马克思区分了自由的高级形式和低级形式,由于头脑的解放--思想的解放,社会关系、社会制度才能得到改善,手脚才会解放--劳动才不会成为奴役劳动或者说异化劳动,从而达到人全面解放、全面发展。保护精神自由,特别是审美自由,会成为真正实现人类的普遍自由之重要途径。这是1842年的马克思为人类文明所作出的伟大贡献。  相似文献   

19.
中国合同法是以“自愿”、“协议”、“协商”、“同意”、“约定”等法律术语或法律名词在法典中体现“合同自由”原则的。  相似文献   

20.
情报自由制度即通过行政程序来约束行政权。法律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公共信息、行政会议、行政程序都属于情报公开的范围 ,它们可以使用不同的公开方式。情报自由也有除外情况。本文还探讨了法律救济的权利人、对象和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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